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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如何區分檢定與強制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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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njlyx 發表于 2017-10-12 14:57:5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 】 ?<<<   這是某"主"自己"歸納"出來的?還是出自哪個"文件"?
102#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5:18:1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15:21 編輯

     通過上面的討論,我感覺,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來說,國外校準證書的模式還是合理的,能用與否,溯源周期完全交給企業自行判斷,沒有咱們這些混亂的問題,政府管好強檢就行了。
    其實咱們國家的計量管理也是往這個方向走的,非強檢器具實際上政府是不怎么管的,要是都管那么嚴,強檢非強檢還有什么區別?政府也沒那個精力。
103#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21:01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0:31
國際流行的校準證書是沒有有效期的,但這絲毫不會影響溯源工作的開展,說明這個有效期本身就是可有 ...


說到底,技術機構不是執法部門,也無權解釋這個問題。這話說得有道理,可你前面這一段分明想要做法規的司法解釋,很好奇,你們機構出具的非強制檢定的檢定證書是否會把檢定周期可無掉?
104#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24: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5:27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5:18
通過上面的討論,我感覺,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來說,國外校準證書的模式還是合理的,能用與否,溯源周 ...


您的意思是現在政府管得混亂了嗎?

不怎么管是因為不用怎么管,因為大部分企業很自律,并不象您和某些人說的那么“自主”
105#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5:24:59 | 只看該作者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21
說到底,技術機構不是執法部門,也無權解釋這個問題。這話說得有道理,可你前面這一段分明想要做法規的司 ...

我說了嗎,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管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要管也是執法部門的事,我們只管檢好儀器就行了,操那么多心干嘛?
106#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30:33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5:24
我說了嗎,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管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要管也是執法部門的事,我 ...

既然你是正常執行,為什么要說是可有可無呢?你這是言不由衷吧,或者你是在誘導別人去犯錯誤、去違規
107#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5:34: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15:37 編輯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30
既然你是正常執行,為什么要說是可有可無呢?你這是言不由衷吧,或者你是在誘導別人去犯錯誤、去違規 ...


你聽說過執法部門認定此種做法違規的案例嗎?沒有吧,那你為什么總是認為要它是違規的呢?如果什么 儀器都要按有效期檢定,那還分強檢非強檢干嘛,統一管理得了。
108#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56: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6:00 編輯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仔細看看這條文吧

不但聽說過,經常碰到,不是偶爾。情況是有企業、機構疏忽計量器具超出了檢定周期,被評審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這時候企業或機構會向檢定/校準機構申請加急檢定/校準。評審很多是受政府部門委托的,當然這種責令就代表政府部門。

你們單位沒碰到過嗎?

為什么要分強檢和非強檢,你仔細去學習一下計量法律、法規就明白了
109#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6:06:55 | 只看該作者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5:56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 ...


我是檢定機構,計量標準是強檢的,當然不存在不送檢的問題。你說的那些評審都是跟計量行政部門無關的外審,很多是企業自己上級的主管部門(政府部門),也有CNAS之類的(非政府部門)。不要把外審的要求和強檢非強檢的要求混為一談,有很多企業沒有外審需要呢,沒有按期檢定的企業多得是,我這都有檢定周期的記錄,你非要說他們都違法了怎么沒見人去管?就是因為這個檢定周期不是強制的,所以執法部門沒有處罰的依據,這事我之前也都了解過的。
110#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6:30: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6:32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16:06
我是檢定機構,計量標準是強檢的,當然不存在不送檢的問題。你說的那些評審都是跟計量行政部門無關的外審 ...


1、你很無知,計量認證評審與計量行政部門無關嗎?

2、你怎么討論都可以,不要象某版主肆意歪曲別人的意思。我說了,大部分企業很自律,沒有象您同有些人說的那樣“自主”,說了您誘導別人去犯錯誤、去違規,我說了別人違法了嗎?
111#
x86438751 發表于 2017-10-12 16:38:46 | 只看該作者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這句話符合GB/T19022的要求,符合計量法的規定,沒有問題,只要你不刪除這個條件語句的條件,我仍然堅持這個觀點。
這個觀點有待考量,計量法中有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且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的目的使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所進行的一組操作,個人覺得前提應該是如果執行檢定就必須合格,否則就不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換句話說只有經過校準的測量設備或經過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才需要計量確認。
通常省局市局之類的我們大多數時候是作為計量技術部門出現的,有企業不執行強檢制度,應該是計量行政部門或至少是其中的管理部門去監督執行的,目前的這種混亂多少有點不作為的意思。強檢是政府要干預的,周檢和校準都是企業的自主行為,這個不存在任何矛盾,就好比一個企業,質量管理需要管計量,安全環保還不是有管計量的部分,管你的人多了去了,只是要求不同罷了。
我就遇到過市局找我這個軍工央企的麻煩,問我們的壓力表難道就沒有強檢的嗎?都準備給我們下罰單,后來找到軍工計量中有一條規定通過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認可的可以在本單位實施經建標后的強檢,把市局趕回去了。
112#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2 17:03:15 | 只看該作者

