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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幾乎所有的測量人員都知道,用測量設備測量被測對象,測量設備上讀得的示值就是被測對象的測得值,也就是測量結果,此時的“示值”是“測量結果”不是JJF1001定義的“示值”。所有的檢定人員也知道,在用計量標準檢定被檢儀器時,是用計量標準的輸出值與被檢儀器的示值相比較,這個儀器的“示值”才是JJF1001定義的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 一臺電子秤,稱1kg砝碼顯示1.002kg,稱1kg白糖同樣顯示1.002kg,哪一個不符合新版JJF1001第7.1條“示值”的定義:“由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給出的量值。”?不比較就不是“測量儀器所給出的量值”啦?除了你這位牛逼無賴在這里瞎編杜撰之外,還有誰認為這不是“測量儀器所給出的量值”啊? 178樓明白測量結果屬于誰嗎?它屬于被測對象,被測對象自身量值的不穩定當然會影響它的測量結果,用得著說么?產生測量結果的測量過程就是由“人機料法環”諸要素構成的,那個“料”就是指被測對象的材料,就是被測對象量值的穩定性,怎可不提被檢對象?
前面說“用得著說嗎”,后面說“怎可不提被檢對象”,那到底是用得著說還是用不著說呀?你177樓第二段說了“料”嗎?你這是所問所答還是答非所問呀?你向來就是以這種惡劣學風來參與技術討論的。 新購置的計量標準與用了二三十年的計量標準的性能能一樣嗎?答:當然不一樣,但無論怎么不一樣,它的特性都必須在其檢定規程的允許誤差范圍內,否則就不能檢定合格,檢定不合格的計量標準不允許使用,也就用不著考核。
誤差在允差范圍內,“重復性”或“不確定度”就一定滿足要求嗎?誤差小“不確定度”就一定小嗎?“當然不一樣”從哪里能看出它不一樣?用什么指標來定量表征它不一樣? 所有的人、機、法、環,全國的計量技術機構都一樣,還需要考核嗎?答:難道說計量標準考核時,你是考核的被檢儀器?大家都知道考核被檢儀器合格與否的活動叫計量檢定,而不能叫計量標準考核。 “JJF1033名曰‘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際核心的操作過程是在判斷被測對象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說白了就是在對被校對象進行計量確認”,把計量標準考核說成了考核被檢對象,說成了對被檢對象的計量確認,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兩項內容,說成“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測對象,而不是在考核計量標準”,顛倒是非連誰是被考核對象都分不清,作為計量界的資深人士說這句話卻一點也不臉紅,大家都為他害臊。
難道JJF1033考核的兩項主要技術指標“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難道不是屬于“檢定/校準結果”嗎?177樓最后一段開頭的一句話:“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反映不了測量標準的特性,這一點你是說對了。但只能反映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測對象示值的“重復性”和“不確定度”,這句話你又說錯了。應該說反映的是被測對象的被測參數測得值的“重復性”和“測量不確定度”。”是誰說的?才過幾個小時,就開始翻案啦。到底誰該臉紅啊?誰沒羞沒臊啊? 說是對測量過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實際的操作過程與被測對象的計量確認,其主要內容沒有很大的差異。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被測對象預期的使用要求(“目標不確定度”)相比較,來判定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做法。“目標不確定度”本來就與“測量過程的有效性”沒有任何關系,它就是用來判定被測對象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的合格判據。有什么證據證明被校對象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證明測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