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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 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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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7 17:59: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6 22:16 編輯

72樓的某版主在70樓量友chuxp曬出的鐵的證據面前仍死不認錯的嘴硬,天底下哪里還找得到第二位施以如此惡劣學風參與技術討論的牛逼無賴呀,真可謂“死進棺材里都要伸一只手”,真是可惡至極。

新版JJF1001不僅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取而代之的是“測量重復性”。某版主選擇性眼瞎,對后者卻只字不提,可見其存心惡意。對比新舊版定義不難發現,新版定義正文中的“示值”,對應的就是舊版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新版定義正文中的“測得值”,對應的就是舊版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新版JJF1033之所以更名稱其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正是因為所選擇的被測對象不是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而是日常普通的被測對象。所得到的“重復性”試驗結果與“不確定度”的評定結果中,被測對象的影響占了很大的比重,反映不了計量標準的特性。因此JJF1033考核的本來就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這就是與JJF(軍工)3GJB2749A的根本也是最為關鍵的區別所在,因此JJF(軍工)3GJB2749A稱其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完全正確合理的。

77#
 樓主|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7 20:23:16 | 只看該作者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18:41
他們這些專家沒有一個是回答問題的,都是一些照抄照搬的東西。根本不用看。。
根據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 ...

他們講的太深奧,感覺你講的最清楚,哈哈哈哈
7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22:59: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1-27 23:02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6:08
規矩灣說:“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特性”,還冠以“計量學基本理論”的嚇人 ...


  不是我冠以“計量學基本理論”的嚇人,“計量學基本理論”太“基本”,所以它嚇不倒人。什么是“基本理論”?基本理論就是名詞術語的定義和基本定理、定律,好比是一層窗戶紙一捅就破,捅破了這層窗戶紙外面的世界也就很容易看清楚了。
  既然討論計量標準有沒有重復性,那就首先搞清楚什么是“重復性”,也就是搞清楚“重復性”的定義。有人復制粘貼了JJF1001-2011的5.13條“重復性”定義是“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這就足夠了。但正是這個人卻偏偏一大篇一大篇地扯出一大堆其他問題,還要怪罪別人“轉移話題,瞎扯一氣”,似乎罵人者天天罵人倒是罵得有理了,被罵者反而是“找罵”,這難道不是典型的強盜邏輯嗎?
  有的資深人士人還是看不懂JJF1001-2011的5.13條“重復性”定義,我也提醒其看看什么是“重復性測量條件”,看看5.14條,這種人除了會罵街,就是不愿意下點功夫看看國家標準和規范中的“基本知識”,連最基本的定義都不想看。
  證據明明擺在那里,既然資深人士非要拿什么證據,那就讓我們再幫幫他吧。其實很簡單,把兩條定義放在一起,“重復性”的定義就可以詳細描述為:在一組相同測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測量系統、相同操作條件和相同地點,并在短時間內對同一或相類似被測對象進行多次測量的條件下,得到的測量的精密度就叫做測量重復性。
  只要仔細認真分析一下就可以知道:重復性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就是測量重復性,測量程序、操作者、測量系統、操作條件和地點、同一或相類似被測對象等都是“條件”,都是產生“重復性”或“精密度”的“條件”,這個“測量重復性”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又是什么呢?眾多“條件”是產生“測量重復性”的原因,因為這些“條件”的綜合效應,產生了測量重復性這個“果”。因此,JJF1001-201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定義,JJF1033-2016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使用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79#
chuxp 發表于 2017-11-28 12:17: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6 13:30 編輯


規矩灣編造的所謂理論----【【《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計量標準和被檢儀器都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共同對測量過程影響的結果,最多我們只能說哪一個要素對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影響更大。無論哪一個標準、規范、文件說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都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

        那么就是說,JJF1033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起草人撰寫的宣貫資料違背了基本科學知識了唄!?他們怎么連計量學基本理論都不知道啊!居然去違背!?看看他們在這里說的是什么的重復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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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chuxp 發表于 2017-11-28 12:49: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8 13:14 編輯

        規矩灣杜撰的所謂基本理論,實在是荒謬,實在不值得一駁,看看他在這里不斷的胡攪蠻纏的辯解,大家笑笑就算了,一直以來不都是如此么!我相信在這個如此簡單清晰的問題上,不會有人會被他的謬論所誤導。 下面3個國家規程規范分別提到:標準電能表的重復性,標準電壓表10點的重復性,被檢多用表的重復性。

補充內容 (2017-11-28 18:35):
標準電壓表10V點重復性。漏了一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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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8 14:36: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7 18:39 編輯

什么是“測量重復性”?

