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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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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5 23:51:29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15 22:15
好吧,就算這種荒誕不經的情況真的發生了,比如,一批電焊機上的2.0級電流表經檢定合格,被所謂的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測量設備取代它”,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要再校準、再確認,直至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2.0級電流表經檢定合格,被“計量確認員”確認為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那就簽發“禁用”標識就是了。使用單位自然會更換一個比2.0級準確度等級高的電流表拿給計量確認員重新確認。
  但若全世界的電流表產品2.0級是最高準確度等級,企業就不可能買到更高等級的電流表,2.0級電流表的確又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企業還生不生產?只要生產且仍需要測量,唯一途徑就只能對這個2.0級檢定合格的電流表進行調修,至于誰調修,生產廠還是本企業那是另一個問題,經過調修使其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就是圖2的含義,圖2說明計量確認的概念打破了過去檢定合格不調修直接使用,檢定不合格就必須調修或報廢的傳統計量思維模式。
7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6 00:32:0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4 22:39
  關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之間的關系,我在70樓給你講的夠清楚了,關于計量確認不滿 ...

“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這個測量設備當初是依據什么選購的?

答:每一種測量設備都不可能滿足所有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只能滿足特定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至于測量設備用于什么測量過程,不能用于什么測量過程,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在這里埋怨測量設備的采購人員沒有任何價值。

什么叫“選購”?你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啦?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當初為什么要選普通游標卡尺而不選千分尺呀?去年這把卡尺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今年為什么就不滿足啦?

測量過程是怎么設計的?又是怎么通過評審的?

答:測量過程設計是技術開發人員的事,具體而言是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評審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有效性以決定是否下發實施,是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各級技術管理領導的職責。請不要把他們的職責張冠李戴,安在計量確認員頭上。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只是依據各級領導們批準下發實施的文件中規定的計量要求,與測量設備檢定/校準給出的實際特性相比較,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可用。

誰張冠李戴啦?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評審,計量人員不需要參與嗎?不需要計量部門會簽備案嗎?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懂計量嗎?他們的職責范圍里啥時候規定了他要做該由計量人員做的事呀?你這個測量管理體系也真夠可以的,把你單位測量管理體系有關“測量過程的控制”程序文件曬出來給大家看看,到底是怎么個控制法子。計量人員居然連測量過程都可以不管。是不是下面的使用部門可以任性的買高精尖的測量設備呀?是不是買來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被你規矩灣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然后就整批報廢全部重新購置呀?采購人員買回來的還是同型號同規格的測量設備,下一步你規矩灣怎么辦?

檢定不合格的可以違法使用,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

答:檢定不合格的不是可以違法使用,這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因此每一件用于該測量過程的測量設備必須滿足這個要求,而不是滿不滿足法定要求,同樣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也只是根據由測量過程的要求導出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決定的。

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計量技術機構無法獲得合格判據,只能將下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權力交給客戶去做“計量確認”,合理又合法,這有什么好糾結的呢?如果你硬是要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一律按法制計量的要求來辦,就相當于你自愿將法律法規的計量要求作為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交由計量技術機構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同樣合理合法。不可能又想走法制計量“檢定”,又想視“檢定結論”無效,天底下沒有這等好事,因為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實際也沒有任何單位拿得出此類違法的證據。你規矩灣口口聲聲說可以,卻又拿不出一份證據,這就是你“己所不能,卻要強加于人”的誤導行徑。