計量確認本就是針對校準,從來也沒有誰對已經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檢定證書》,還要重新進行計量確認,甚至給出與檢定結論相反的結論。只有當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依據檢定規程確定時,而且溯源方式為檢定時,計量確認才與檢定相同。某版主向來是要舉證不舉證,讓他曬一份依據《檢定證書》進行計量確認的《計量確認記錄表》給大家看看,一副死皮賴臉的像東扯西繞避而不答。上哪家企業去罰款呀?有哪家企業像某版主這么牛逼,敢超期(超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使用測量設備呀?

“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這是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你就去向國家質檢總局發難吧。

向什么國家質檢總局發難呀。已經重申了多遍,這些法規是在沒有校準的年代發布的,已經不適應現在的校準領域,修訂工作嚴重滯后。某版主裝聾作啞聽不見,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按照現在的理解,法規對非強檢器具所說的“檢定周期”就相當于“復校時間間隔”,“檢定方式”說的就是“溯源方式”,“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應理解為“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校準、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這是目前國內計量界的共識,只有某版主一直頑固不化的將“檢定”的思維模式,教條的套用到“校準”里來。況且,質監總局公告所說的“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僅僅是針對“溯源方式”,并沒有說“檢定周期”也可以像某版主說的那樣,可以隨心所欲、我行我素、無法無天。

如果真像某版主所說的那樣有理有據頭頭是道,那么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應該滿世間都能找到。可事實怎么樣呢?某版主連一份證據也拿不出,只會無聊至極的嚼舌頭。我100樓的回帖跟他來真格的,正擊中某版主七寸,就開始東扯西繞想方設法的企圖逃之夭夭。否則的話,為何既不給出證據,又不給出拿不出此類《檢定證書》的理由。就知道嘴硬,敢說不敢做,“敢當”就更不要談了。

113#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2 20:48:52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1 19:24
我說了嗎,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管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要管也是執法部門的事,我 ...

我說了嗎,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管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要管也是執法部門的事,我們只管檢好儀器就行了,操那么多心干嘛?

問題并不是這樣的,而是某版主要求你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力表開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檢定證書》,你開還是不開?如果開,則違反了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6個月)。如果只開出6個月的有效期,某版主就說你是干涉了他的“自主確定權”,你這是在違法。對于這種事情,你是怎么處理的?

11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2 22:46:45 | 只看該作者
  我們討論問題的前提條件是針對非強制檢定,工作場所是非“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指定場所,工作場所是不確定的。“非強制”的概念就是不強制,因此,這部分計量器具(計量器具只是測量設備中的一少部分)檢不檢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量值溯源。檢定也好、校準也好、比對也好、檢測或其他方法也好,都是為了量值溯源,相互之間的實際作用并不分彼此。
  因此所謂非強制檢定與計量校準的價值相等,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檢測報告一樣,無非是對該測量設備“體檢狀況”的書面證明,并不表示它檢定合格一定可以用,或檢定不合格一定不能用。在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看來,能不能用必須與被測參數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完成計量確認。滿足預期要求的不合格也可判定允許使用,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預期要求的檢定合格也不允許使用,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
  一貫造謠污蔑,只會罵街的人在115樓又開始造謠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力表開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檢定證書》”,請這位造謠者指出哪位版主,在哪個主題帖的哪個樓層說過,“要求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力表開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檢定證書》”?此人復制粘貼的本事可真大,就請也把證據復制粘貼出來以示正聽。丑話說在前頭,如果拿不出證據來,就是默認自己是謠言制造的專家。
  107樓的作者來自檢定機構,他說的很清楚,“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關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這句話什么意思你明白了嗎?如果不明白,我可以告訴115樓,這就是說檢定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簽發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這是天經地義,是法律規定,誰也不能隨意在檢定證書上亂給有效期,但是對企業,這部分計量器具的周期由企業“自行規定”,企業按自己的實際情況規定周期1年、5年、10年甚至終生只送檢一次(所謂一次性檢定或自然周期),并以“計量確認間隔”來規定測量設備的使用有效期,這就“不關檢定機構的事了”,檢定機構管得著嗎?
115#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3 00:14:4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2 02:46
  我們討論問題的前提條件是針對非強制檢定,工作場所是非“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指定場所,工作場所是不 ...

