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7 18:24 編輯
您所說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國家質檢總局1999年3月19日發布的6號公告,已于2016年命令廢止。國家現行的《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至今沒有涉及“校準”。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包括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完全由企業決定。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那么就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游戲規則來辦,嚴格執行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周期按期送檢(其檢定周期是不能超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如果以“校準”方式溯源,那么企業自己取回后做計量確認,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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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8 14:1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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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質監總局也只是個建議,沒有強制性,如果建了標,那完全就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檢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