7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6 01:19:42 | 只看該作者
  1.什么叫“選購”?你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啦?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
  答:的確你是不會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請你問你們公司的相關人員采購計劃是誰編的,誰下的。但“購”和購之前的“選”往往使用測量設備的人并沒參與,他們往往只能在購后有什么就領什么,借什么,用什么。計量確認員也無法干涉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
  2.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評審,計量人員不需要參與嗎?不需要計量部門會簽備案嗎?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懂計量嗎?他們的職責范圍里啥時候規定了他要做該由計量人員做的事呀?
  答:產品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的設計,的確是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別人不“請教”你,你沒有權力參與設計,即便要你會簽,有效性確認的權力也是技術領導,計量人員不要把自己看得過高,似乎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是白癡,都不如你。測量過程的設計權歸屬于設計人員,測量過程的可行性確認歸屬于技術領導,測量設備的采購歸屬于采購部門,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歸屬于計量技術機構,而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歸屬于計量確認員,這就叫職責分明。管理體系最怕的是職責不明,自己的事不好好管,插手管別人的事。計量確認為合格不不合格,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完成,是否整批報廢全部重新購置不是計量確認員該管的事,該報廢還是該新購,或者要求確認員確認到其它測量過程,另有人擔責。
  3.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
  答: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真的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和“校準”。檢定和校準合格的判據是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甚至可以是測量設備的制造標準的規定,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計量要求是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兩者不是同一個概念。早知道你有混淆概念的習慣,但的確這兩個概念不容混淆。請你仔細閱讀GB/T19022關于計量要求導出過程到底是怎么回事。
  同時也請你注意,計量確認是企業自己的事,不涉及社會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可以“外委”,計量確認不能外委。計量技術機構無論下不下符合性判定結論,也只能是測量設備“體檢”的證明,能不能用的權力只能由企業自己通過“計量確認”進行。這的確是合理又合法,沒什么好糾結的。
79#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0:1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0:25 編輯

某人說: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測量設備取代它”,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要再校準、再確認,直至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檢定合格的仍需調修,  問問再調修幾次是極限,3次?5次?還是沒有極限,一直調修下去?再怎么調修,也還是合格的呀?比如2.0級電流表,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你一次次送去調修,一次次獲取新證書的意義何在?

        莫非是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這個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也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

          完全不存在的情況,瞎編出來,在這里胡攪蠻纏,有意義嗎?

        
80#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2:01:08 | 只看該作者
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人”居然可以大于“法”?
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人”依然可以大于“法”?

關鍵的關鍵,是這個“計量確認員”是某人無中生有,根據需要杜撰出來的。目前,這個所謂“計量確認員”僅僅被用于與這里的量友們狡辯。而在現實中,這種明顯荒謬絕倫的超級崗位,具備可以超越國家法律法規的超級權力,可以決定企業生產線是否可以開機運轉的特殊員工,是不存在的,迄今為止,大家誰都沒見過。所以,在這里討論這個問題并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8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6 13:29:15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2:01
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

  1.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答:這個東西合格了不能用,是指在擬使用的測量過程中被確認為不能使用,不等于所有的測量過程都不能使用。檢定/校準是計量確認的第一步,不“送檢”就不知其特性,不知其特性就不能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也就不能最終完成“計量確認”,所以所有測量設備都必須進行“校準”是現代計量管理對傳統計量管理的繼承,而計量驗證是現代計量管理對傳統計量管理的發展。
  2.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答:因為測量設備的特性雖然符合檢定規程要求檢定合格了,但不能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現實情況又不得不使用它測量,因此“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是使其實際具有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
  3.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人”可以大于“法”?
  答: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我國在轉化ISO10012為GB/T19022時特別增加了“前言”,“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首先,標準不使用術語“檢定”,如果一定要使用“檢定”,就是指“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我國稱為“強制檢定”。因此強制檢定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你說的有理。但本標準還包含了數量巨大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此時的“檢定”與“計量確認”不同,僅相當于“校準”。這與“人大于法”還是“法大于人”扯不上關系。
  4.關于計量確認員的名稱和地位
  答:“計量確認”是測量管理體系兩大主過程之一,我國基層工作人員把“過程”翻譯為“工作”,主要工作必須有人去做,去實施。做計量確認工作的人你不想叫“計量確認員”,叫“計量驗證員”也并不是不可以,但與計量檢定員、計量校準員絕對有嚴格區分。計量確認員必須是經培訓,證明有能力且被正式授權,這是國家標準的要求。你認為“迄今為止,大家誰都沒見過”,那是你沒見過。你認為無中生有,是杜撰出來的,因為你沒認真學習GB/T19022國家標準。凡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的企業,沒有哪一家不知道負責計量確認的人員必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正式書面認可。
8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6 13:51:48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0:17
某人說: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 ...

