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4 04:32 編輯
你有能,你有什么能啊?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造謠誣陷等等等等惡劣學風外,還有什么能啊? 技術討論要以事實為證,“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這句話是哪個“臭不要臉的”的說的?無需人力資源部門確認,難道不是自己“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診斷結論,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這難道不是人力資源部門的確認嗎?
難道不是自己“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我66樓最后一段的表述你瞎了眼看不見嗎?人家本來就是在崗員工,拿著“身體健康”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有什么權力不續聘上崗啊?又有什么理由解聘啊?拿著“身體不健康”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又以什么理由來續聘頒發上崗證啊?除非體檢項目與你的崗位無關。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這難道不是人力資源部門的確認嗎?你承認這一點就足矣,這就叫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不可能會出現你這位牛逼無賴所說的健康的頒發下崗證,不健康的頒發上崗證的情形。說別人要以事實為證一身都是勁,你又拿了幾份證據出來呀?哪個單位的員工體檢,健康的下崗,有病的上崗啊?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的依據是GB/T19022國家標準,GB/T19022不要求粘貼或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只要求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計量確認標識,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等是給計量確認員作為計量驗證的輸入資源之一。你認為“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答:因為違反了計量法。”請拿出計量法的證據或國家標準的證據,光靠罵人不能說明你有理,只能證明你道德品質有問題。
又在這里想偷換概念做“混九龜”是不是?你所問的“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是特指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不要在這里跟我打混混,想蒙是不是?我說違反了計量法,證據早已在另一主題(關于計量確認若干疑問)30樓曬出,你參與那個主題討論到現在近50樓,是健忘還是裝瞎看不見呀?那我現在就在曬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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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沒有?你不拿證據也狡辯有理,到底是誰的道德品質有問題呀? 一個人殘疾了滿足某個崗位標準的要求就可以招聘其到這個崗位工作,發給聘書,一個人盡管健康但不滿足某個崗位標準要求,就應該拒聘,這是客觀事實,你否認不了。
前面讓我拿證據,你怎么不拿事實證據呀?殘疾人滿足某崗位標準的要求,說明他本來就滿足,而不是現在才滿足,說明殘疾與該崗位的標準無關,兩者無可比性,根本就不能作為“上崗確認”的輸入。憑什么健康人不滿足某崗位標準要求啊?去年為什么就滿足呀?說穿了還不是崗位標準與健康無關。這也叫“客觀事實”? 測量設備檢定或校準因某項指標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甚至報廢,但這個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企業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照樣可以確認可以投入使用,這也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這種做法是科學的實用的。
證據呢?把這種違反計量法規(上面截圖)的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這種違法的行徑還談什么科學實用啊。 員工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續聘,這種上崗資格定期的續聘就叫做“再確認”。同樣,測量設備使用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也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計量確認人員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繼續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種定期的校準叫再校準,這種定期的確認就叫做再確認。
這叫“再校準”嗎?看看清楚GB/T 19022圖2中“再校準”標在什么位置,那是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經修理后的重新校準。自己不懂裝懂,又喜歡瞎編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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