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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 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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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2 01:50:21 | 只看該作者
  怎么說你好呢?這里是計量技術討論的平臺,容不得罵街行為肆意橫行,因此你要不要臉,大家并不關心,正如你所罵的:狡辯得再多都掩蓋不了你那以罵街代替學術討論的“學術流氓”秉性。
  事實擺在那里,JJF1069第7.9.1條的全部內容和控制方法就是對測量過程的控制方法,第7.9.2條的全部內容是7.9.1條g)款的細化和說明,當然也是對測量過程的控制方法,斷章取義的恰恰是你。第7.9.2條是說對檢定/校準結果有效性的控制,但透過表面看本質,該條款的全部內容本質上就是在說對測量過程的控制方法。你我的說法明顯不一致,必有一方錯了,只不過你是就文字的字義說控制的表象,我是一針見血直接點明控制的本質。
  你既然罵聲不絕,罵街行為不就是流氓行為嗎,那就用你的罵語結束我的這個帖子吧:讓廣大量友看看,你這位“學術流氓”采用這種低級下三爛的滿天下罵街的卑劣學風來進行技術交流,還聲稱要罵一輩子的街,已是何等的猖獗和囂張。跟你這種“學術流氓”還怎么能討論得下去,還有什么值得交流的,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名副其實的牛逼、無賴、不要臉。
27#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2 16:39:41 | 只看該作者
大神們,講了這么多,那到底求出來的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計量標準評定出來的測量不確定度該是擴展不確定度還是合成標準不確定度還是什么?他們都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可以嗎?請只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好嗎?真心搞不懂了,謝謝謝謝!
28#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2 22:04:51 | 只看該作者

JJF1069第7.9.1條的全部內容和控制方法就是對測量過程的控制方法,第7.9.2條的全部內容是7.9.1條g)款的細化和說明,當然也是對測量過程的控制方法,斷章取義的恰恰是你。

居然有如此不要臉的“學術流氓”,我說“測量過程的控制是第7.9.1”說錯了嗎?第7.9.2條再怎么細化也只是7.9.1條下的眾多條款中的一條。7.9.1條測量過程的控制涵蓋了人、機、料、法、環各個方面,g)款僅僅是指“質量控制”,7.9.2條僅針對測量結果的有效性控制,能代表整個測量過程的控制嗎?僅僅是見到g)款后括號中的“(見7.9.2)”,就說7.9.2條就是7.9.1條的內容。這不叫“斷章取義”叫什么?這不叫“以偏概全”叫什么?我斷了哪一章啊?我取了哪一義啊?那7.9.1條中還有“(見7.1)”、“(見7.10)”呢,第7.1條中又有“(見5.1)”、“(見5.5)”呢,你怎么不說啦?是不是整個規范都是說“測量過程的控制”呀?還透過表面看本質呢,整個就是一學術無賴。都看到本質那還要7.9.1條干什么?你天門比規范起草人都高是不是,還“一針見血”呢,“一棍見屎”還差不多。拿不出任何證據,純粹是個人拍腦袋的胡說八道。某版主自以為是,還以為計量技術論壇能容得下他這位“學術流氓”肆意橫行。誰斷章取義,誰以偏概全的事實已經清清楚楚的擺在那里,居然用我的截圖證據來證明他是對的,世上也是絕無僅有的頭一次遇到這種牛逼無賴的惡劣學風。這種“學術流氓”一不擺事實,二不講道理,三不拿證據,而且還嘴賤難耐,不僅欠罵,而且主動找罵、招罵。一句話,這樣的“學術流氓”就是咎由自取,該罵。呵呵,某版主心急火燎成天將“罵街”吊在嘴上,無時無刻不想偷換概念,將“罵學術流氓”與“罵街”攪合在一起,絞盡腦汁都想蒙騙廣大正常參與技術交流的量友,以達栽贓誣陷之目的。我只能說這是癡心妄想,做你的美夢去吧。

29#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2 22:13:57 | 只看該作者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1 20:39
大神們,講了這么多,那到底求出來的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計量標準評定出來 ...

您的問題我在3樓已經大概說了。關鍵是您的測量標準是依據哪個標準來進行考核,不同的標準有著不同的判據;不同的標準,其“重復性”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所選用的被校對象也不一樣,其試驗和評定的結果也大相徑庭。

3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3 01:56:47 | 只看該作者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2 16:39
大神們,講了這么多,那到底求出來的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計量標準評定出來 ...