  1.檢定合格的仍需調修,  問問再調修幾次是極限,3次?5次?還是沒有極限,一直調修下去?
  答:無論檢定結論合格與否,測量設備的特性不能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就不能確認合格投入使用,這是測量管理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沒有辦法可以更換的情況下,如要使用就必須對其調修。至于調修一次、三次、五次,標準的確沒有規定極限,反正不調修到滿足使用要求就是不允許投入使用。“比如2.0級電流表,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這張證書就是不合格的證書,計量確認要求的是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具體值,你應該要求技術機構必須給出數據,如果它強調檢定不給數據只給結論,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它給校準證書,或者更換另一家機構送檢。
  2.莫非是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這個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也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
  答:計量確認要求的并非升級,而是計量特性滿足使用要求,因此計量確認并不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并不影響計量確認的進行。如果調修人員明確說自己沒有能力繼續調修了,計量確認員完全可以對此測量設備簽發“禁用”標識。至于在不具備合適的測量條件下是否繼續生產的決策是企業領導的職責,如果領導下令用這個不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實施測量,產生的一切風險或后果,自然由決策的領導承擔,計量人員做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履行了全部職責,與計量人員沒有關系。
83#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4:21:28 | 只看該作者
下列說法違背國家計量法律和技術規范的定義:

。。。。。。。。。。。因此強制檢定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但本標準還包含了數量巨大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此時的“檢定”與“計量確認”不同,僅相當于“校準”。。。。。。。。。。。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10條,關于計量檢定的規定。凡是檢定,必須依據國家法規進行,無論是否強制,絕對不存在相當于校準的檢定。

建議看看國家規范的定義:

【【檢定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你總不至于又來指責JJF1001定義的有問題了吧?!

image.jpg (900.25 KB, 下載次數: 558)

image.jpg
84#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4:35:14 | 只看該作者
某人說:
“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這張證書就是不合格的證書,計量確認要求的是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具體值,你應該要求技術機構必須給出數據,如果它強調檢定不給數據只給結論,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它給校準證書,或者更換另一家機構送檢。”

外行話,錯誤話,荒謬話,接連不斷。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有明文規定,檢定人員依據國家規程檢定,合理合法!你說這張證書不合格,依據是什么?貼上來看看。
大家看清楚了吧?這個人永永遠遠也不會提供哪怕一絲一毫的證據,全憑一張嘴,隨意編造各種錯誤的甚至荒謬的概念,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不斷指責其他量友。全憑一張嘴,我說什么就是什么,你們所有人都錯了。
別人都不對,國家法律也不對,國家規范也不對,就你一個人永遠一貫正確。這樣說,能不能讓你安靜一些呢。
85#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4:46: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4:4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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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
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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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編亂造出來這種東西,讓大家來認同?然后不斷的發帖,辯解,批評甚至指責,甚至XX其他量友,你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么?如此簡單明了的問題,計量法規定得清清楚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允許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你非得堅持說可以使用,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你拿出一條證據就行,證明你有權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6#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5:07:1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5:15 編輯

看清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
總是用19022標準來狡辯,是對這個國家標準的誣陷,任何標準都不可能去違反國家法律!
計量法如此嚴格清晰的規定,你一再堅持說依據19022標準就可以違反,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這里是計量論壇,大家就計量技術進行討論。計量的根基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沒有這個計量工作的基本大法,也就不存在什么計量了。你在這里不停的宣揚可以不遵守計量法規定,可以去違反計量法。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沒有了基本共識,失去了討論問題的基礎,剩下的,就是互相指責。
8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6 16:54:20 | 只看該作者