什么是“測量精密度”?

什么是“示值”?


什么是“測得值”?

以上的證據追溯,已經清楚的表明,“測量重復性”不僅屬于“測量結果”,而且也屬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示值”與“測得值”是一碼事嗎?示值中的“量值”與測得值中的“量值”各屬于誰的?定義中已表述得清清楚楚,某版主還有什么好狡辯的。下面再看看JJF1059.1-2012附錄A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示例中第A.3.5項“工作用玻璃液體溫度計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中,對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怎么描述的吧:


以下是最新發布的JJF1594-2016《攜帶式洛氏硬度計校準規范》:

以下是JJF1595-2016《攜帶式布氏硬度計校準規范》:

隨隨便便都能翻得出一堆這樣的規程規范,請問某版主這是不是證據呀?某版主還需要什么證據呀?是不是這些規范的起草人都違背了基本科學知識啦?就你規矩灣比誰都“聰明”,永遠有理,永遠正確是不是?chuxp量友請某版主曬證據請了多少次啦?某版主曬出來了幾份呀?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

82#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8 16:54:59 | 只看該作者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7 20:23
他們講的太深奧,感覺你講的最清楚,哈哈哈哈

因為本人水平最差,他們都是專家,自然就講的就比較深奧了
8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30 01:56:18 | 只看該作者
  81樓列舉了JJF1594和JJF1595的例子以證明測量設備有重復性。我已經多次說過,一些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是錯誤地使用了術語“重復性”,把“波動性”或稱“變動性”誤稱了“重復性”。在81樓列舉的JJF1594和JJF1595中進一步得到證明。JJF1594的6.3.8條明確指出所謂的硬度計重復性是5個點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與重復性的指標標準偏差完全兩碼事。引用的JJF1595那段文字也明確說到所謂的硬度計重復性其實是硬度塊的均勻性,因為5個示值是在硬度塊不同位置采點得到的,與重復性定義相差甚遠。81樓只會滿嘴惡臭地罵別人“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想想罵人的流氓在計量基礎知識方面的確也怪可憐的。
  80樓一連舉了3個例子,也是拼了,這種精神的確值得大家學習。第一個例子JJG1085的4.6條的確是符合重復性的定義,但如果仔細讀一下就知道講的是按“各測量結果”計算的實驗標準差,這明明就是用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當成儀器的重復性,本質上仍然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第二個例子JJF1597的A.2.3.1.2標題是標準電壓表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而內容仍然寫明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第三個例子沒有看見規程/規范的編號,且只給了一個匯總表,表中有“被測數字表的重復性”字樣,估計也與前兩個例子相同,說的是儀器的重復性,實在是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沒有看到全文也就不好妄加評論了。
84#
chuxp 發表于 2017-11-30 20:47:31 | 只看該作者
評論80樓,不回答79樓問題,選擇性的瞎眼啊!那么再重復問一遍:JJF1033宣貫資料里面說的是什么的重復性呀?

規矩灣編造的所謂理論----【【《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計量標準和被檢儀器都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共同對測量過程影響的結果,最多我們只能說哪一個要素對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影響更大。無論哪一個標準、規范、文件說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都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

        那么就是說,JJF1033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起草人撰寫的宣貫資料違背了基本科學知識了唄!?他們怎么連計量學基本理論都不知道啊!居然去違背!?看看他們在這里說的是什么的重復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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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路云 發表于 2017-11-30 22:26: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30 02:32 編輯

某版主有什么證據證明“示值變動性”和“示值變動性”不是“示值重復性”呀?又拿得出什么證據證明規程規范中的“示值重復性”就是“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呀?沒有任何證據的拍腦袋瞎編那就是胡說八道。那條法規明文規定了“重復性”的表示必須是“實驗標準偏差”呀?JJF1001-20115.10條“測量精密度”的注1清清楚楚的寫到:“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如在規定測量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以數字形式表示是本條注的關鍵詞,后半句僅僅是列舉了一部分的例子,不能以此作為強制性的規定,這是最起碼的語文常識吧。否則的話,該條注就應當表述成“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規定測量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表示。”“極差”難道不是以數字形式表示嗎?“相對極差”不是以數字形式表示嗎?某版主向來就是以正經歪念聞名于論壇,能拿出什么理由和證據來否定它呀?數以百計的規程規范都在使用“示值重復性”術語,到目前為止也只有某版主這位“擰種”,既不拿出任何證據,卻在這里存心惡意的攪渾水,說國家規程規范都是錯的,唯獨只有他才是沒有任何證據與理由的對。這不是“學術流氓”還能是什么?

