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推導結果為U/MPEV≤2/3,但這與U/T≤1/3同樣是三分之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沒有任何差別,只不過人們還是喜歡使用U/T≤1/3,稱呼為“三分之一原則”,不喜歡用U/MPEV≤2/3,稱呼什么“三分之二原則”。 你也會承認2/3呀,誰喜歡使用“U/T≤1/3”啊?成百上千的計量技術法規,哪一部法規里規定了這么一個“規氏三分之一原則”呀?計量界除了你這個“學術無賴”喜歡,還有誰喜歡呀? 這是在三分之一原則的具體應用時,因為風險較大,比值在1/3~1/10中適當向1/10傾斜,而選擇了1/6,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正是在具體應用三分之一原則時選擇了比值1/6,只不過分母由全寬T換算成半寬MPEV,寫成U/MPEV≤1/3。
選擇了1/6,那就應該叫“六分之一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將全寬T換算成半寬MPEV得到的“U/MPEV≤1/3”與你那個所謂的“三分之一原則U/T≤1/3”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任何可比性,也不是從你那破玩意兒里推導出來的。你從成百上千的計量法規里找一例風險不大的,應用你那所謂的“U/T≤1/3”的案例出來給大家看看。一例都找不出,在計量領域還談什么具體應用的價值呀?不就是你這個學術無賴自己編故事忽悠誤導新量友嗎。 不考慮U95的影響”也就是告訴我們“不考慮‘待定區’”,只有不滿足U/MPEV≤1/3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才需要“考慮待定區”。
這個木魚的腦袋已經是笨得不能再笨了,連什么叫“待定區”都不懂。JJF1094第5.3.1.6條說得清清楚楚:如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不確定度不符合5.3.1.4的要求(即:不符合U95≤1/3MPEV),則必須考慮U95的影響。這位木魚的腦袋會看成“才需要考慮‘待定區’”。該條款分a、b、c三個子條款進行了分述,其中a)款為“合格區”,b)款為“不合格區”,c)款才是說“待定區”。并且各子條款都給出了判據的數學模型和示例。只有被評定儀器的示值誤差的絕對值處于“MPEV-U95<|Δ|<MPEV+U95”區間時才叫“待定區”,即:區間(MPEV-U95,MPEV+U95)。也就是說區間[0,MPEV-U95]為“合格區(a款情況)”,≥MPEV+U95的區間為“不合格區(b款情況)”。104樓我就問a)、b)兩款是不是說“待定區”,這位“學術無賴”到現在仍然是答非所問避而不談。 4、第5.3.1條全部7小條都是為了說明三分之一原則在檢定/校準中的應用這個核心問題。第6小條(第5.3.1.6條)也不例外,其開頭和結尾都是圍繞著5.3.1條要講述的核心,強調1/3原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僅僅在中間插入了不滿足U/MPEV≤1/3,有的人又想偷懶耍滑或節約點測量成本,就給你開點綠燈,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考慮待定區”,并告之待定區的考慮方法。但是,受U所限,綠燈也絕非無限放行,第5.3.1.6條結尾說的非常清楚,當用U壓縮控制限T,壓無所壓時,必須回歸到5.3.1條的核心要求,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使測量方法滿足1/3原則。
第5.3.1.6條整條都是說不滿足U/MPEV≤1/3的情況,到了這位學術無賴的嘴里,就曲解成了“僅僅在中間插入了不滿足U/T≤1/3”、“開點綠燈”、“必須考慮待定區”。這都什么亂七八糟的,哪句話開始是“中間”啊?哪句話表明是“開綠燈”啊?哪句話寫了“必須考慮待定區”呀?第5.3.1.6條結尾啥時候說了“當用U壓縮控制限T,壓無所壓時”啊?你吃飽了撐著吧,竟如此明目張膽的篡改標準原文編造謠言。第5.3.1條再怎么三分之一,也與你那個所謂“規氏三分之一(U/T≤1/3)原則”沾不上半毛錢的邊,你不就是企圖偷換概念,以達魚目混珠之目的,從而達到忽悠他人之效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