一貫造謠污蔑,只會罵街的人在115樓又開始造謠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力表開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檢定證書》”,請這位造謠者指出哪位版主,在哪個主題帖的哪個樓層說過,“要求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力表開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檢定證書》”?此人復制粘貼的本事可真大,就請也把證據復制粘貼出來以示正聽。丑話說在前頭,如果拿不出證據來,就是默認自己是謠言制造的專家。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了,不要臉的東西,不會認為我是PS出來的吧。該截圖是資深量友“天蛇地鳥”在2016年5月23日18時44分56秒發起的題為“檢定周期的確定”主題討論第81樓的截圖。你還需要什么證據呀?到底是我造謠還是你蒙冤啊?現在證據就擺在你面前,是不是可以正式授予你“學術流氓”的榮譽頭銜啊?107樓“285166790”量友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是以上截圖中你所說的意思嗎?厚皮老臉給臉不要臉的東西,少在這里跟我東扯西繞。

11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3 00:53:4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3 00:14
一貫造謠污蔑,只會罵街的人在115樓又開始造謠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檢定機構,為他送檢的非強檢普通壓 ...

  你只知道罵街,只知道罵別人是“學術流氓”,你知道什么是6號文件嗎?你知道6號文件講的是什么嗎?你翻箱倒柜找到的我的帖子你看清楚是在講6號文件嗎?如果你看過6號文件,就知道我說的正是6號文件所說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自行確定”。這說明我在116樓說的“一貫造謠污蔑,只會罵街的人在115樓又開始造謠了”是個客觀事實。根據117樓的帖子,現在我可以再加上一句,其實天天罵別人“學術流氓”,天天罵街的人,他對著鏡子罵的那個人正是貨真價實的“學術流氓”。
  107樓在回答105樓關于檢定周期的問題,“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你認為不是按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正常寫嗎?我可以不解釋,你自己去問問107樓吧,如果你覺得107樓和你觀點不同,感到不好意思去問,105樓與你觀點相同,你也可以去問105樓,看看他是怎么理解“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正常寫的是不是檢定周期。不要一天到晚只知道罵人,看別人的帖子還是花點心思好。
117#
chuxp 發表于 2017-10-13 13:31: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3 13:41 編輯

        呵呵,一個帖子,竟然2次發現規矩灣否認自己說過的話!我在94樓指出過一次,剛剛說過的話,自己就篡改了一下,之后否認自己說過這些,然后就此指責別人斷章取義(見91樓)。117樓又一鐵證!信誓旦旦的指責對方造謠污蔑,現在證據出來了,究竟是誰在造謠污蔑,自有公論!

       這個真得感謝截圖工具!否則看看廣大量友怎么可能與這樣子的人討論呀!?
      
118#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3 16:52:2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2 04:53
  你只知道罵街,只知道罵別人是“學術流氓”,你知道什么是6號文件嗎?你知道6號文件講的是什么嗎? ...

狡辯得再多也只能頂個鳥用。無可辯駁的事實和鏈接都擺在那里,所有的量友都可以去看,勿需我多言。再次更正你的話,我不知道罵街,下次就直接說我只知道罵你,只知道罵你是“學術流氓”就是了,不要將矛盾擴大化,冤枉了其他量友。

6號文是什么?我不知道你知道,說出來給大家聽聽啊。啥時候說了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由你規矩灣決定啊?107樓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我會像你那么弱智看不懂嗎?就是按照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給,經檢定合格的普通壓力表就是按照6個月的有效期給,而不管是否屬于強檢。我115樓回“285166790”量友的帖中說你要求檢定機構按1年、5年或10年的有效期開,難道不是你所說的“企業要求承檢機構出具為期3年甚至更長期限的《檢定證書》也是應該給予滿足”(117樓截圖紅線標示處)的意思嗎?那你要求承檢機構開多長期限的有效期才能滿足你規矩灣的要求啊?105樓也好,107樓也罷,誰的意思與你這位牛逼無賴的意思相同啊?你想開3年甚至更長期限的《檢定證書》,檢定機構都要依著你是不是?沒依著你就是違法是不是?全國這么多家機構,哪家機構這么做啦?別人都在違法,就你一人遵法是不是?不要今天說張三在罵街,明天說李四在罵,后天又說王五在罵街,你花在琢磨如何施展東扯西繞、正經歪念、胡攪蠻纏、不舉證不演示、……等等等等惡劣學風上的心思太多了。

119#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3 17:16: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3 17:24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2 20:48
我說了嗎,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企業下次什么時候送就不管我們檢定機構的事了。要管也是執法部門的事,我 ...


