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本主題討論的眾多量友,在規某人的眼里,可以說沒有人懂他所謂的“規氏三分之一原則”。拿不出證據,理屈詞窮,無言以對。從頭至尾看看所有參與討論的帖子,看看大家都在說誰不懂裝懂,誰在大家提供的證據事實面前仍死不認錯的強行狡辯。自己滿口污言穢語,天天無理攪三分的找罵招罵,還要整天抱怨別人罵人。 JJF1094-2002根本就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了必須滿足“U/MPEV≤1/3”的要求,只是說如果滿足該要求,則可不考慮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即直接根據測量所得結果進行合格判定。當不滿足該要求時,不能直接對測量所得結果進行合格判定。更沒有規某人所說的所謂“U/T≤1/3”這一“規氏三分之一原則”,這純粹就是胡說八道。 57樓量友曬出的截圖也清楚的表明,計量領域所說的三分之一是指計量標準與被檢器具的準確度之比,可以認為是“MPEV(計量標準)/MPEV(被校對象)≤1/3”,或者“U(計量標準)/MPEV(被校對象)≤1/3”,也有的標準說不確定度之比“U(計量標準)/U(被校對象)≤1/3”。總而言之,都是半寬度之比。從來沒有哪個標準里說“U/T≤1/3”叫三分之一原則,也只有這位學術無賴,才能夠想得出這種奇葩怪論,并且還要不知羞恥的信口開河、無休無止的百般狡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