  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
  答:沒有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重復性、穩定性、不確定度各是各。重復性反映測量結果的分散性,分散性超過被測對象允許的誤差,判定計量標準建標失敗。穩定性是計量標準特性隨時間的推移保持不變的性能,反映了計量標準每次檢定后能不能繼續保持原有的能力。測量不確定度反映設計的整個檢定/校準方法是否可信,反映檢定方法的有效性,應該符合JJF1094的U≤MPEV/3要求。
  該是擴展不確定度還是合成標準不確定度還是什么?
  答:使用的是擴展不確定度。
  它們都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可以嗎?
  答:是的。但比較的指標大小有不同。
3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3 02:05:34 | 只看該作者
  對于28樓那種不懂中國傳統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張口就罵人的社會“流氓”,其僅有的那一點點技術內容,我也已經多次回復,如果沒有什么新鮮內容而在這里不斷翻燒餅,天天罵街,本人不理睬他也罷。
32#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3 08:41:4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3 01:56
  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
  答:沒有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 ...

謝謝,受教了!
33#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3 08:42:39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受教了!
34#
 樓主|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3 08:44:24 | 只看該作者

你明白了嗎?謝謝大神指點。
35#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4 00:17:1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3 04:47 編輯

千萬不要被這位30樓某版主的胡編亂造給忽悠了。無論是JJF1033-2016、JJF(軍工)3-2012,還是GJB2749A-2009,均沒有這位“學術流氓”所說的荒唐判據。看看JJF1033-2016是怎么說的吧:

再來看看JJF(軍工)3-2012是怎么說的吧:

GJB2749A-2009盡管沒有給出重復性試驗結果的判據,這一點與JJF1033一致,但對做重復性試驗所選擇的被測對象,兩者則大相徑庭。以下是GJB2749A的表述:

以下是JJF1033的表述:

以下是《JJF033實施指南》的案例

不知道憑什么說“所得到的重復性數據今后可以用在其他的同類測量中”,是不是所評定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可以代表今后所有同類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被校對象的性能好與壞)呢?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重復性試驗還是對不確定度的評定,JJF(軍工)3和GJB2749A都要求選擇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進行試驗和評定,以將被測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最大限度的反映計量標準的特性與能力。GJB2749A第5.2.8.2條甚至說當建標單位無法獲得“最佳儀器”時,可委托上級計量技術機構來對擬建標準做重復性試驗。而JJF1033則特意強調了不使用“最佳儀器”進行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此重復性試驗結果與不確定度的評定結果與前兩者相比會相差很大。某版主所說的“重復性反映測量結果的分散性,分散性超過被測對象允許的誤差,判定計量標準建標失敗。”完全就是胡說八道。這分明是被測對象的合格判據之一,卻搬到這里來作為擬建計量標準的合格判據,至少表明某版主拿不出任何根據與證據的信口開河。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穩定性的判據吧(某版主對“子木程程”量友的這一問題是答非所問)。JJF(軍工)3的穩定性合格判據如下:

這里所說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和“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都是指擬建計量標準的,而不是被測對象的

GJB2749A對穩定性的合格判據如下:

JJF1033規范本身并沒有給出穩定性的合格判據,只是在《JJF1033實施指南》中提到了穩定性的合格判據如下:

可以看出,與GJB2749A的判據基本一致。

下面再來談談不確定度的判定問題。三個標準都規定了不確定度需要通過驗證的方式來進行判定,方法大同小異。根本沒有某版主所說的可與最大允許誤差進行比較。需要指出的是:JJF1033JJF(軍工)3和GJB2749A相比,所評定的不確定度是完全不同的。JJF1033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反映的是“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而后兩者評定的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值得關注的是JJF1033有以下描述:

不難看出,驗證時所選擇的被測對象是一“穩定的被測對象”,這與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所選擇的“常規的被測對象”完全不是一碼事。前者可以說是“核查標準”,相當于可獲得的“最佳儀器”。而后者僅僅是一合格的(也許是示值變動性最差的)被校對象。前者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要遠遠小于后者,所評定的被校對象的性能有可能相差很大,不知道憑什么說:“驗證的結論在某種程度上同時也說明了所給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理”。

30樓某版主的那點陳年爛谷子不知道翻炒了多少年,一但遇到新量友,便迫不及待的跳出來誤導,大家可千萬要擦亮雙眼,不要被這位一貫在深入的技術討論中施展惡劣學風的“學術流氓”給誤導了。

