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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 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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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6 00:15:38 | 只看該作者
  罵街的流氓從來都反對中國傳統道德,害怕大家提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種人不承認,也不可能承認自己在罵街,把他罵人的污言穢語用在他身上,他才會說這是罵街,他罵別人就不是罵街了,呵呵,這也是這種人的強盜邏輯和具有的客觀規律。還是那句話,讓我們回避此人滿嘴污言穢語的惡臭和狡辯,只就其48樓帖子中僅有的一點點技術內容發表每個人的看法。我的看法如下,供大家參考:
  1.此人既然有臉復制粘貼JJF1001的5.14條“重復性測量條件”定義,那就應該有膽量承認“重復性測量條件”是整個測量過程的“一組”測量條件,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重復性”,即為測量過程的重復性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難道不給他明說,他就可以裝不知道,就可以不承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非要說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嗎?還是用他自己的道理還給他吧,定義中哪里又說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重復性屬于計量標準或測量設備了呢?
  2.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②可以忽略不計,視為③≈①,這種理論的應用在日常測量活動中比比皆是。在不確定度評定中也被廣泛應用,JJF1059.1的4.3.1.2條就提出了對各個分量預估的重要性,規定不確定度評定的重點是“那些重要的、占支配地位的分量上”,因此對于那些相對很小的不確定度分量可以忽略不計。
  3.“三分之一”原則是③≤(1/3)·④,不是48樓所說①≤(1/3)·④。既然48樓說“符合‘三分之一’原則(即①≤1/3④),才滿足量傳的關系”,那不是恰恰證明了他自己也承認②相對較小時可以忽略不計,視為③≈①嗎?呵呵。批了半天“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②可以忽略不計,視為③≈①”,在這里又承認“三分之一”原則可以寫為①≤(1/3)·④,是不是自己在打自己耳光呢?
52#
chuxp 發表于 2017-11-26 12:59: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6 13:30 編輯

規矩灣宣布--------【【《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計量標準和被檢儀器都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共同對測量過程影響的結果,最多我們只能說哪一個要素對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影響更大。無論哪一個標準、規范、文件說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都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
     
        可以說這是繼“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之后的又一個荒謬絕倫的錯誤觀點!

        哪個《計量學》基本理論這樣告訴我們了,貼出來看看!

      毫無疑問,  計量標準和被檢對象都是測量設備,然后它們統統沒有重復性特性,那么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從哪里來的?天上掉下來的?測量設備必須具備一些最基本的特性,如準確性,穩定性,重復性等,什么時候,什么文件或教科書說過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如果計量標準設備和被檢設備都不存在重復性,那么不確定度A類評定的意義何在?
53#
chuxp 發表于 2017-11-26 13:18:47 | 只看該作者
    新版1033對于重復性要求進行了一些改動,居然導致了某些人概念發生了嚴重偏差。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老版1033一直要求考核計量標準重復性,仔細推敲后,發現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很難從檢定結果中分離出來,最為關鍵的是,不確定度評定時,沒必要分離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僅僅考慮其影響到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就足夠了。由此,新版進行了一些名稱上的改動。但是,這并不是說計量標準就沒有重復性了,而是通過考核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來綜合考核影響檢定校準結果重復性的各個因素,當然包括計量標準重復性在其中的影響。
54#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13:36: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17:48 編輯

“學術流氓”一天到晚誠惶誠恐的心虛發憷,沒完沒了的抱怨別人“罵街”,有用嗎?張三不“罵”還有李四“罵”,李四不“罵”還有王五“罵”。有此待遇的也僅有你這位空前絕后被大家封為“學術流氓”殊榮的牛逼無賴版主了。在另幾個主題被眾多量友群體痛斥,猶如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被人痛打的喪家之犬,最終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便做起了“縮頭烏龜”,灰頭土臉的玩起了“失聯”的把戲。現如今又跑到這里來搭臺攪屎誤導大家,真可謂驢子骨頭發酥,不招罵渾身不自在。