79樓某版主的回復通篇都是自己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我說計量人員應介入測量過程的設計與評審,某版主卻東扯西繞說成“產品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的設計”,這就是干了幾十年計量的人說出來的丟計量人臉的話。看樣子產品的設計、生產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應該深入學習、深刻掌握GB/T19022,這個標準的“測量過程”都不是寫給計量人員看的。

我明明說的是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可從某版主嘴里出來就成了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真的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和“校準”。大家看清楚了沒有,某版主在如何施展無中生有、節外生枝、篡改原文、曲解原意、造謠誣陷等齷齪伎倆上,絞盡腦汁花了多少工夫啊。居然還說別人概念混淆。與這樣的“學術流氓”還有什么好交流的。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計量確認合格繼續使用,居然說成“合理又合法”,不知道合的是哪條法,估計是符合他們規家的法吧。

8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6 23:40:36 | 只看該作者
  干了幾十年計量的人,居然不知測量過程設計其實就是產品圖紙工藝設計的一種,檢驗規范、試驗規范、校準規范、測量操作細則等的設計其實就是測量過程的設計,難道說出來不覺得丟計量人臉嗎?我可以告訴88樓的作者,的的確確,測量管理體系要求產品的設計、生產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應該深入學習、深刻掌握GB/T19022。這個標準的“測量過程”不僅僅是寫給計量人員看,也是寫給全體員工,包括總經理看的。你認為僅靠幾個專職計量人員就能夠搞好企業的計量工作嗎?你大錯特錯了。GB/T19022就是告訴大家,計量工作需要企業全員的參與。
  顧客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是測量管理體系主過程的第一項工作,這要通過合同評審工作來實現。第二項工作就是將合同評審確定了的顧客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計量要求,并落實在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上,這就是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應該做的事。然后是產品實現中的測量過程實施。再下來的支持性工作才是計量確認,計量檢定,計量管理等一系列活動。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測量過程的要求是從確定了的顧客要求中導出的。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就是測量管理體系不使用術語“檢定”,而使用“校準”。因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即使你使用了“檢定”,這種“檢定”也只能視為“校準”。測量設備的特性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測量設備管理的終極目標,檢定合格與否不是企業計量管理的終極目標。你以為企業中計量工作可以一家獨大嗎?一家獨大的結果只能是毀了計量事業。計量工作必須貫穿到企業的各個部門、各項工作中去,才能達到振興和發展計量事業的結局。
8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6 23:59:54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5:07
看清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
總是用19022標準來狡辯,是對這個國家標準的誣陷,任何標準都不 ...

  這里的確是計量論壇,大家應該就計量技術進行討論。法制計量的根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沒有這個基本大法,也就不存在法制計量了。我提請你不要丟了“法制”二字。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難道說我國沒有計量工作嗎?當前沒有計量法的國家也有不少,你能說那些國家沒有計量工作嗎?你在這里用“不遵守計量法規定”,“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不倒任何人。技術討論互相指責的確沒有意義,但是帶頭互相指責的又是誰呢?極少數人對與己不同的觀點指責一下也就罷了,何況還要發誓堅決滿口惡臭地罵人一輩子,侮辱人格呢?似乎別人有不同觀點就是自己的大敵,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不置于死地誓不罷休,這種現象正常嗎?這種人是什么人呢?大家會因為懼怕這種人的淫威而改變自己的觀點嗎?
90#
chuxp 發表于 2017-12-17 09:56:54 | 只看該作者
遵守計量法,是從事計量工作的基本底線,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違法。

你辯解說: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難道說我國沒有計量工作嗎?當前沒有計量法的國家也有不少,你能說那些國家沒有計量工作嗎?你在這里用“不遵守計量法規定”,“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不倒任何人。

那時沒有計量法,那么現在有了,有了你就必須遵守!外國沒有計量法,現在我國有了,你必須遵守。
說這樣子的話真沒道理,這樣就能證明計量法無關緊要了?大家就可以去違反了?!
我都可以預見你下一步怎么狡辯。肯定會說:秦朝也沒有計量法,秦始皇也統一了度量衡呀!