3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4 01:33:46 | 只看該作者
  盡管35樓的主人一開口忘不了社會流氓那一套潑婦罵街的做派,但畢竟復制粘貼了不少標準、規范,可見比純粹潑婦罵街的流氓還是好得多。避開其罵人的流氓語言不提,僅就其復制粘貼的內容及其見解講講我的看法。
  1《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計量標準和被檢儀器都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共同對測量過程影響的結果,最多我們只能說哪一個要素對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影響更大。無論哪一個標準、規范、文件說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都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樓上復制粘貼的JJF1033-2016的C.1.6條內容充分說明了這個道理。重復性反映了測量結果的分散性,分散性太差,這個擬建計量標準被否決。樓上復制粘貼的JJF(軍工)3-2012的5.10.4條說計量標準(應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應小于合成標準不確定度的2/3,合成標準不確定度一般來說是擴展不確定度的1/2,因此可以翻譯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結果擴展不確定度U的1/3。而測量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大多數情況與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日常工作中也可以用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超過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絕對值的1/3判定擬建計量標準是否可獲得建標考核通過。
  2我在2樓說過,穩定性是與時間密切相關的一個特性,是測量設備隨時間的推移保持原有狀態的性質。樓上復制粘貼了GJB2749A對穩定性的合格判據,其中5.2.9.6條給出了判據,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小于其最大允差絕對值,當未給出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絕對值而給出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不確定度時,應小于其擴展不確定度。這說明穩定性是判定計量標準好壞的一個參數,是否合格要與其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較,沒有最大允差絕對值時與其引入的擴展不確定度要求相比較。
  3我在2樓也說過,不確定度也不是測量設備的特性,而是測量結果或測量方案的特性,因此計量標準也不存在測量不確定度。但測量結果由測量過程產生,計量標準考核實質上是對設計的計量檢定/校準這個測量過程可信性的確認,而測量過程可信性確認最重要的判定方法就是測量過程的擴展不確定度不得大于被檢儀器最大允差絕對值的1/3(見JJF1094),否則必須重新設計檢定/校準方案,即判定計量標準考核失敗。
  4關于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與測量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前面已經講過,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諸要素的綜合影響,因此重復性必然也影響到測量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是其不確定度分量之一。由于不確定度分量的評估既不遺漏也不重復,在采用B類評定方法評定不確定度分量時,可能已經評估了相關要素引入的分量,要不要再單獨進行一個A類評定是需要全盤考慮的。只有在測量模型中存在某一個輸入量的信息不足時,因為B類評定明顯不能評定,就必須進行A類評定,其他情況則不必進行A類評定,否則就明顯造成了分量重復評定的問題。
  我順便再強調一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大腦,在技術討論中誰也誤導不了誰,每個人的觀點只代表自己,什么樣的觀點都允許在同一個平臺上平等發表,每一種觀點都只能供大家參考,“技術流氓”的大帽子給誰都戴不上。如果確實有技術流氓,那么這個流氓一定是用挖苦諷刺、侮辱人格和罵街的形式參加討論的人,因為這種人的確連孩子都知道的最起碼的傳統道德都不知,更不用說要他講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了,這種人和大家在社會上看到的流氓沒有兩樣。
37#
 樓主|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4 08:21:52 | 只看該作者
兩位大神說的太深奧,感覺仍然是暈乎乎的,僅僅看明白標準的穩定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現在我正在建標準,準備標準考核,在建標技術報告上有一部分是標準的穩定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像下邊穩定性試驗中的0.0025mv,現在仍然搞不清楚,怎么就能看出0.0025mv合格,他是不是應該與某個量或數值進行比較?是不是依據不一樣,比較的量也不同?如果進行建標考核的話,應該和啥量比較?
09月15日        10月18日        11月20日        12月30日       
1        10.5681        10.5696        10.5701        10.5706       
2        10.5685        10.5696        10.5700        10.5706       
3        10.5683        10.5698        10.5701        10.5708       
4        10.5692        10.5698        10.5702        10.5707       
5        10.5671        10.5698        10.5701        10.5709       
6        10.5682        10.5698        10.5701        10.5705       
7        10.5681        10.5698        10.5702        10.5708       
8        10.5691        10.5693        10.5703        10.5706       
9        10.5672        10.5696        10.5700        10.5707       
10        10.5682        10.5696        10.5701        10.5706       
均值10.5682        10.5697        10.5701        10.5707       
用本裝置對1級鉑銠10-鉑在銅點進行連續測量10次,每隔一個月進行一次,其平均值的最大差值為0.0025 mV。
38#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4 09:32:29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學術界的大佬們,跟你們一比我們這些新人簡直弱爆了。我想你們都不是在罵人,只是覺得學術就應該嚴謹,在努力捍衛計量的嚴謹與尊嚴,所以語言上可能就會過激了一點,真心覺得你們私底下應該會成為那種惺惺相惜的好朋友,有各自的見解,相愛相殺,也不失為人生的一大樂事。。。。其實你們都有理有據,大多數我還是能夠明白的,但是遇到實際案例就會模糊概念了,像樓上的實際案例存在同疑問。。。
39#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4 15:27:26 | 只看該作者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3 12:21
兩位大神說的太深奧,感覺仍然是暈乎乎的,僅僅看明白標準的穩定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現在我正在建標準, ...

