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感覺不舒坦啦?自己不心虛,“精神文明”吊在嘴上十來年也沒看你消停過。你這位惡劣學風的“攪屎棍”啥時候有節假日呀?說別人自作自受,那你挨罵就是罪有應得了。別人勸我精神文明,別人沒勸你端正學風嗎?你的這套說教不僅讓人反感,而且讓人惡心。我的態度十分端正,沒有對任何正常技術交流的量友施罵,所以不存在所謂的“罵街”,罵的就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胡攪蠻纏、蠻不講理、既不舉證,在鐵的證據面前又死不認錯的“學術流氓”、“攪屎棍”。 某版主東扯西繞越扯越遠之外沒別的能耐。GB/T 19022未使用“檢定”術語,是因為國際標準ISO 10012未使用,翻譯成中文自然就不可能包括“檢定”,所以國標起草人才會在前言部分加以說明。“本標準為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此處的“計量要求”肯定是指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特性要求(CMR),與是否強檢、什么檢定周期沒有任何關系。該段說明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其操作過程是正文部分的第7.2.2條,7.2.2條是什么?是“測量過程的設計”。該條款與強不強檢周不周期沒有任何關系。再說該說明只是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并沒有說未使用術語“強制檢定”,說明“檢定”既包括“強制檢定”,也包括“非強制檢定”。到了某版主嘴里,卻節外生枝無中生有,拍腦袋臆想杜撰出“強制檢定”來曲解標準原意。 GB/T 19022的附錄A部分,對計量確認的過程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第A.2條“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指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要求,第A.3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EMC”就是指測量設備經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兩者共同構成計量確認的輸入。最終將“MEMC”與“CMR”進行比較驗證,得出測量設備的確認狀態(判定“MEMC”是否滿足“CMR”)。 A.2條示例的最后兩句話:顧客將CMR與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明顯的或隱含的)比較并選擇與CMR匹配最好的測量設備和程序。顧客可規定一個準確度為0.5%級、量程為0~400kPa的特定供方的壓力計。說明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CMR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而是依據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選擇確定的。但從實際的國情看,0.5級屬于精密壓力表,在市場上根本就買不到(國外可能有,但國內沒有此準確度等級的精密壓力表),要么選0.4級的,要么選0.6級的。根據示例所述的情況,只能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4級(CMR)的精密壓力(注:這一CMR的確定,就是依據法律法規JJG49-2013《彈性元件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第5.1條的表1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JJG49-2013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檢定合格就是計量確認合格,檢定不合格就是計量確認不合格,因為此時檢定已經包含了計量確認意義的驗證。如果顧客仍然堅持計量要求CMR以0.5級作為合格判據,那么就不可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機構出具不給出符合性判定的《校準證書》,顧客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A.4條的示例,就是對A.2條示例經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而不是經檢定后的計量確認。
另一種方式,是依據JJG875-2005《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第3.1條表1,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5級的數字壓力計。此時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完全是依據法律法規JJG875-2005確定的,無論是檢定的符合性判定依據與結論,還是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輸入與狀態確認結果,兩者完全相同,即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也就是說,無論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檢定證書》給出的合格與否的結論,與根據《校準證書》做計量確認的結果完全一致。 如此簡單的過程,如此清晰的標準條款表述,稍有計量常識的人,估計沒有哪位看不明白。唯有某版主這位學術不端的“攪屎棍”在這里東扯西繞、信口開河、胡編亂造、正經歪念,居然將“測量設備”視為“非計量器具”,這也會從計量論壇的某版主嘴里說出來,真是丟人現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