不是我用大帽子嚇唬你,計量法大家真的必須遵守,千萬不可提倡大家去違反計量法。
9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11:54: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17 12:10 編輯

  計量工作者都知道計量工作分為科學計量、工程計量、法制計量三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只是說明我國法制計量尚不健全,但不能說我國的科學計量、工程計量就沒搞。企業計量工作需要法制計量,需要依法行事,但法制計量更多的是政府主管部門應該研究和實施的工作,企業更多的計量具體工作是工程計量,是科學計量,是將工程計量、科學計量應用到生產工藝監控、產品質量檢驗、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經營管理各項工作中去。你以為空喊幾句“遵守計量法規定”,用“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唬一下,就可以搞好企業計量工作,把產品質量搞上去,把經濟效益提上來嗎?
  “秦始皇也統一了度量衡呀!”,秦始皇搞的正是統一計量單位制的法制計量工作。計量單位的統一是一個國家統一的象征、主權的象征,是評價一個國家為獨立國家還是傀儡國家或淪為殖民地的象征,因此法制計量也是一個政權權威性的象征。但是,企業是要出產品的,企業計量工作必須圍繞著特定的產品,使用理論科學(科學計量)和應用科學(工程計量),解決工藝監控的問題,解決質量檢驗的問題,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監測問題,解決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節能降耗和經濟效益的問題。
  雖然政府和企業都離不開三大類計量工作,但政府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法制計量,企業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工程計量,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科學計量的研究和實驗上。組織機構性質不同,計量工作重點并不相同。難道吼兩句“遵守計量法規定”,用“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唬嚇唬人,你的計量工作就搞好了嗎?
  計量工作,特別是企業的計量工作,必須從營銷部門的顧客要求識別開始,經過技術開發部門計量要求的導出,到全體員工計量要求的實施(包括采購部門按計量要求采購,生產部門按計量要求生產,檢驗部門按計量要求檢驗和試驗),再通過質量管理部門顧客滿意度的評價,最后證明計量要求達到了顧客滿意。每一項過程都包含著上至總經理下至每個員工數不盡說不完的艱辛努力。“計量要求”是企業計量工作的核心,貫穿企業產品實現主過程,滿足計量要求也是企業計量工作的宗旨和目標。因此企業各項工作都應該圍繞著計量要求展開計量工作,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圍繞著計量要求,測量過程控制還是圍繞著計量要求,作為計量確認一部分工作的測量設備的檢定與校準也要圍繞著計量要求,絕不能以為僅僅做好了計量檢定就真的把計量工作搞好了,計量檢定是企業計量工作的九牛一毛。
9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12:22:56 | 只看該作者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7-12-4 11:51
根據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的定義來看,測量系統也是由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那應該是測量設備的含義更廣 ...

  你說的非常對。正因為“測量設備”是一個大概念,包羅了“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萬象,所以,每一個儀表是測量設備,每一個測量工裝是測量設備,每一個測量軟件是測量設備,每一種標準物質還是測量設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測量設備組合的測量系統仍然是測量設備。儀器儀表、實物量具、標準物質、計算機軟件、輔助工裝、測量系統等都各有各的定義,例如天平是測量設備,砝碼是測量設備,計算機軟件是測量設備,但只有天平、砝碼、軟件組合在一起才能稱為測量系統,但它們卻都是測量設備的一種。
9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12:26: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6:31 編輯

干了幾十年計量,還好意思說“居然不知測量過程設計其實就是產品圖紙工藝設計的一種”。你把這種產品工藝圖紙曬出來給大家看看,上面除了對產品的測量要求外,還有沒有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啊?計量人的臉已經被你這位不學無術不懂裝懂的“學術流氓”丟得差不多了。“測量過程”應形成文件懂不懂?這個文件是工藝圖紙嗎?是檢驗規范嗎?是試驗規范嗎?是校準規范嗎?是測量操作細則嗎?89樓說GB/T19022如何如何重要,需要全員參與。可79樓又說測量過程的設計、評審不關計量人員的事兒,計量人員不要把自己看得過高。你怎么把“計量確認員”看得那么高啊?可以一言九鼎超越法律為所欲為啊?