     企業的自主權在于他下次什么時候送檢,非強檢的儀器他可以不按有效期送檢,而是按照自己的制度送檢,這就是“自主權”的體現,計量行政執法部門不會因此處罰企業(有的人把其它外審的事跟這個混為一談)。至于我們檢定機構怎么寫有效期,這是我們的權利,企業也無權干預,實在不行出校準證書,就解決這個問題了。
     其實非強檢計量業務絕大部分業務都是來源于外審的需要,計量本身就是生產活動的必然需求,是市場化的活動,所以也不用糾結這事。
12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3 20:28:34 | 只看該作者
  搞計量工作的資深人士竟然不知道國家局的6號文是什么,也就難怪這些人否定計量法規定的企業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自行”管理的規定,否定國家局6號文的規定。6號文規定的內容我已多次給出了原文,凡是真心搞好計量工作的人,人人都了解。既然120樓天天吵鬧“不舉證”,非要我重復來重復去地告訴他,我就只能簡要擇錄再告訴他一遍,這就是對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自行決定”,企業“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不過,120樓也許仍然會說沒看見,繼續吵鬧“不舉證”,繼續喊叫不知道國家局的6號文是什么,仍然會繼續罵街。
  121樓復述了107樓說的意思,再三講述了檢定機構和企業各自的權限與義務,121樓的說法符合計量法,符合國家局6號文的規定。也許120樓的作者仍然會“弱智”到看不懂107樓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到底在說什么。
  無論張三、李四、王五,罵街就是罵街,罵街的語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文明、和諧、平等、友善”格格不入,沒有哪個人會認為罵街語言是英雄的豪言壯語。請看120樓的作者有多霸道,鼓勵罵街,贊揚罵街,學習罵街,自己誓死也要將罵街行為進行到底,但絕不允許被罵者還口,不允許被罵者抱怨,就是被罵者說一聲罵街者的語言是在罵街,那也不行,罵街者有理,罵街者學風正大光明,被罵者自找,被罵者活該,被罵者“惡劣學風”,這就是罵街者的邏輯。
121#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3 23:31:53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21:16
企業的自主權在于他下次什么時候送檢,非強檢的儀器他可以不按有效期送檢,而是按照自己的制度送檢 ...

我與你的觀點沒有任何分歧,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都是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寫的(不分強檢還是非強檢),任何企業都不得干預。不可能如某版主所說的企業想要你開多少年的有效期,你就得給他開多少年的有效期。至于企業自己定多長周期,超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不送檢,那不是檢定機構考慮的事。目前所有的企業的規范做法是: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幾乎都是嚴格按照《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檢,超期就得撤離現場送檢,大型固定安裝的測量設備或需要現場檢定的測量設備超期后必須懸掛“禁用或待檢”標識,以防誤用。或者辦理停用/封存手續;如果企業自己確定的周期(實際上是“復校時間間隔”)大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企業通常都是以校準方式溯源,拿到《校準證書》后自己做計量確認,合格的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并按企業自定的周期填寫有效期。現場絕對不允許出現超期(《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仍在使用的測量設備,也找不到測量設備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這就是事實。不可能出現普通壓力表《檢定證書》給出的周期是6個月,壓力表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上的周期是一年甚至更長的現象。這種情況是絕對通不過外審的,除非提供的是《校準證書》。