引用的JJF1595那段文字也明確說到所謂的硬度計重復性其實是硬度塊的均勻性

某版主不懂裝懂在這里胡說八道,連誰是測量標準,誰是被校對象都搞不清楚。所有從事硬度計量專業的都清楚,標準硬度塊屬于校準工作硬度計的計量標準(本級計量標準),其均勻性要遠小于被校硬度計(本級的被校對象)的“示值重復性”(硬度塊的均勻性應該由上一級的計量標準來測定)。對于被校硬度計來說,相當于用上一級的測量標準(性能要遠優于日常的被測對象)來對其做“重復性”試驗,已將其影響降至了最低。某版主還在這里談什么計量基礎知識呀,臭得都不能再臭了。JJF1059.1附錄AA.3.5條的示例怎么不評論啦?下面是JJF 1476-2014《表面輪廓表校準規范》的內容截圖,從事幾何量計量的某版主應該不會陌生吧,評論一下吧,規范說的是什么重復性呀?是不是又要說規范起草人“違背了基本科學知識”,連JJF1001-2011都不看就錯誤地使用了術語“重復性”,瞎編這種規范來誤導大家呀?

8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 01:06:20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1-30 20:47
評論80樓,不回答79樓問題,選擇性的瞎眼啊!那么再重復問一遍:JJF1033宣貫資料里面說的是什么的重復性呀 ...

  沒想到衣冠楚楚的計量界專家也學會了罵人,呵呵。
  很遺憾,對于技術討論中提供的所謂“證據”不說明來源及其條款號的,本人是不屑理睬的。79樓的證據沒有資料來源的出處條款或章節或頁碼,而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組織審定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統一宣貫教材”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找不到79樓提供的這種說法,本人理所當然不予理睬。
8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 01:26:53 | 只看該作者
  89樓不厭其煩地再舉一個校準規范的例子證明其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合理性,不過太遺憾了,仍未擺脫錯用術語“重復性”的現實。所謂“輪廓表的重復性”仍然沒有擺脫“變動性”的范圍,與“測量重復性”定義相差甚遠,其6.6條清清楚楚地寫道,重復性是“進行9次重復測量,取最大讀數和最小讀數之差的三分之一作為(重復性)的測得值”。無非增加了一個“三分之一”(測量次數9開平方)而已。這種計算結果絕非實驗標準差,仍未擺脫極差的概念。我再提醒一下89樓的作者,重復性用標準偏差表述,變動性用極差表述,后面的帖子再不要拿極差概念來冒充實驗標準差的概念蒙人,如有雷同,請恕本人不再回復。
8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 09:11:15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成天抱怨張三罵人,抱怨李四罵人,現在又在抱怨王五在罵人。讓別人提供證據,自己提供了多少份證據呀?79chuxp量友提供的截圖證據明明是摘自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組織審定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統一宣貫教材”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第80頁的內容,別人都看得見,某版主居然裝癡賣傻選擇性眼瞎看不見。言下之意就是說chuxp量友提供的截圖證據是自己杜撰出來的。睜大眼睛再借助放大鏡看看清楚下面這幅截圖證據吧,不會說我也是PS杜撰出來的吧?

婊子就是婊子,立什么鬼牌坊啊。讓別人提供證據,別人三番五次讓你提供證據,你提供了幾份啊?什么標準規定了“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不是“示值重復性”啊?拿出證據沒有?那份標準規定了重復性必須要以標準偏差表示呀?把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啊。有什么證據證明“變動性”、“波動性”不表示“測量精密度”啊?“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指的是什么,你怎么不解釋呀?有什么證據證明“極差”不是“測量精密度”定義注1所說的“以數字形式表示”呀?