首先,您所擬建的計量標準,沒有說明究竟是依據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軍工)5-1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GJB2749-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這三項標準的哪一項標準進行考核,不同的考核標準有著不同的考核要求與判據。如果是依據第二項JJF(軍工)5-1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進行考核,則應依據JJF(軍工)3-1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來撰寫《建標報告》。

關于穩定性考核的問題,您37樓所列出的穩定性考核數據,如果依據JJF1033-2016進行考核,該規范確實沒有提供判據。但在該規范的《實施指南》中提供了判據(見我35樓的倒數第二幅截圖)。應當特別說明的是,文中所說的“若計量標準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則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當小于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U95Uk=2)”此處所說的“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是指擬建計量標準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而不是《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與擬建標準的被校對象無關,應通過向上級溯源的方式獲得(即由上級機構通過對擬建標準的檢定/校準得到)。千萬不要被某版主將“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給忽悠了。

4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4 18:37: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1-24 18:39 編輯
jjhgwfd 發表于 2017-11-24 08:21
兩位大神說的太深奧,感覺仍然是暈乎乎的,僅僅看明白標準的穩定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現在我正在建標準, ...


  你的例子是新建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的例子,你雖然做了四組試驗,得到每組平均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穩定性考核結果)為0.0025 mV,但是試驗的總時間間隔不足半年,穩定性考核結果還不能算有效,你的時間間隔應該不少于半年。
  假設四組試驗時間間隔超過了半年,你的穩定性考核結果有效,那么你現在的問題是:怎么就能看出0.0025mv合格,它是不是應該與某個量或數值進行比較?
  答:的確,穩定性考核結果0.0025mv“應該與某個量或數值進行比較”,判定計量標準穩定性的考核結果是否合格。這個衡量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合格與否的“某個量”是什么呢?不像有的人“忽悠”的那么復雜,其實就是我所說的該計量標準檢定規程規定的其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縮寫為MPEV)。
  你沒講你的計量標準是什么,但你說“用計量標準對1級鉑銠10-鉑在銅點進行連續測量”,我估計你的計量標準是標準鉑銠10-鉑熱電偶。如果屬實,你只要查一下JJG75《標準鉑銠10-鉑熱電偶》檢定規程就知道了,檢定規程對其銅點熱電動勢提出了要求,我查到為MPEV=0.015mV(即1.5μV)。因為穩定性考核結果0.0025mv<0.015mV,因此可判定該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合格。
  另外,對于標準鉑銠10-鉑熱電偶這種計量標準,檢定規程還特別提出了穩定性檢定要求(其它計量標準一般沒此要求)。JJG75第5條講到了“標準熱電偶的穩定性,由其銅點的熱電動勢變化決定。對1,2 等標準熱電偶,新制造的分別不大于3,5 μV ,使用中的分別不大于5,10 μV”,請注意檢定要求與考核要求不是同一個概念,周期檢定時,你應根據標準熱電偶是1等還是2等確定檢定要求。顯然標準熱電偶穩定性檢定合格與否比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與否的要求(1.5μV)差一倍以上,請不要將兩個“穩定性”要求搞混。
41#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4 19:26:22 | 只看該作者

36樓某版主成天指責別人罵街,自己罵街的污言穢語還會少嗎,是不是還要我列出來給大家看呀?36樓結尾算不算罵街呀?臭不要臉的東西,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還好意思在這里充當“文明居士”。

關于測量設備是否具有“重復性”的問題至今仍存爭議,至今仍有許多新發布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甚至將要發布的,仍然沿用著“示值重復性”術語,這已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是“示值重復性”、“示值變動性”、“短期不穩定性”,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都是說的同一個東西,只不過以測量結果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已。某版主搬出這些與樓主問題沒有絲毫意義的陳年爛谷子出來炒作,不知意義何在?

