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JJF1033的《實施指南》已清清楚楚的說明了舊版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與標準所表述的“重復性”試驗方法“名不副實”,新版予以更正是“回歸本意”。某版主卻一直在嚼舌曲解標準的本意,將其解讀為“取消”、“不再使用”。假如“重復性”試驗方法改為對一穩定的被測對象(“最佳儀器”)進行重復性試驗,相信新版也一定會保留“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術語不變。 JJF1001和JJF1033均取消“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其為錯誤概念的鐵證。JJF1001是《計量學》的通用名詞術語,JJF1033是計量標準考核的規范,無論哪個技術領域都離不開這些基本術語和基本規定。根據JJF1001的舉措,JJF1033換版先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可以預見JJF(軍工)3-2012和GJB2749A-2009在未來換版時也會取消。
鐵什么證啊,新版JJF1001既沒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也沒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只有“測量重復性”,或者說“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無論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都符合“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的定義,這就是事實。我也可以預見,遲早有一天,JJF1033會改變其重復性試驗方法,與國際接軌,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改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那是才真正叫對計量標準的考核,而不是現在名曰計量標準的考核,實則是對被測對象的考核,因為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被測對象自身性能的影響占主要分量。該兩項指標定量表征的不是計量標準的可靠性(或可信度),而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自身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校對象所復現量值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故意藏著掖著不說”的指責毫無道理。我前面早就說過,JJF1001-2011只是取消了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中的“測量儀器重復性”,并未取消第5部分“測量結果”的“測量重復性”術語定義。“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仍是國家合法的“通用計量術語”,“測量儀器重復性”的確是國家法規不再承認的術語。
那叫“未取消”嗎?未取消為何不保留“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原名啊?為什么要更名為“測量重復性”啊?說明兩者肯定是有區別的。合什么法呀?JJF1001哪一條術語的名稱的全稱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哪里有解釋性說明“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按照你的邏輯,現行有效的國家規范JJF1001-2011承認的是“測量重復性”,啥時候承認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啦? “測量重復性”就是“重復性測量精密度”,而“測量精密度”名詞術語定義中就包含了測量儀器特性的“示值”,這是你否定不了的事實。所以“測量重復性”既包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包含“測量儀器的重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