89#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2-1 15:29:3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7 15:50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即:1、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只能用于開展檢定,不得用于開 ...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業而是計量所
90#
 樓主| jjhgwfd 發表于 2017-12-1 16:48:06 | 只看該作者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2-1 15:29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業而是計量所

那在建標的時候這些項目需不需要簡化?
91#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 17:37:38 | 只看該作者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1-30 19:29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業而是計量所

你們申請簡化考核的項目是什么?是否對開展的項目只開展檢定,不開展校準(即只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出具《校準證書》)?還有就是開展的檢定項目的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依據的檢定規程是否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如果是這種情況,那是可以申請簡化考核的。

9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 20:53:52 |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知道,罵人就是罵人,就像強盜歷來認為搶奪和偷盜別人的東西有理一樣,罵人的人歷來都認為罵人有理,不希望別人指著脊梁骨說三道四,樓上的人當然也不例外,盡管別人并未抱怨,只不過指出其罵人行為與中國傳統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格格不入而已。
  既然88樓總算給出了79樓提供的截圖是摘自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第80頁,咱們就可以打開該《指南》的第80頁,探討這段文字的內涵了。
  首先79樓的“截圖”并非原文的“截圖”,前后省略咱不說,中間文字省略就不是截圖了,充其量可稱為“擇抄”或“擇錄”。擇錄時省略中間文字至少也應該使用省略號。我們應根據整段文字原文分析其擇錄部分到底說什么,不能掐頭去尾再攔腰切除一部分。
  原文標題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參考格式”,講的是重復性試驗記錄填寫。一開始講“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含義是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分散性,并用標準偏差表述。有人說的儀器重復性用“極差”表述,是“儀器示值的變動性”,規范說的不是這些人瞎講的所謂“儀器的重復性”。規范還指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來源之一。
  接下來《指南》告訴我們,2008版規范說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已被取消,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代替。這是告訴我們今后計量標準考核再也不要講什么“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說法已放入歷史博物館。
  然后《指南》告訴我們“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不確定度的來源之一,建立計量標準需考核的實際上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為了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需要要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最后《指南》告訴我們取消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原因。所謂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不該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的影響,在不確定的評定中也不存在與此(打引號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對應的不確定度分量。注意此處打了引號的術語,是指2008版JJF1033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語法上與“被測對象”并列的是“計量標準”,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2016版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提法,JJF1001-2011也淘汰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這些舉措徹底鏟除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提法的土壤,使其不再死灰復燃。這在緊跟后面的話可得到印證,《指南》講到2008版使用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由于歷史上的原因”,不是科學發展的原因,當時有效的JJF1001-1998有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指南》還講到,在計量標準考核中“實際上要求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對“名不符實”的術語,為了“回歸其本意”,新版規范只能果斷做出更改,消滅“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名稱。
9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3 16:59:48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碼了一大堆沒有任何意義與技術含量的文字,真正談技術的也就那么幾句話,而且還是篡改原文正經歪念的狡辯。

一開始講“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含義是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分散性,并用標準偏差表述。有人說的儀器重復性用“極差”表述,是“儀器示值的變動性”,規范說的不是這些人瞎講的所謂“儀器的重復性”。規范還指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來源之一。

眾所周知,重復性的表達方式除了“實驗標準偏差”外,還有“極差”、“相對極差”、或“引用極差(相對于滿量程)”,根據要求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JJF1033要求用“實驗標準偏差”表示重復性,也僅代表該規范的要求,不代表其它規程/規范的要求。絕大多數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以后三者之一表征,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某版主言下之意就是指這些規程規范的起草人都是在瞎講,只有他才是所謂的正解。

JJF1033評定的本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說前者是后者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并沒有錯。同理,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同樣也說了前者應作為后者的一個分量。這難道有錯嗎?據此,我個人理解,就“重復性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這兩項內容看,JJF1033考核的是被校對象是否符合預期的使用要求,而JJF(軍工)3和GJB2749A考核的是測量標準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否滿足量傳的要求。在GJB2749A中,也要求同時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相當,但評定方法有所區別),并還說了“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僅僅是作為示例,不作為考核結果評判的輸入。

接下來《指南》告訴我們,2008版規范說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已被取消,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代替。這是告訴我們今后計量標準考核再也不要講什么“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說法已放入歷史博物館。