既然定義沒有說“測量重復性”是屬于測量設備還是屬于測量結果,憑什么就一定要屬于測量結果,而不能屬于測量設備呀?“測量誤差”定義的邏輯語法關系與“測量重復性”完全相同。為什么“測量誤差”可以屬于測量設備呀?你怎么不解釋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問你了吧。看看“測量精密度”的定義是怎么說的吧:在規定的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何謂“示值”?何謂“測得值”?前者是站在測量設備的角度說,后者是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言,兩者都是說的同一個東西,你難道不清楚嗎?是真不懂還是裝癡賣傻呀?再依據“測量重復性”定義(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示值的重復性”或“測得值(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如果真屬于測量結果,那“示值”就不應該在定義中出現。

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②可以忽略不計,視為③≈①,這種理論的應用在日常測量活動中比比皆是。

又是一處典型的錯誤,②是①的主要不確定度分量來源,盡管小于①,但與①接近(相差很小),怎么可能可以忽略不計呢?又如何導出來③≈①呢?眾所周知,③(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由①(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包括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該分量完全有可能遠遠大于①,成為③的主要貢獻分量(如:被校對象的示值變動性很差),由此導致“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遠大于“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①”,這才是日常檢定/校準活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難道被校對象“示值變動性”差引入得到不確定度分量,在③中也可以忽略不計啦?

③≈①情況幾乎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如果這一謬論成了,反推過去,豈不本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是約等于的關系啦。

3.“三分之一”原則是③≤(1/3)·④,不是48樓所說①≤(1/3)·④。

這是一處錯得不能再錯的不可饒恕的低級原則性錯誤。看看《JJF1033實施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啥時候說了③≤(1/3)·呀?簡直就是在這里信口開河的胡編亂造。我啥時候說過②與①相比,會出現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時候呀?啥時候說了②≈①就可視為③≈①啦?如此不要臉的胡說八道,造謠誣陷,確實就是一個齷齪卑鄙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

55#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6 14:11:3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5 19:22
任何的技術爭論都應當有證據,這不是照抄照搬。否則的話,某版主會說這是你杜撰出來的。正如您所說,根據J ...

怎么可能每年的重復性會越來越大,又不是每年都是同一個被測對象。只說是 常規被測對象 ,我想這個常規的被測對象起碼也還是一個檢定合格的對象吧?一般來說,具體到規程中,一般都會對不確定度有要求。




其實說實話,只要按照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去 配置 計量標準 環境條件 測量方法 被測對象 ,其實不需要再評定不確定的的。
既然 規程能發表,說明專家已經認證過了。作為普通計量工作者其實沒有再評定了。但是 了解一下也是沒有錯的,
56#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15:05:35 | 只看該作者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18:11
怎么可能每年的重復性會越來越大,又不是每年都是同一個被測對象。只說是 常規被測對象 ,我想這個常規的 ...

正是因為每年做重復性試驗不是同一被校對象,才會導致導致重復性會越來越大。除非你新建標準時,首次做重復性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所選擇的就是一合格的、“示值變動性”最差的被校對象(詳見3樓和8樓的表述,截圖如下):

被測對象是否合格,只有等檢定/校準結果出來后才知道。不能說合格的就是“常規的被測對象”,檢定不合格的就不是“常規的被測對象”。“合格”與“不合格”都是一相對的概念,同一被測對象用在A場合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用在B場合也許就是計量確認為合格的呢。所以說這個“目標不確定度④”是隨被校對象不同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而異的,沒有固定的值。檢定不合格并不代表計量標準不行,選擇被測對象為什么起碼也還是一個檢定合格的對象?被測對象檢定不合格評什么就能否定計量標準不行?為什么不能將被測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而選擇“最佳儀器”呢?這樣評出來的“重復性”和“不確定度”不正是能代表計量標準的最佳測量能力嗎。

試想,如果你同時對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常規被校對象甲和乙,分別進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得到的結果是:乙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比甲大很多。對于兩者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來說,甲既滿足A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也滿足B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而乙不滿足A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但卻滿足B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你究竟是選擇甲的“重復性”和“不確定度”作為《建標報告》的最終提交結果,還是選擇乙的呢?理由是什么?



補充內容 (2017-11-25 20:07):
筆誤:倒數第二段中“被測對象檢定不合格評(應為“憑”)什么就能否定計量標準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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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16:29: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20:33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1-25 17:18
新版1033對于重復性要求進行了一些改動,居然導致了某些人概念發生了嚴重偏差。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老 ...