12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4 01:11:28 | 只看該作者
  123樓這種人造謠都不打草稿,我什么時候說過“企業想要你開多少年的有效期,你就得給他開多少年的有效期”?這種人真是可笑至極,可恥至極!
  對于企業中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不管校準也好,檢定也好,校準間隔或檢定周期都是由企業“自行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檢定機構不能干涉,地方計量管理部門也不能干涉,這是國家的規定,你路云更不能干涉,你強制企業“嚴格按照《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檢,超期就得撤離現場送檢”的要求非法而無效。如果企業自己確定的周期大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也用不著更換溯源方式,溯源方式也是企業“自行決定”的,不能想檢定就檢定,想改校準就改校準,必須按自己規定的周期檢定,這是國家賦予企業的權力,你路云無權更改國家規定。
  現場使用的測量設備必須確保標識的唯一性,絕不允許既有檢定標識又有確認標識。國家標準GB/T19022規定在用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并未規定必須有檢定合格證,因此檢定標識由計量確認員收回存檔備查,不允許在使用現場使用,“確認‘合格’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在現場出現的假設純屬無稽之談。我可以告訴路云先生,我去過的一百多家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其給出的周期是6個月的普通壓力表《檢定證書》已經存檔,根據企業《計量確認間隔管理程序》的規定,壓力表上張貼的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上,有效期可能一年甚至更長,這種現象普遍都存在,如果這位只會罵街,“敢說敢當”的大員有膽量,就去罰款吧。
123#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4 07:33: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3 12:20 編輯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問題,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已經在量友“天蛇地鳥”發起的“檢定周期的確定”主題討論中爭論了三百多樓,有興趣的量友可以點擊此鏈接回閱,在此不再贅述。

不知道誰不清楚6號文,去年已爭論了三百多樓的陳貨,現今又搬出來曬。這個也由企業自行確定,那個也由企業自行確定,6號文哪條哪款規定了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確定有效期的選擇權也由企業自行確定啊?哈時候強制規定了檢定機構必須執行6號文啦?

121樓復述了107樓說的意思,再三講述了檢定機構和企業各自的權限與義務,121樓的說法符合計量法,符合國家局6號文的規定。也許120樓的作者仍然會“弱智”到看不懂107樓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到底在說什么。

某版主看得懂,那就請某版主直接說,一臺經檢定合格的普通壓力表,按照107樓量友所說的“我們還是按正常的寫”,出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到底寫多長?是6個月還是你某版主要求的1年、3年、甚至更長?是寫6個月符合6號文規定,還是按你規矩灣的要求寫符合6號文的規定啊?這么簡單的問題不會又施展東扯西繞避而不答的伎倆吧,不會又給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違法違規”的帽子吧。

我117樓提供的見證材料,同樣也是在某版主116樓的威逼下,為以正視聽不得已而為之的。一來證明我所說的話不是造謠撒謊,而是有根有據的;二來證明某版主的確就是一個“學術流氓”,一貫玩弄這種低級、卑鄙、無恥的下三爛手法,這已經不是我個人的感受了。如今又在開始施展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鬼把戲了,尋思著如何轉移大家的視線,琢磨著如何才能金蟬脫殼溜之大吉。117樓的截圖證據,表明某版主無視國家檢定規程的規定,強行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他的理解隨意延長有效期出具《檢定證書》鐵證如山。至今也沒有一家企業或檢定機構按照他的理解去做也是鐵定的事實。任何狡辯和抵賴都是徒勞的,反而更加彰顯了“學術流氓”的惡劣秉性。我鼓勵罵“學術流氓”,贊揚罵“學術流氓”,學習罵“學術流氓”,誓將罵“學術流氓”進行到底怎么啦?霸道嗎?某版主不也是“撞了南墻也不回頭”,誓將惡劣學風進行到底嗎。有罵聲伴其終身,非常公平公正,也是眾望所歸。

我已在123樓寫得清清楚楚“目前企業規范的做法是:……”,啥叫“規范”呀?懂還是不懂?我什么時候說了確認‘合格’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啦?我說的是“也找不到測量設備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上的有效期與《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測量設備”。某版主居然選擇性眼瞎裝著看不見,蓄意篡改原文栽贓誣陷。

經檢定合格的張貼綠色“合格證”標識(經檢定合格的通常都無需再進行“計量確認”,這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本標準為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經校準后計量確認合格的張貼綠色的“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是現在企業通行的做法,而且“合格證”標識遠多于“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某版主不懂裝懂將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補充內容 (2017-10-13 12:37):
當然,不否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還不是很規范,在企業內部還沒有“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而是不區分檢定和校準,統統用“合格證”標識混用。
124#
chuxp 發表于 2017-10-14 10:48:25 | 只看該作者
呵呵,規矩灣來不來就拿“6號文”說事,當“擋箭牌”。這個文件規定的簡單,籠統,比較容易被一些人誤解,甚至按自己的意愿解讀。

這個“6號文”指國家局【1999】6號公告,現已廢止(2016年6月)。
125#
chuxp 發表于 2017-10-14 10:50:34 | 只看該作者
此次廢止了58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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