我們來看看JJF1094是如何表述U95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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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①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這個不確定度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應該是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理論上應該不包含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或者說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大部分規程規范中將其以“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代稱); ②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U95。這個不確定度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應該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③示值誤差評定的擴展不確定度U95。同上; ④示值誤差的擴展不確定度U95。同上。 但就其所舉的示例來看,不僅稱謂亂,意思也亂。有時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有時又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讓人無法正確理解和解讀。按照我個人的理解,第5.3.1.4條所說的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應該就是指“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當公式(14)成立時,對被測對象進行合格判定時,是無需去考慮這個“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對測量結果的影響的。需要考慮的是②、③、④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此時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①≤1/3MPEV(即公式(14)),②(或③、④)≤1/3MPEV,此時直接對測量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第二種情況是①≤1/3MPEV(即公式(14)),②(或③、④)>1/3MPEV,此時應考慮②(或③、④)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也就是第5.3.1.6條所說的情況。當①>1/3MPEV(即不滿足公式(14))時,②(或③、④)必定大于1/3MPEV,仍然可以按照第5.3.1.6條去實施。 綜上所述,我認為第5.3.1.6條所說的U95,應該是②(或③、④)才合理。所以說: ①≤1/3MPEV(即公式(14))是衡量測量過程(人、機、法、環四因素)是否合理的判據; ②(或③、④)≤1/3MPEV是對被測對象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否需要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符合性判定影響的判據。 另外,在第5.3.1.6條的最后還有一段這樣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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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仔細想一想,當由于被測對象自身的因素導致“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時,此時的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已經成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主分量。此時不去抓主要矛盾,卻去從人、機、法、環這些次要因素中動手術,抓芝麻丟西瓜,能降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嗎?被校對像本身就是不合格的,即使送到國家計量院去校準也是白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