顧客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是測量管理體系主過程的第一項工作,這要通過合同評審工作來實現。第二項工作就是將合同評審確定了的顧客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計量要求,并落實在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上,這就是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應該做的事。然后是產品實現中的測量過程實施。再下來的支持性工作才是計量確認,計量檢定,計量管理等一系列活動。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測量過程的要求是從確定了的顧客要求中導出的。

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出來了,測量過程就可以實施啦?這些東西涉及到測量設備的選型了嗎?由這些資料信息導出的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哪里體現?有沒有形成文件(“××測量過程的控制”文件)?自己對GB/T19022都是一知半解,連順序都拎不清,盡在這里瞎扯蛋。計量確認本就是測量過程實施前的最后一項工作,你懂啥呀?看看GB/T19022是怎么對規定的吧: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就是測量管理體系不使用術語“檢定”,而使用“校準”。因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即使你使用了“檢定”,這種“檢定”也只能視為“校準”。

GB/T19022啥時候說了“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啊?看看標準原文是怎么說的吧:

再看看與此規定相關的第7.2.2條是怎么說的吧:

看清楚了沒有?測量過程的設計過程有沒有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計量要求啊?你是不是又要說,此處的測量過程的設計僅針對強檢器具啊?再來看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不是僅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

面對這些鐵的證據,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9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12:47:09 | 只看該作者
  測量過程的管理由顧客要求識別、計量要求的出、測量過程設計、測量過程可行性確認、測量過程實施、測量過程控制等過程組成。完成測量過程設計,技術開發人員把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出來了,設計的測量過程還需要技術領導的可行性確認,然后才能轉入下一個過程“測量過程實施”。測量過程實施又有一系列要求,并不是你說的“就可以實施了”那么簡單。本主題帖的核心是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哪個含義更廣。你如果對測量過程的管理感興趣,同樣可以另辟主題帖討論,恕我在本主題帖只能回答到這個程度。
  你復制粘貼了7.2.2條,這一條講的是“測量過程設計”。前面我講了測量過程設計的第一個過程是計量要求的識別和確定,計量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有三個輸入顧客的要求、組織(指本企業)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求指的就是強制檢定、型式試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方面法規的要求,這一部分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但更多的計量要求來自于顧客的要求和本企業的要求,涉及這一部分測量工作的測量設備絕大多數為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也好、校準也罷,合格與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計量特性必須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95#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13:34: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8:21 編輯

我談我的觀點,你不想討論就坐一邊聽聽,或與其他量友討論,別老是不拿證據又嘴賤難耐。要反駁就拿證據出來說話,這是常識你懂不懂?靠你這張煮熟的鴨嘴在這里不停的嚼舌,只能證明你所說的這些都是自己胡編亂造杜撰出來的。

非強檢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那就是校準。如果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可以校準,也可以檢定。但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則必須依法,沒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其檢定依據、方法、合格判據、以及出具的證書與強檢器具沒有任何區別,唯一的區別就在于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未作強制限定