樓上復制粘貼的JJF(軍工)3-2012的5.10.4條說計量標準(應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應小于合成標準不確定度的2/3,合成標準不確定度一般來說是擴展不確定度的1/2,因此可以翻譯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結果擴展不確定度U1/3。而測量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大多數情況與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日常工作中也可以用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超過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絕對值的1/3判定擬建計量標準是否可獲得建標考核通過。

某版主在此胡說八道,篡改標準原文的意思。JJF(軍工)3-2012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不確定度時,所選用的被測對象是“日常被檢定/校準的被測對象”嗎?評定出的不確定度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還是“日常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呀?JJF1033能與之相提并論嗎?有什么證據證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大多數情況與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啊?如果說日常檢定/校準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對于大多數合格的被校對象來說,與被校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這還比較靠譜。而與“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當的,應該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即JJF(軍工)3和GJB2749A第5.2.10條所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不是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該不確定度僅僅是GJB2749A第5.2.12條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某版主四六不分完全在這里充當“攪屎棍”、“混九龜”。

樓上復制粘貼了GJB2749A對穩定性的合格判據,其中5.2.9.6條給出了判據,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小于其最大允差絕對值,當未給出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絕對值而給出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不確定度時,應小于其擴展不確定度。

某版主仍然在這里篡改原文,將標準條文中所表述的“測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見35樓倒數第三幅截圖h.png)特意加括號注釋“檢定結果”,篡改成“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不確定度”,可見這位“學術流氓”有多么的牛逼、無恥、無賴,存心在這里攪渾水誤導大家。“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明明是GJB2749A第5.2.10評定的結果,卻硬要說成是5.2.12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后者明明是與被校對象密切相關的結果,日常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該是多大就多大,哪來的允許值呀?試圖將被校對象使用場合的不確定度要求(目標不確定度)當作計量標準穩定性的合格判據,真是要讓人笑掉大牙。GJB2749A第5.2.12條給出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判據了嗎?JJF1033給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判據了嗎?允許多大呀?

某版主這種惡劣學風的例子實在是太多太多,舉不勝舉。其它胡編亂造的歪理邪說,估計沒有哪位量友有那么多閑暇時間來陪他沒完沒了的節外生枝的東扯西繞。就連惡劣學風與表達不同觀點也要混為一談的閑扯到一起。表達不同的觀點沒有人會反對,但對拿不出任何站得住腳,且得到大家一致認同的理由與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也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對方觀點的錯誤,而且還信口開河、篡改原文、正經歪念、胡編亂造一些歪理來死不認錯的狡辯,甚至施展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以偏概全、節外生枝、栽贓誣陷的齷齪伎倆。這就是大家一致公認的“學術流氓”,理應受到眾人的譴責。可在某版主眼里,被譽為“撞了南墻也不回頭的擰種”,謂之所謂的堅持“真理”。這與正常技術交流表達不同觀點能混為一談嗎?

42#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4 19:39: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3 23:42 編輯

不像有的人“忽悠”的那么復雜,其實就是我所說的該計量標準檢定規程規定的其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縮寫為MPEV)。

臭不要臉的某版主真的是嘴賤難受的招罵、找罵、欠罵。我39樓所說的方法哪一句沒有依據?哪一句“忽悠”了量友?哪一句那么復雜?樓主還沒有說明究竟是依據哪個標準規范進行考核,到底是誰在忽悠啊?撒野也得有點譜吧。

4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5 00:21: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1-25 00:33 編輯

  41樓能夠看出36樓結尾“流氓”二字是罵人的話,的的確確不簡單,這個結尾正是借用了某個資深計量工作者天天掛在嘴邊上的話,這個罵人者該歸罪于誰呢?
  關于測量設備是否具有“重復性”的問題至今仍存爭議,但國家規范JJF1001-2011關于“重復性”的定義已確定“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JJF1033-2016也明確指出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不存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或“被檢儀器的重復性”之說,因此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的要求。樓上說出“無論是‘示值重復性’、‘示值變動性’、‘短期不穩定性’,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都是說的同一個東西”,大有不將計量基本術語攪成一鍋粥誓不休的架勢,這種嚴重混淆概念的論點就用不著大家批駁了吧,呵呵。
  不管41樓如何狡辯,最終還是承認了“對于大多數合格的被校對象來說,與被校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對于上級檢定機構而言,送檢的計量標準就是其被檢對象,即可推理出“對于大多數合格的被校計量標準來說,與被校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近似相等”。
  計量學基本理論并不分民用還是軍工,基本理論是相通的。JJF(軍工)3和GJB2749A第5.2.10條所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都是一個東西,計量標準考核中的“測量標準”與“計量標準”同義,標準和規范說的“測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就是“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
  41樓大篇幅復制粘貼了GJB2749A第5.2.12條,提出了“GJB2749A第5.2.12條給出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判據了嗎?”疑問,真乃怪事一樁。“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豈能沒判據?判據就是按JJF1094的1/3原則(U/MPEV≤1/3),在小于1/3的比值中取了1/4(詳見GJB2749A第5.2.3條c)款)。對41樓的另一個疑問“JJF1033給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判據了嗎?允許多大呀?”,回答是:JJF1033第4.2.2條規定不確定度應該滿足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需要,要不明白什么是滿足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需要,就請他學習一下JJF1094,JJF1094做了規定,還要JJF1033再做規定嗎?
  對于41樓雖然他忘不了罵街,但無論對錯還是談到了一下技術觀點,所以我做以上回復,對于42樓的帖子則屬于純粹的罵街行為,本人就“敬”而遠之,遠離散發著惡臭的污言穢語,不予回復了。
44#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5 16:32: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4 20:36 編輯

