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版主碼了一大堆沒有任何意義與技術含量的文字,真正談技術的也就那么幾句話,而且還是篡改原文正經歪念的狡辯。 一開始講“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含義是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分散性,并用標準偏差表述。有人說的儀器重復性用“極差”表述,是“儀器示值的變動性”,規范說的不是這些人瞎講的所謂“儀器的重復性”。規范還指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來源之一。
眾所周知,重復性的表達方式除了“實驗標準偏差”外,還有“極差”、“相對極差”、或“引用極差(相對于滿量程)”,根據要求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JJF1033要求用“實驗標準偏差”表示重復性,也僅代表該規范的要求,不代表其它規程/規范的要求。絕大多數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以后三者之一表征,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某版主言下之意就是指這些規程規范的起草人都是在瞎講,只有他才是所謂的正解。 JJF1033評定的本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說前者是后者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并沒有錯。同理,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同樣也說了前者應作為后者的一個分量。這難道有錯嗎?據此,我個人理解,就“重復性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這兩項內容看,JJF1033考核的是被校對象是否符合預期的使用要求,而JJF(軍工)3和GJB2749A考核的是測量標準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否滿足量傳的要求。在GJB2749A中,也要求同時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相當,但評定方法有所區別),并還說了“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僅僅是作為示例,不作為考核結果評判的輸入。 接下來《指南》告訴我們,2008版規范說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已被取消,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代替。這是告訴我們今后計量標準考核再也不要講什么“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說法已放入歷史博物館。
這就是某版主信口開河胡說八道的誤導,上面所說的無可辯駁的事實已經告訴大家,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考核仍然是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某版主將JJF1033的一家之言的做法與要求,按其個人的喜好無限擴大其適用范圍,放之四海而皆準。大家不要被他的胡編亂造胡說八道所誤導。 下面來看看某版主是在取消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原因問題上是如何施展移花接木、篡改原文、正經歪念的吧:
b.png (180.15 KB, 下載次數: 400)
下載附件
2017-12-3 08:40 上傳
a.png (491.1 KB, 下載次數: 428)
下載附件
2017-12-3 08:32 上傳
對比一下不難發現,《指南》原文:而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則不應該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測量的影響。是一句以句號結尾的完整表述,表明計量標準是存在重復性的。只不過是本規范沒有單獨進行測評而已,并不能代表其它規程規范不測評。可從某版主嘴里出來,就將句號換成了逗號,與原文下一句的前半句移花接木的組合在一起,將含有“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意思的后半句故意給刪了,以達偷換概念之目的,可謂是絞盡腦汁用心良苦。 某版主在“此”后加括號內容予以注釋本沒有問題,可接下來的“注意此處打了引號的術語,是指2008版JJF1033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又是一處移花接木節外生枝的鬼把戲。本來這句話與上句話是上下文的關系,此處的“此”字即代表上句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某版主非要東扯西繞往舊版JJF1033上扯。那是用“此”表示嗎?那應該用“彼”懂不懂?你的體育老師就是這么教你語文的嗎?說新版更名原因是在《指南》該段表述的最后單獨說明:“在2008版中,由于歷史上的原因,用的術語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實際上要求給出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成分分析’,故名不副實。新版對這一名稱的更改,實際上是回歸其本意。”其意思是說舊版的名稱與實際的重復性試驗的描述不符(選用常規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而不是“最佳儀器”),是取錯了名,而不是說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 這在緊跟后面的話可得到印證,《指南》講到2008版使用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由于歷史上的原因”,不是科學發展的原因,當時有效的JJF1001-1998有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指南》還講到,在計量標準考核中“實際上要求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對“名不符實”的術語,為了“回歸其本意”,新版規范只能果斷做出更改,消滅“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名稱。
以上是某版主的評說。可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JJF1001-1998已經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為什么08版JJF1033不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呢?而JJF1001-2011已經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16版JJF1033反而用起了已取消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某版主的說辭能夠站得住腳嗎?恐怕難以自圓其說吧。 《指南》說“在不確定度評定中也不存在一個與此對應的不確定度分量,因此在計量標準考核中無法也無需直接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行考核。”的意思是:本規范沒有單獨對計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所以在不確定度評定中自然也就不存在這么一個不確定度分量,故依據本規范在計量標準考核中無法也無需直接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行考核。其實際的做法是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被測對象的重復性”揉在一起(稱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進行考核(不分別進行測評),所以它評出來的不確定度就只能稱其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能稱“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不能稱“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