因為JJF1033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而不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校準和測量能力CMC)①”。所選擇的被測對象也不是可獲得的“最佳儀器”,而是日常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儀器(最好選擇合格的、示值變動性最差的被校對象,這樣做,日后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結果都不會大于它了)。因此,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中,被測對象的貢獻無疑將占大頭。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也必將成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的主要貢獻分量。所以JJF1033才不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因為它無法區分A,這就是與JJF(軍工)3和GJB2749A的根本區別所在。



補充內容 (2017-11-27 02:17):
更正:最后一句的“因為它無法區分A,…”,其中的“A”屬誤敲入,應刪除。
58#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6 18:41:3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15:05
正是因為每年做重復性試驗不是同一被校對象,才會導致導致重復性會越來越大。除非你新建標準時,首次做重 ...

大部分認同你的觀點,但是 如果 常規被測對象 起碼其主要的指標是儀器的精密度要符合儀器特性。不然的話,那不確定度不需要評定了,肯定是偏大的。
所以我認為 1033里面講到的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里面指的 常規被測對象 應該是 檢定合格或者說是 正常的計量器具 (起碼應該是儀器本身的精密度符合儀器特性的)。


   不確定度提出應該最早是在 測量一個特定的量 上 ,現在用在 計量標準 上面,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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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發表于 2017-11-26 19:25:4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16:29
因為JJF1033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而不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校準和測量能 ...

        確實如你所言。

        當初1033修訂征求意見時,大家普遍認為,作為各級計量機構,穩定性和重復性考核這兩項每年必須完成的工作,在實際操作時困難很大。因為大家所考核的,都是單位的最高標準器,通常都是單位最好的設備了,大家常常找不到比現有儀器更加高級的設備,來完成這些工作,包括期間核查。最終,新版1033進行了一些修改,更加貼近實際情況,容易操作一些了。

        這里存在著一些容易理解的矛盾,就是你試圖考核的這些東西,已經是單位的最高標準了,而現實卻需要一些更好的設備,除了一些實物量具來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還可行,如量塊,砝碼,標準電阻等,這些東西重復性很好,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還說得過去,其它大量的計量標準很難找到合適的設備來考核。
        從JJF1094-2002相關條款也可以看出,一定要用更好的設備來考核測量儀器的重復性。

image.jpg (963.99 KB, 下載次數: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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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21:32:32 | 只看該作者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22:41
大部分認同你的觀點,但是 如果 常規被測對象 起碼其主要的指標是儀器的精密度要符合儀器特性。不然的話 ...

我個人認為,作為計量標準的考核,重復性試驗也好,不確定度的評定也罷,應能最大限度的反映擬建計量標準的能力,而不是考核被校對象是不是符合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各家機構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同類),因新舊不同、使用環境條件及設施不同、使用頻次也不同,因此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應該是有區別的。但按照JJF1033的標準考核,估計到最后全國的同類同等級的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結果都會趨于一致。因為它不反映計量標準的能力,而是反映合格的被校對象中“示值變動性”最差的被校對象所復現的量值(檢定或校準結果)的可靠性(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校準”,而不是“檢定”,因此評定“不確定度”應該是常態。CNAS的要求應該是與國際接軌,他要求評定的就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限于計量標準),我覺得應該是比較科學合理的,反映的校準機構的最佳測量能力,在官網上公示,共客戶比較、選擇。對于客戶選擇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而按照JJF1033評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全國都一樣,沒有什么參比價值。即使不做試驗,恐怕也能套算出它極限值。

建立一臺“0.3級扭矩扳子檢定裝置”計量標準,按量傳關系應該可以檢定/校準1級、2級、3級、4級、5級、6級、10級共七個等級的被校對象。每一個等級都有“常規”的被校對象,是不是每一個等級都要選一件“常規”的被校對象來進行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么?如果需要,目的和必要性又是什么?

61#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6 22:46:10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1-25 23:25
確實如你所言。

        當初1033修訂征求意見時,大家普遍認為,作為各級計量機構,穩定性和重 ...