真是盤古開天地呀,某版主終于承認了自己也染上是“罵街”的惡習了,今后就少在這里嘮叨別人“罵街”了懂不懂。今天說張三“罵街”,明天說李四“罵街”,后天說王五“罵街”,罵來罵去都在罵誰呀,還不都是在罵這位大家公認的“學術流氓”嘛,還能歸罪于誰呀,不都是被這位“學術流氓”給熏陶出來的。

關于“重復性”的概念,除了JJF1033使用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在其它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幾乎找不到這一術語。到底是某版主吃飽了撐著沒事找事,還是全國的規程規范起草人都在混淆概念和稀泥呀?JJF1001-20115.13條定義本就是“測量重復性”,被某版主存心蓄意的引入“結果”兩個字。JJF1001啥時候規定了“測量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啦?按某版主的邏輯,不測量就沒有誤差,那是不是“測量誤差”也屬于“測量結果”呀?誰規定了“重復性”的表達只能用“實驗標準偏差”,而不能用“極差”或“相對極差”呀?看看下面我隨便翻出的兩本規程是怎么表述的吧,以下是JJG30-2008《指示表(指針式、數顯式)檢定規程》:

另一份是最新發布的JJG13-2016《模擬指示秤檢定規程》:

以上鐵的事實證據擺在這里,就有請某版主來向大家解釋這是怎么回事吧。

JJF(軍工)3GJB2749A5.2.10所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都是一個東西,計量標準考核中的“測量標準”與“計量標準”同義,標準和規范說的“測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就是“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

41樓大篇幅復制粘貼了GJB2749A5.2.12,提出了“GJB2749A5.2.12給出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判據了嗎?”疑問,真乃怪事一樁。“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豈能沒判據?

某版主睜眼說瞎話厚顏無恥到了極點。到底是第5.2.10條評定的不確定度是“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還是第5.2.12條評定的不確定度是“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啊?所有的人都能看出來GJB2749A5.2.10條所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第5.2.12條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前者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后者是“日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前者只是后者的一個分量;前者選擇的被校對象是可獲得的“最佳儀器”,后者選擇的被校對象是日常常規的被校對象。究竟前者是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是后者是啊?JJF1033啥時候說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計量標準(檢定結果)允許的(擴展不確定度)”啊?看看清楚GJB2749對這兩個不確定度是怎么說的吧:

再來看看JJF1033又是怎么說的吧:

再來看看《JJF1033實施指南》又是怎么解讀幾個不確定度之間關系的吧:

某版主不懂裝懂除了瞎攪和來誤導初涉計量的量友外,沒有其他能耐。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我已經是不止一次的開導過,可惜的是這位“學術流氓”長著一副木魚的腦袋,至今不得開竅,居然還說出“計量標準不存在測量不確定度”這樣的謬論來誤導大家。



補充內容 (2017-11-24 22:45):
嚴格地說第④項不應稱“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不確定度”,而應該是“被檢/校對象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要求”,這個要求因場合而異。

補充內容 (2017-11-24 22:58):
③與④比較,只能將④作為判定被校對象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判據(即對被校對象進行計量確認的依據之一)。

補充內容 (2017-11-24 23:00):
即便是③>④,也只能說被校對象不合格,而不能斷定計量標準不滿足量傳要求。
45#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18:41:14 | 只看該作者
子木程程 發表于 2017-11-22 16:39
大神們,講了這么多,那到底求出來的重復性與穩定性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該與哪個量比較那?計量標準評定出來 ...