這就是某版主信口開河胡說八道的誤導,上面所說的無可辯駁的事實已經告訴大家,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考核仍然是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某版主將JJF1033的一家之言的做法與要求,按其個人的喜好無限擴大其適用范圍,放之四海而皆準。大家不要被他的胡編亂造胡說八道所誤導。

下面來看看某版主是在取消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原因問題上是如何施展移花接木、篡改原文、正經歪念的吧:

對比一下不難發現,《指南》原文:而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則不應該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測量的影響。是一句以句號結尾的完整表述,表明計量標準是存在重復性的。只不過是本規范沒有單獨進行測評而已,并不能代表其它規程規范不測評。可從某版主嘴里出來,就將句號換成了逗號,與原文下一句的前半句移花接木的組合在一起,將含有“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意思的后半句故意給刪了,以達偷換概念之目的,可謂是絞盡腦汁用心良苦。

某版主在“此”后加括號內容予以注釋本沒有問題,可接下來的“注意此處打了引號的術語,是指2008JJF1033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又是一處移花接木節外生枝的鬼把戲。本來這句話與上句話是上下文的關系,此處的“”字即代表上句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某版主非要東扯西繞往舊版JJF1033上扯。那是用“”表示嗎?那應該用“”懂不懂?你的體育老師就是這么教你語文的嗎?說新版更名原因是在《指南》該段表述的最后單獨說明:“在2008版中,由于歷史上的原因,用的術語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實際上要求給出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成分分析’,故名不副實。新版對這一名稱的更改,實際上是回歸其本意。”其意思是說舊版的名稱與實際的重復性試驗的描述不符(選用常規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而不是“最佳儀器”),是取錯了名,而不是說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

這在緊跟后面的話可得到印證,《指南》講到2008版使用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由于歷史上的原因”,不是科學發展的原因,當時有效的JJF1001-1998有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指南》還講到,在計量標準考核中“實際上要求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對“名不符實”的術語,為了“回歸其本意”,新版規范只能果斷做出更改,消滅“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名稱。

以上是某版主的評說。可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JJF1001-1998已經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為什么08JJF1033不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呢?而JJF1001-2011已經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16JJF1033反而用起了已取消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某版主的說辭能夠站得住腳嗎?恐怕難以自圓其說吧。

《指南》說“在不確定度評定中也不存在一個與此對應的不確定度分量,因此在計量標準考核中無法也無需直接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行考核。”的意思是:本規范沒有單獨對計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所以在不確定度評定中自然也就不存在這么一個不確定度分量,故依據本規范在計量標準考核中無法也無需直接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行考核。其實際的做法是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被測對象的重復性”揉在一起(稱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進行考核(不分別進行測評),所以它評出來的不確定度就只能稱其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能稱“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不能稱“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9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3 22:11:53 | 只看該作者
  “重復性”用什么表述大小,只要93承認JJF1001只講到用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表述,JJF1033只要求用“實驗標準偏差”表示就行了。兩個國家技術規范均未提出還可以用“極差”、“相對極差”、或“引用極差(相對于滿量程)”表述,“根據要求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的規定更是93樓的無端捏造。至于“其它規程/規范的要求”如何曲解和錯用JJF1001給出的正式定義,如何違背JJF1033的要求,不是本主題帖討論的問題。
  《指南》原文“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則不應該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測量的影響”,我已經說過,這是一個打引號的術語,是指在JJF1001和JJF1033的新版均被取消,是2008版JJF1033講的所謂“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并不是說還允許有“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說法,因此《指南》將其打了引號,表示這個術語名不符實。
  為什么08版JJF1033不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呢?答:因為規范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JJF1001-1998除了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08版JJF1033當然應該使用與“計量標準”聯系最緊密的術語,所以選擇使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就是板上釘釘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
  JJF1001-201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術語,給出了“測量重復性”代替兩者,這是樓上的一個狡辯。在JJF1001-1998中,“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編號7.27,在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編號5.6,在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JJF1001-2011取消了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對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給予了保留,原5.6編號改為5.13,含義沒有任何變化,只是敘述文字進行了簡化。作為國家名詞術語的規范,絕不會把“測量儀器的特性”類別的術語混淆在“測量結果”的術語類別中,作為計量通用名詞術語國家規范的工作班子專家們絕不會像93樓這樣的計量界資深人士連什么是測量結果,什么是測量設備都分不清。
  本主題帖討論主題是“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93樓試圖用CMC和不確定度沖淡討論的主題,本人就不回復了,如果93樓真的感興趣,而不是如他所說的為了“攪屎”,可以另辟主題帖進行討論。
95#
路云 發表于 2017-12-4 00:36:27 | 只看該作者