JJF 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與JJF(軍工)5-2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配套)、GJB 2749A-2009在《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這三個計量標準考核標準相比,我個人覺得GJB 2749A-2009是最好的,也是最全面、最科學、最合理的。它不僅要求評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還要求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且條文表述清晰詳細,特別是對兩個不確定度的關系,解釋得比較詳細。

對于您所說的選擇“最佳儀器”可操作性的問題,我覺得應該這樣去理解:“最佳儀器”這一術語我是引自CNAS標準。在JJF(軍工)3中稱“穩定的測量儀器”,在GJB2749A中稱“重復性好的測量儀器”或“接近理想狀態的儀器”,但意思都是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所謂“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并不是說要你選更高準確度等級的標準來作為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和評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他只是要求你從你所檢定/校準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性能最好的。所評定出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CNAS標準里所說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而不是“最佳測量能力BMC”。因此CNAS標準也將“最佳測量能力BMC”更名為“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前者是試驗條件要求你控制在你所能達到的“最佳狀態下”,后者的試驗條件則是“常規條件下”。另一種理解說法是:“最佳測量能力BMC”指的是主標準器的不確定度(見44樓最后一幅截圖的②),該不確定度應通過向上級溯源的方式,由上級機構通過《校準證書》提供(當計量標準有配套設備時,這個不確定度也許未包括主要配套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

如果您確實找不到合適的“最佳儀器”,在GJB2749A5.2.8.2條還有這么一句話:

其實該條款對被測對象的選擇已經描述的相當清楚了,這與JJF1033相比,簡直是天壤之別,某版主居然說兩者是一回事。

6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6 23:27:58 | 只看該作者
  謬論還是真理不是自吹自擂,也不是隨便可以給別人戴個謬論的帽子就證明自己是真理的,需要拿出實際例證或國家標準、規范加以證明。當然有的人以罵街式的語言證明自己正確就更是徒勞,罵街式的語言討論技術問題恰恰就是其所罵的“技術流氓”的做派。
  55樓和58樓認為JJF1033講到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里面指的“常規被測對象”應該是檢定合格或者說是正常的計量器具(起碼應該是儀器本身的精密度符合儀器特性的)。這個說法正是JJF1033的真實含義,不僅僅是被測對象,所用計量標準也都是“檢定合格或者說是正常的計量器具”下進行“重復性試驗”。
  計量標準不合格自然也就用不著做重復性試驗了。而用一個穩定性、變動性極差的廢品當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的結果不合格,不能把不合格的帽子戴在檢定機構上,也許檢定機構的檢定結果重復性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用來檢查檢定機構整個校準方法是否可靠的手段,檢查的是“人機料法環”的綜合效應,不是用來檢查計量標準合不合格,或檢查被測對象合不合格的手段,從這一點上說,重復性也不屬于計量標準或被檢對象,而只能屬于測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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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00:15:48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1-26 13:18
新版1033對于重復性要求進行了一些改動,居然導致了某些人概念發生了嚴重偏差。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老 ...

  你說,新版1033對于重復性要求進行的改動,“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錯了,這種改動并不是簡單問題,如果真的如你所說那么“簡單”,也就沒有必要費勁改動了。老版JJF1033要求考核計量標準重復性,其實仔細推敲后,發現計量標準并不存在重復性,計量標準和被校對象都只是給測量結果帶來重復性的原因之一,所以才造成很難從檢定結果中分離出來什么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被校對象的重復性。
  最為關鍵的是,不確定度評定時,不僅沒必要分離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是計量標準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確定度已經包含了計量標準其他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如果再評定什么計量標準所謂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明顯就違背了不確定度分量評定不得重復的規定,和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毫無瓜葛。由此,新版必須改變“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這個名稱,改為“檢定/校準結果重復性試驗”。
  你說“這并不是說計量標準就沒有重復性了,而是通過考核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當然包括計量標準重復性在其中的影響”,無非是想說明計量標準有重復性,計量標準考核仍然是要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換湯不換藥。但2015年4月17日JJF1033-2016起草班子的《JJF1033修訂說明》明確指出“(原)《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主要問題”如:“《規范》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定義理解有歧意,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有可能引起誤解,……造成實際操作中有流于形式的現象存在”,還特別提醒大家“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代替了原《規范》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一步明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方法和要求”,“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調整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這一切都說明新規范修訂班子在“重復性”這個問題上,是慎重考慮并做了大量工作的,新規范對“重復性”的改動不不像你所說的那樣,“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
  順帶提一句,有罵街嗜好的人的帖子,就請恕我不予回復了。
64#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1-27 11:12:1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12 10:43
  JJF1033-2016新版計量標準考核規范明確了重復性和穩定性的差別。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 ...

