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3 12:20 編輯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問題,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已經在量友“天蛇地鳥”發起的“檢定周期的確定”主題討論中爭論了三百多樓,有興趣的量友可以點擊此鏈接回閱,在此不再贅述。 不知道誰不清楚6號文,去年已爭論了三百多樓的陳貨,現今又搬出來曬。這個也由企業自行確定,那個也由企業自行確定,6號文哪條哪款規定了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確定有效期的選擇權也由企業自行確定啊?哈時候強制規定了檢定機構必須執行6號文啦? 121樓復述了107樓說的意思,再三講述了檢定機構和企業各自的權限與義務,121樓的說法符合計量法,符合國家局6號文的規定。也許120樓的作者仍然會“弱智”到看不懂107樓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到底在說什么。
某版主看得懂,那就請某版主直接說,一臺經檢定合格的普通壓力表,按照107樓量友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出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到底寫多長?是6個月還是你某版主要求的1年、3年、甚至更長?是寫6個月符合6號文規定,還是按你規矩灣的要求寫符合6號文的規定啊?這么簡單的問題不會又施展東扯西繞避而不答的伎倆吧,不會又給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違法違規”的帽子吧。 我117樓提供的見證材料,同樣也是在某版主116樓的威逼下,為以正視聽不得已而為之的。一來證明我所說的話不是造謠撒謊,而是有根有據的;二來證明某版主的確就是一個“學術流氓”,一貫玩弄這種低級、卑鄙、無恥的下三爛手法,這已經不是我個人的感受了。如今又在開始施展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鬼把戲了,尋思著如何轉移大家的視線,琢磨著如何才能金蟬脫殼溜之大吉。117樓的截圖證據,表明某版主無視國家檢定規程的規定,強行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他的理解隨意延長有效期出具《檢定證書》鐵證如山。至今也沒有一家企業或檢定機構按照他的理解去做也是鐵定的事實。任何狡辯和抵賴都是徒勞的,反而更加彰顯了“學術流氓”的惡劣秉性。我鼓勵罵“學術流氓”,贊揚罵“學術流氓”,學習罵“學術流氓”,誓將罵“學術流氓”進行到底怎么啦?霸道嗎?某版主不也是“撞了南墻也不回頭”,誓將惡劣學風進行到底嗎。有罵聲伴其終身,非常公平公正,也是眾望所歸。 我已在123樓寫得清清楚楚“目前企業規范的做法是:……”,啥叫“規范”呀?懂還是不懂?我什么時候說了“確認‘合格’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啦?我說的是“也找不到測量設備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某版主居然選擇性眼瞎裝著看不見,蓄意篡改原文栽贓誣陷。 經檢定合格的張貼綠色“合格證”標識(經檢定合格的通常都無需再進行“計量確認”,這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本標準為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經校準后計量確認合格的張貼綠色的“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是現在企業通行的做法,而且“合格證”標識遠多于“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某版主不懂裝懂將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補充內容 (2017-10-13 12:37):
當然,不否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還不是很規范,在企業內部還沒有“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而是不區分檢定和校準,統統用“合格證”標識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