9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14:27:57 | 只看該作者
  非強檢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的確那就應該執行校準。但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還停留在“計量器具”和“計量檢定”的術語中,尚無“測量設備”和“計量確認”術語,因此我國計量法才將當時的“計量器具”分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將當時的“計量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計量法對于強檢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對非強檢計量器具則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檢定形式(其實就是暗指“檢定”和后來的術語“校準”),自主決定自檢還是送檢,自主決定檢定周期長短,法律上不加強制。
  可以預見,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隨著“計量校準”、“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等一系列新概念的引入,強制檢定將會成為政府進一步強化的計量器具法制管理重頭戲,非強制檢定將會進一步放開進入市場運作,以“校準”的新概念代替“非強制檢定”的概念,“檢定”術語也會一步一步登上法制計量專用術語的殿堂。強檢免費的改革已經說明問題,法律強制的費用政府買單,企業再沒有強檢計量器具不送檢的理由。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企業為了活命和發展自行決定溯源和管理模式,自己的需求自己買單,也實屬正常合理。
  至于“量值溯源”則是另一個術語,無論企業搞不搞檢定,建不建標,只要有測量,測量結果的溯源性就必須保證,不要以為檢定才是法律承認的量值溯源方式,溯源的方式除了檢定,還有校準、比對、檢測等各種方式,測量設備是量值溯源中的一個工具而已,溯源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結果與SI單位聯系起來,只要測量結果可以溯源到SI單位,量值溯源目的即可達到。因此你樓上最后一句話應該改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計量校準,唯一的區別就在于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未作強制限定,既可以采用檢定方式,也可以采用校準方式,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但無論溯源方式是什么,溯源的目的都是同一個,使測量結果與SI單位聯系起來。當作為溯源性工具的測量設備采用檢定、校準或其他方式溯源后,能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
  聲明:非常抱歉,為了答復94和96樓的詢問,我連續兩個帖子均偏離了本主題帖的討論核心,沖淡了本主題帖的討論內容。如果后面的詢問帖子仍然是偏離“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更廣些”的主題,請恕我將不再回復。
9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15:49: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9:53 編輯

大家看見沒有,樓上某版主碼了一大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文字,最后就施展不舉證、蠻不講理的強盜邏輯,給出一句“當作為溯源性工具的測量設備采用檢定、校準或其他方式溯源后,能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以此來證明所謂的“計量確認員”可以超越法律,可以視法制計量的“檢定結論”為無效,可以決定繼續違法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

什么叫“檢定的承認”?看看新版JJF1001是怎么規定的:

既然你已經自愿送檢,你就必須承認這份法律文件(《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論誰都必須服法,容不得你規矩灣任命的“計量確認員”無法無天的任性,也容不得你規矩灣在公眾媒體上肆意囂張胡說八道地宣傳“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檢定’只能視為‘校準’”、“檢定合格與否并不重要”等明顯有違國家法律的言論來誤導大家。

9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19:43:09 | 只看該作者
  對不起,企業承認的是檢定數據和結果,并不承認該檢定合格結論一定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或檢定不合格結論一定不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是不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還必須將檢定得到的測量設備特性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因此,“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檢定’只能視為‘校準’”,對于“計量確認”而言,“檢定合格與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測量設備能不能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滿足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與測量設備檢定合格與否的結論不相干。
99#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8 20:56:43 | 只看該作者

不承認檢定結論你吃飽了撐著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干什么?檢定結果與結論是法律賦予檢定機構的權力,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你規矩灣算老幾呀?還由得你承認不承認。除了你這位牛逼無賴在此專業計量論壇公然鼓動大家違反計量法律法規,還有哪家企業敢說不承認檢定結論的法律效力的?用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作為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應該是檢定還是校準,你連基本的常識都拎不清,還在這里扯什么蛋呀?

10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8 21:48:18 | 只看該作者
  有意思,難道說不承認檢定結論,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就是吃飽了撐的嗎?檢定結論是被檢測量設備是否合格(滿足檢定規程規定)的結論,計量確認是判定測量設備能不能用的結論,這兩個“結論”相同嗎?
  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是要知道該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的檢定數據,是被檢測量設備是否滿足檢定規程的規定。滿足檢定規程的規定要求就意味著其最大誤差不超過檢定規程的允差,計量確認就是用這個“允許誤差”或檢定不合格時給出的檢定數據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
  計量確認有兩個輸入,一個是通過校準或檢定得到的測量設備計量特性(MEMC),另一個是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CMR),缺一不可,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難道在你眼中就成了“吃飽了撐的”嗎?建議你還是好好學習學習“計量確認”的定義和GB/T19022吧,不要一天到晚就知道滿嘴惡臭地罵人“牛逼無賴”,牛逼無賴的正是你自己。借用你樓上最后一句話,“你連基本的常識都拎不清,還在這里扯什么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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