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6 01:34 編輯
我所說的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再監督檢查,是指與強制檢定相對應的監督檢查這部分管理內容,并未涉及計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銷售、……等。 樓上的“學術流氓”又想在這里施展渾水摸魚是不是?故意使用“……等”想蒙混過關是不是?省略了什么內容?明擺著有“使用”、“檢定”,卻故意不說,這就是聞名于本論壇的死不認錯的“擰種”。“與強制檢定相對應”,與強制檢定的什么監管內容相對應啊?強制檢定的監管內容不包括“使用”與“檢定”嗎? 在計量檢定的管理上,國家將強化強制檢定的監督檢查,對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用什么方法“檢定”,周期多長,自檢還是送檢等早已放權給企業,國家主要監督檢查的內容是不能使用不滿足測量要求的測量設備上,因此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中提出和推行了“計量驗證”和“計量確認”的概念。
國家哪部法規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方法”由你規矩灣說了算呀?哪部法規說了“檢定周期”的長短由你規矩灣任性決定啊?是不是又要搬出6號文來說事兒呀?看看權威部門的解釋吧: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png (191.98 KB, 下載次數: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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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6 20:38 上傳
哪家企業有經檢定合格卻不滿足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呀?又有哪家企業有經檢定不合格(不含校準)卻滿足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呀?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違法證據,有種就曬出來。繼續攪下去,除了證明你這位“學術流氓”具有“擰種”特性外,“違法分子”的頭銜也將非你莫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