簡化考核目錄里的是不需要做穩定性和重復性的
65#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1:31:24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00:15
  你說,新版1033對于重復性要求進行的改動,“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錯了,這種改動并不是簡單問題, ...

習慣性的東扯西繞的又來了!計量標準有沒有重復性特性呀?直接回答不就完了。你聲稱:“

《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計量標準和被檢儀器都沒有重復性特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共同對測量過程影響的結果,最多我們只能說哪一個要素對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影響更大。無論哪一個標準、規范、文件說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都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

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計量學》基本理論”的具體內容,不就清楚了?!哪個國家規范,出版物有介紹?貼上來看看!
     
66#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3:25: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7 13:27 編輯

嗯,恰好我在59樓貼出了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里面詳細規定了測量儀器重復性的評定方法。按照規矩灣基本理論,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這樣規定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了???

        你自己統計過沒有?你自己有多少次指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有錯,而你自己一貫正確??!!這就是你一向掛在嘴上的“文明討論”方式?是應該具有的正確學風?
6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14:34:26 | 只看該作者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1-27 11:12
簡化考核目錄里的是不需要做穩定性和重復性的

  是的,你說得非常對,簡化考核目錄里的是不需要做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和檢定/校準結果重復性試驗的。
  在2015年4月17日JJF1033-2016起草班子的《JJF1033修訂說明》中明確提醒大家:“增加‘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為免于考評項目,從而簡化考評項目增加到4個,即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
  免于考評的四個項目中,只有一個(占1/4)是關于計量標準的,即“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有三個(占3/4)卻是關于測量結果的,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
  所謂“檢定或校準結果的”就是事關“檢定或校準過程或方法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計量標準的考核”考核的不僅僅是計量標準,計量標準考核的本質是對檢定/校準過程的有效性確認。檢定/校準過程是測量過程的一種,所以檢定/校準過程的有效性確認也就是GB/T19022中所說的“測量過程的有效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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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7-11-27 14:48:32 | 只看該作者

謬論還是真理不是自吹自擂,也不是隨便可以給別人戴個謬論的帽子就證明自己是真理的,需要拿出實際例證或國家標準、規范加以證明。

這是62樓某版主的原話。自己去爬樓數一數,我曬了多少份證據原件截圖,某版主自己又曬了幾份證據出來。從開始討論到現在自己沒曬出一份證據,全是拍腦袋信口開河、瞎編臆造的胡攪蠻纏,在如此多的證據面前居然還要指責別人沒拿出證據。這種人不僅學風惡劣,連最起碼的道德底線都沒有,不僅沒羞沒臊,而且臉皮特厚。所以說這種人稱其為“學術流氓”一點都不為過。自己滿屁眼都是血,卻成天抱怨別人指責他屁眼上有痔瘡。不去想辦法根治痔瘡,卻非要做“擰種”向眾人表白保留痔瘡是他的權力。那就不要剝奪他人指責你屁眼上有痔瘡的權力唄。

計量標準為什么要經檢定合格或正常情況下才能做“重復性試驗”啊?誰規定了不合格不正常的情況下不能做“重復性試驗”呀?不合格不正常無非就是“重復性試驗”的結果不理想,達不到要求,通不過考核而已,這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擬建標單位自己會去權衡利弊,抓住主要矛盾去處理去實施,用不著你在這里限制這限制那。

計量標準不合格自然也就用不著做重復性試驗了。而用一個穩定性、變動性極差的廢品當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的結果不合格,不能把不合格的帽子戴在檢定機構上,也許檢定機構的檢定結果重復性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

也許”這種詞都用上來了,憑什么證明“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啊?你怎么不說也許被測對象是好的,恰恰是你的測量標準不行呢。

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用來檢查檢定機構整個校準方法是否可靠的手段,檢查的是“人機料法環”的綜合效應,不是用來檢查計量標準合不合格,或檢查被測對象合不合格的手段

這能證明選擇“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錯了嗎?不合理嗎?不能體現“人機料法環”的綜合效應嗎?從理論上講,考核檢定/校準能力,應該是考核“人機法環”,與“料”無關。只是因為測量過程無法做到嚴格分離,才需要將“料”的影響降至最低。這與評判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是同一個道理,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及能力與來看病的患者的身體狀況無關。

對了,54樓結尾的最后一個問題到現在都幾樓啦?怎么到現在還不回答呢?是不是想開溜啊?再問一次:JJF1033啥時候說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所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不確定度(即目標不確定度)④’的三分之一”呀?拿不出證據就認錯。如果你仍堅持認為我這是不懷好意的逼迫你回答,你可以不回答。這也就證明了你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恰恰證明了你就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

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15:11:40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3:25
嗯,恰好我在59樓貼出了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里面詳細規定了測量儀器重復 ...