重復性用什么方式表示,JJF100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說得清清楚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你某版主一人不承認也沒用,大家都認可“極差”和“相對極差”符合該注的規定,并且廣泛用于其它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這就是事實。說別人捏造就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誹謗。“示值重復性”術語、測試方法及表達方式,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即便是將來,也會不斷地在國家正式發布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出現,你某版主一人認為是曲解也是徒勞。再這么攪下去,又拿不出任何有說服力能站得住腳的證據,那就是典型的“學術流氓”。

《指南》原文“術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則不應該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測量的影響”,我已經說過,這是一個打引號的術語,是指在JJF1001和JJF1033的新版均被取消,是2008版JJF1033講的所謂“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并不是說還允許有“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說法,因此《指南》將其打了引號,表示這個術語名不符實。

狗屁不通。打引號就表示名不副實啦?那“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有沒有打引號啊?新版JJF1001已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怎么它就變得名副其實了呢?不要在這里混九龜了,混不過去的。

為什么08版JJF1033不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呢?答:因為規范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JJF1001-1998除了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08版JJF1033當然應該使用與“計量標準”聯系最緊密的術語,所以選擇使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就是板上釘釘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

還想繼續渾水摸魚,胡編亂造的杜撰故事。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此處故意存心回避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為什么不更名叫“測量重復性”試驗呢?豈不更名正言順名副其實啦。八年前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術語定義你不用,還杜撰出與“計量標準”聯系最緊密的術語。八年后沒這個術語定義你卻用,此時就不要與“計量標準”聯系緊密啦?如此違反常理的說辭,不覺得可笑嗎?看樣子八年前JJF1033如果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你規矩灣也會覺得有理,不用也有理。當時與“計量標準”聯系緊密有理,現在聯系不緊密也有理。你規矩灣一張嘴巴兩片皮,橫說豎說都有理。你這個“學術流氓”的下三爛伎倆還是有兩下子的嘛。

JJF1001-201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術語,給出了“測量重復性”代替兩者,這是樓上的一個狡辯。在JJF1001-1998中,“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編號7.27,在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編號5.6,在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JJF1001-2011取消了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對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給予了保留,原5.6編號改為5.13,含義沒有任何變化,只是敘述文字進行了簡化

請將新版JJF1001第5.13條截圖出來給大家看(注:該原文截圖我早已在81樓貼出),看看到底是不是如某版主所說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給予了保留,如果沒有,那就是造謠。像你這種卑鄙齷齪施展惡劣學風的“學術流氓”就是該罵。

作為國家名詞術語的規范,絕不會把“測量儀器的特性”類別的術語混淆在“測量結果”的術語類別中,作為計量通用名詞術語國家規范的工作班子專家們絕不會像93樓這樣的計量界資深人士連什么是測量結果,什么是測量設備都分不清。

果真像某版主說的這樣嗎?看看新版JJF10015.3條“誤差”是什么?第5.4條“系統誤差”是什么?是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還是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啊?你分得清嗎?牛逼無賴?

你東扯西繞就不叫偏離主題,我由此引伸出來的相關概念你無言以對就叫沖淡主題,你厚顏無恥已經到了無藥可治的地步。本論壇也沒看見誰愿意跟你這位“學術流氓”進行深入的技術交流,你有興趣你就去另辟主題,不愿意聽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我另辟主題也用不著你來參與“攪屎”。

9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4 11:28: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4 11:38 編輯