他們這些專家沒有一個是回答問題的,都是一些照抄照搬的東西。根本不用看。。
根據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6要求。
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應該是: 如果是首次建標,那么選擇一個常規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得到的重復性就是計量標準技術報告里面不確定度的重復性。
                                               如果是建標后每年的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選擇一個常規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結果應該小于或者等于首次建標報告中的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否則應該把該重復性結果替換到不確定度評定中,重新評定不確定度。
計量標準穩定性: 應該小于計量標準的準確度等級或者最大允許誤差或不確定度
4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5 19:02:25 | 只看該作者
  本人絕不會像那些一天到晚罵別人“流氓”的流氓那樣罵街,只是將罵街者的污言穢語指給罵街者看,讓他自己醒悟他自認為的“豪言壯語”其實都是流氓語言。這個做法從41樓一開頭的話來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少罵街者自己也認為那是在罵街了。44樓的確道出了罵街的流氓的心聲,最怕別人今天說他“罵街”,明天、后天又說他“罵街”。怕人說自己罵街的唯一出路,只有改邪歸正,學習一點中國傳統道德,學習一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了,避開罵街者的謾罵不談,僅就其帖子中尚存的一點點技術內容,哪怕都是復制粘貼的也好,談談我的看法。
  44樓無可奈何地承認了關于“重復性”的概念,JJF1033使用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一術語,而沒有使用“測量設備的重復性”,但還是心有不甘地說“JJF1001-2011第5.13條定義本就是‘測量重復性’”,被人“蓄意的引入‘結果’兩個字”。那就請認真讀一下5.13條的定義吧。什么叫“重復性測量條件”就在其下的5.14就可以看到定義,44樓是不敢復制粘貼出來的,因為5.14的定義充分證明“重復性”不屬于測量設備,而是“重復性測量條件”的綜合效應,這個“重復性測量條件”實現的是測量過程,得到的的測量結果,說明了重復性是測量過程的,也是測量結果的。我已經多次提到,一些檢定規程定義的“重復性”是多次測量所得測量結果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與JJF1001的5.13條定義大相徑庭,明顯是錯誤地使用了術語,其使用的“重復性”其實應該是“示值波動性”,44樓復制粘貼的JJG30和JJG13充分證明了我說的這一點。
  關于測量不確定度,44樓大篇幅復制粘貼了《JJF1033實施指南》的段落,咱們就看他用紅框強調的兩段文字吧。第①段明確指出了所謂“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由計量標準“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很顯然它是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一部分,而不屬于計量標準。第③段則是講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結合第①段明確告訴我們與所謂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有不同,所謂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的一部分,是一個分量,總量無疑要大于分量,圖6-1的兩個被描紅的方框說明了①和③的關系。那么我們可以設想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不計,使③≈①呢?而在實際檢定過程中嚴格按照檢定規程操作并控制環境,實際上②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因此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用①是否小于④粗略判定設計的檢定/校準方案是否滿足擬開展的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44樓天天罵別人“流氓”的流氓只知道罵人,這些道理恐怕給他講一百遍可能他也不會明白,他照樣還會一如既往地罵街。
47#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5 19:22: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4 23:26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4 22:41
他們這些專家沒有一個是回答問題的,都是一些照抄照搬的東西。根本不用看。。
根據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 ...

任何的技術爭論都應當有證據,這不是照抄照搬。否則的話,某版主會說這是你杜撰出來的。

正如您所說,根據JJF1033對重復性試驗的要求,這個“重復性”將會隨著計量標準使用年限的增加將會越試越大。是不是只要重新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完事兒了呢?是不是可以一直大下去?大到什么程度為止呢?JJF1033全文給出了判據沒有?

48#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5 21:34: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02:03 編輯

呵呵,46樓某版主自認為別人承認是在罵街,阿Q學得蠻不錯嘛。誰承認啦?我一貫聲明這是在罵“學術流氓”,而不是在“罵街”。某版主的流氓語言還會少嗎。無需我多言,有興趣的量友可以去另一主題(關于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中編號及名稱的填寫)逛逛,看看這位“學術流氓”的拙劣表演,也看看其他量友收集的這位“學術流氓”的污言穢語有多少,看看“學術流氓”這一稱謂是我封的還是大家一致公認的。我明明是說某版主今、明、后天分別抱怨張三、李四、王五“罵街”,到了某版主嘴里卻成了特指某一人“罵街”。所以說“學術流氓”這種慣用的下三爛伎倆到處可見。自己不心虛,整天沒完沒了的抱怨別人罵干什么?其他量友怎么不被人罵呀?自己滿嘴都是糞,還好意思叫別人改邪歸正,還好意思在這里說教“道德經”、“核心價值觀”。自己回去撒泡尿照照自己吧。