  對于你這樣的計量界資深人士,也許的確不習慣于把一件事說得太詳細,說的太詳細對于資深人士來說可能有點“東扯西繞”的多余,但在論壇中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詳細一點好,認為多余的可以自行跳過,認為有參考價值的就可以參考。按你的要求,要我直截了當,那我就是一句話:“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因此不能說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被檢儀器的重復性,只能說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或測量過程的重復性。”如果你要我拿證據,本主題帖是關于計量標準考核的,我的證據就是國家最新發布的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的確你在59樓貼出了JJF 1094-2002,里面詳細規定了測量儀器重復性的評定方法。但請注意規范發布在2002年,當時JJF1001有效版本是1998版,“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與“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同時存在,“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合法。取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是2011版JJF1001,因此你推論JJF 1094-2002的規定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這種推理本身違背了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規律,脫離了時代背景,是錯誤的。正如現代“米”的定義已更改為用光速定義,你現在說過去發布的國際標準和國家規范用通過巴黎的子午線定義的“米”,以及用氪86原子能級之間躍遷定義的“米”是【“違背基本科學知識的”】,同樣是脫離了時代背景一樣。
70#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5:24:24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15:11
  對于你這樣的計量界資深人士,也許的確不習慣于把一件事說得太詳細,說的太詳細對于資深人士來說可能 ...

扯的夠遠的!你提到1033,那好,貼出國家正式的1033宣貫資料,看看里面怎么說的?看看計量標準究竟有沒有重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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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jpg
71#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5:33: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7 15:46 編輯

問問,上面宣貫資料是不是說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呀?無須直接對計量標準重復性進行考核不等于不考核,間接考核也是考核。無論如何,怎么考核都是在考核 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個說的還不夠清楚嗎?千萬別再用“無須考核”來狡辯了,請端正一下學術討論的學風,沒有的東西,宣貫資料有必要在這里反復說明嗎?
        你說的“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特性”,還冠以“計量學基本理論”的嚇人旗號,麻煩請貼出證據,請貼出證據,請貼出證據。
7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15:46:36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5:24
扯的夠遠的!你提到1033,那好,貼出國家正式的1033宣貫資料,看看里面怎么說的?看看計量標準究竟有沒有 ...

  那你的意思是說,計量標準就是有重復性,“2008版中,由于歷史上的原因,用的術語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實際上要求給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故名不符實。新版規范對這一術語名稱的更改,實際上是回歸本意”的說法是錯誤的啰,而應該就是考核什么所謂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啰?
73#
路云 發表于 2017-11-27 15:50:30 | 只看該作者
jiyuepeng 發表于 2017-11-26 15:12
簡化考核目錄里的是不需要做穩定性和重復性的

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即:

1、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只能用于開展檢定,不得用于開展校準;

2、開展的檢定項目不得超出JJF1033-2016附錄N中“開展的檢定項目(限制條件)”。

至今,我好像還沒有遇到一家單位申請了簡化考核的。因為所有建標單位建標的目的,沒有哪家單位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僅僅是用于檢定,而不用于校準的。

74#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6:06:27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1-27 15:46
  那你的意思是說,計量標準就是有重復性,“2008版中,由于歷史上的原因,用的術語是‘計量標準的重復 ...

好多人說你“找罵”,你自己看看是不是這樣!

明明在討論計量標準有沒有重復性,你硬要轉移話題,瞎扯一氣!

就問你:1033宣貫資料是不是說:計量標準有重復性!!!???
75#
chuxp 發表于 2017-11-27 16:08:26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說:“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特性,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特性”,還冠以“計量學基本理論”的嚇人旗號,有請規矩灣貼出證據,請貼出證據,請貼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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