  是的,自JJF1033-2008發布8年后,發布了JJF1033-2016,此時現行有效的計量通用術語定義已經是JJF1001-2011,JJF1001-1998已經作廢,“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已被取消,JJF1033-2016也就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JJF1001-2011在第5條“測量結果”的下屬術語中保留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因為已經取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不會再發生兩個重復性混淆的情況,也就與“測量誤差”一樣簡稱為“測量重復性”,其實“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因此JJF1033-2016也就改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以保持與國家名詞術語定義同步。
  第5.4條“系統誤差”是什么?是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還是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啊?你分得清嗎?牛逼無賴?
  讓我們忽略流氓式罵人語言“牛逼無賴”,忽略其灼灼逼人的非禮貌態度,就其問及的“測量誤差”、“系統測量誤差”、“隨機測量誤差”的主體屬于誰,給他講點最基礎的計量常識。
  95樓特意刪除了術語中的“測量”,其用意就不說了。“測量誤差”、“系統測量誤差”、“隨機測量誤差”三個術語都在第5條“測量結果”中定義,本身就說明它們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中有“示值誤差”、“最大允許誤差”、“固有誤差”等,卻并無“系統測量誤差”,充分說明了“系統測量誤差”不屬于測量設備的特性。如果將“測量儀器的特性”與“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誤差”、“系統測量誤差”、“隨機測量誤差”相聯系,可以這樣理解:
  當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通過檢定/校準獲得檢定/校準結果時,可稱此“示值誤差”屬于已知“系統誤差”,可用修正值對測量結果修正。
  當測量者直接用儀器顯示值作測得值,不修正測量結果時,可認為所用測量儀器的誤差在“最大允許誤差”范圍內隨機變化著,視為“隨機誤差”,可將其與被測參數合格性判定指標比較,以確定測量儀器是否可用于該被測參數的測量。
  好了,天天罵人“學術流氓”的流氓愿意“進行深入的技術交流”,還是愿意“趁早閉嘴滾遠一點”,都是他的自由,但偏離主題、沖淡主題的其他問題,本人仍堅持回避態度。無論他歡迎還是罵為“攪屎”,我的建議還是那個有罵街嗜好的人如果確實感興趣,請另辟主題帖。
9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4 17:33: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 21:35 編輯

每一術語的簡稱你瞎了眼看不見嗎?定義中的簡稱與全稱同義你不懂嗎?某版主向來不擺事實不講道理,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新版JJF1001保留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卻采取了這種強盜流氓式的交流方式,硬要說是保留了。什么依據都沒有就斷言其實“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依照這種邏輯,那是不是我也可以認為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取而代之的是“測量重復性”,其實“測量重復性”就是“示值重復性”啊?因為“測量重復性”就是“重復性測量精密度”,“重復性測量精密度”就是重復性條件下多次測量示值間的一致程度。因為示值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所以“測量重復性”屬于測量儀器。我這種狡辯方式,是不是也很像你這位“學術流氓”啊?

新版JJF1033是因為JJF1001的換版而更名嗎?《指南》說得清清楚楚是取錯了名,與JJF1001的換版沒有任何的關系,即便是不換版,其“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名稱照樣得改。況且舊版JJF1001本就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術語。而新版JJF1033的更名恰恰是在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之后。要改也應該改成“測量重復性”試驗,才能說與國家名詞術語定義同步。所以說某版主的說辭根本就站不住腳,不值一駁。

什么叫已知“系統誤差”啊?什么叫未知“系統誤差”啊?不修正測量本就是視“系統誤差”為零。無論已知也好,未知也罷,“系統誤差”都是客觀存在的,不會因為你知不知道而改變,都屬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什么叫視為“隨機誤差”呀?企圖又想在這里將“系統誤差”與“隨機誤差”攪成一灘渾水。

1、新版JJF1001是否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定義?取而代之的是不是“測量重復性”術語定義?

2、“測量重復性”是不是可稱為“重復性精密度”?

3、“測量精密度”是否與“示值”有關?

4、“示值”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還是屬于“測量結果”?

幾個如此簡單的問題,本來只需回答“是”還是“不是”,“屬于”還是“不屬于”就能說清楚的問題,某版主到現在為止仍然在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既不舉證也不承認別人的證據,篡改原文、胡編亂造、移花接木、節外生枝、隨意杜撰、偷換概念,以達正經歪念、曲解原意、誤導新人之目的。到現在又開始扯到“系統誤差”、“隨機誤差”、計量技術知識上來了,你怎么就不認為這是偏離主題呀?你怎么就不認為這是在沖淡主題呀?你怎么就不去另辟主題呀?誰要聽你這個不懂裝懂的“學術流氓”講所謂的計量基礎知識啦?你這是在回避嗎?你這不是在“攪屎”是什么?