什么叫“重復性測量條件”就在其下的5.14就可以看到定義,44樓是不敢復制粘貼出來的,因為5.14的定義充分證明“重復性”不屬于測量設備,而是“重復性測量條件”的綜合效應,這個“重復性測量條件”實現的是測量過程,得到的的測量結果,說明了重復性是測量過程的,也是測量結果的。

究竟敢不敢復制粘貼出來呀?不要臉的東西。定義中哪有“結果”兩個字呀?“綜合效應”怎么啦?“誤差”是不是“綜合效應”啊?是不是測量過程得到的測量結果呀?你怎么不說啦?牛逼無賴。除了某版主一人在此沒完沒了的嘮叨,還有誰說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所說的“重復性”JJF1001的5.13條定義大相徑庭啊?“示值波動性”與“重復性”不是一碼事嗎?不屬于“綜合效應”下測量過程得到的測量結果嗎?

44樓復制粘貼的JJG30和JJG13充分證明了我說的這一點。

充分證明了你說的哪一點啊?證明所有的規程規范都是錯的,就你這位“學術流氓”是對的,是不是?

那么我們可以設想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不計,使③≈①呢?

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謬論。按照這種邏輯,被校對象豈不可以當作計量標準使用啦!荒謬透頂。眾所周知,除了以單次測量結果作為最終測量結果,而且還要被校對象的分辨力與計量標準的分辨力接近,才有可能認為③≈①(因為單次測量結果反映不出被測對象“示值變動性”的好壞)。否則的話,③要遠大于①。

因此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用①是否小于④粗略判定設計的檢定/校準方案是否滿足擬開展的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

又是一則信口開河的荒謬臆斷。實際情況是③是否小于④是用于判斷被校對象是否滿足使用場合預期的使用要求,是對被校對象做“計量確認”的依據,實際上③>④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即被校對象不合格)。在相同的重復性條件下,同時對同型號同規格的兩件被校器具進行校準,總不能說校準器具A時,③<④就說檢定/校準方案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校準器具B時,③>④就說檢定/校準方案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吧。

②是主標準器的不確定度,①是整套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盡管大于②,但比較接近。但①與④的關系,至少要符合“三分之一”原則(即①≤1/3④),才滿足量傳的關系。否則的話,如果①≤④但接近④,這套計量標準怎么可能做到“穩定性”≤“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呢。某版主不懂裝懂,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當作“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①”,四六不分的在論壇里長時間的誤導大家。

4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5 22:50:52 | 只看該作者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18:41
他們這些專家沒有一個是回答問題的,都是一些照抄照搬的東西。根本不用看。。
根據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 ...

  你說的很對。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注:顯然重復性不屬于計量標準),應選擇一個常規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如果是新建標,得到的測量結果重復性就是計量標準技術報告里用來評定不確定度的重復性。如果是已建標,得到的重復性應不大于建標報告中的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否則應把該重復性結果替換到不確定度評定報告中重新評定,評定的不確定度應滿足該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
  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注:穩定性是屬于計量標準的) 應該小于計量標準的準確度等級要求或小于最大允許誤差或不確定度。
  “重復性”大到什么程度為止,JJF1033全文給出了判據沒有?這種問題的提出很顯然說明了47樓并沒有看,或有意裝看不見規范的C.1.6條最后一句話。如果把新的重復性結果替換到不確定度評定中,重新評定的不確定度不滿足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重復性”大到這個程度也就“為止”了,這就是JJF1033給出的判據,怎么能說JJF1033全文沒給出判據呢?
50#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5 23:22:04 | 只看該作者

“重復性”大到什么程度為止,JJF1033全文給出了判據沒有?這種問題的提出很顯然說明了47樓并沒有看,或有意裝看不見規范的C.1.6條最后一句話。

不知道49樓某版主說出這種毫無根據的話是什么意思。JJF1033我都已經反反復復看了多少遍了,自己爬上35樓拿著放大鏡去看看清楚,其中的第二幅截圖內容是什么?這下大家該清楚是誰在選擇性眼瞎裝著看不見。

什么叫“不滿足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啊?何謂“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啊?重新評定的不確定度多大才滿足要求啊?多大才不滿足要求啊?JJF1033說了嗎?這種虛無縹緲的所謂的定性表述也能作為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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