9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4 19:34:26 | 只看該作者
  本主題帖討論的是“建標報告的重復性與穩定性問題”,偏離主題提出“系統誤差”與“隨機誤差”,想在這里將“系統誤差”與“隨機誤差”攪成一灘渾水的人就在大家面前,要想搞明白JJF1001中定義的“系統測量誤差”與“隨機測量誤差”,可另辟主題帖討論。但JJF1001第5條“測量結果”中定義的“測量重復性”是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人人心里都明明白白,在“測量結果”中定義“測量重復性”,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反而如某計量界資深人士理解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那才是灼灼怪事。
  97樓提出了4個極其簡單的問題,的確本來只需回答“是”還是“不是”,“屬于”還是“不屬于”就能說清楚的問題,非常遺憾的是作為計量界的某資深人士的回答與國家規范的定義大相徑庭,又害怕別人用道理和證據戳穿,所以當其理虧詞窮時就以別人“東扯西繞”堵別人的最,而以為自己高高在上就可以在技術討論中傲視大家,隨意給不同觀點戴上“篡改原文、胡編亂造、移花接木、節外生枝、隨意杜撰、偷換概念,以達正經歪念、曲解原意、誤導新人之目的”的大帽子,甚至以社會流氓的方式,不惜滿口惡臭大罵“攪屎”、“技術流氓”,這也算是一朵奇葩了吧。
99#
路云 發表于 2017-12-5 16:27:13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一直在片面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卻將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藏著掖著不說,別人曬出來原件截圖證據仍然死不承認。眾所周知,新版JJF1001使用“測量精密度”來定義“測量重復性”,這與舊版JJF1001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可某版主一直都在刻意回避“測量精密度”這一關鍵性的術語定義,其中就涉及到了“示值”與“測得值”這兩個關鍵的術語。究竟哪一個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哪一個屬于“測量結果”,還是兩者都屬于“測量結果”呢?以下是某版主在另一主題討論中,沒有任何證據的狡辯說辭:

現在,我們來看看新舊兩版JJF1001是如何對這兩個名詞術語定義進行歸類的吧。首先看看新版JJF1001對“測量精密度”術語定義是如何表述的:

再來看看JJF1001是怎么對“示值”和“測得值”這兩個關鍵術語進行歸類的。在98JJF1001中,沒有“測得值”這個術語定義,只有“[測量儀器的]示值”術語定義,并歸類在第5部分“測量結果”類下:

到了2011JJF1001時,該條術語已替換為術語“量的測得值(簡稱‘測得值’)”,而將原“[測量儀器的]示值”術語移至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類下,并更名為“示值”內容也有了較大的變化:

以上證據鏈,足以證明“測量精密度”不僅與“測量結果(測得值)”有關,而且與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有關。據此可以推斷,由“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測量重復性”不僅可用于“測量結果”,完全可用于測量儀器特性的“示值”。“測量重復性”術語歸類于“測量結果”類下,僅僅說明與“測量結果”有關,并不能代表與其他量無關。5.33條的“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同樣歸類于“測量結果”類下,難道也能說它屬于“測量結果”嗎?那5.34條的“測量模型中的輸出量”又該屬于什么?

某版主對待任何量友的深入技術討論,從來都不會像這樣擺事實、講道理、列證據,幾十年如一日的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憑著個人的一張橫豎嘴信口開河、胡編、臆造、曲解,相當多的時間對初涉計量的量友起到了忽悠誤導的作用,這已經不是我個人的感覺和看法了。對方舉證沒合他的意就說國家標準這也不對,那也有問題。真正要他拿出證據時不是東扯西繞就是答非所問,沒有一次是正兒八經的拿出了令人心服口服得到大家一致認可的證據,全是一些自己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明明大家曬出的那么多份表述“示值重復性”的國家規程規范,他不舉任何證據,大嘴一張就說那不是“示值重復性”。甚至口氣大到指責這些規程規范的起草人錯誤地使用了術語“重復性”JJF1059.1中的示例也同樣用了“儀器的示值重復性”表述,難道該規范起草人也不懂嗎?智商不如你規矩灣嗎?

100#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2-6 10:17:50 | 只看該作者
jjhgwfd 發表于 2017-12-1 16:48
那在建標的時候這些項目需不需要簡化?

新建標的可以申請簡化,簡化的在于對實物標準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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