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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如何區分檢定與強制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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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huxp 發表于 2017-10-8 10:38:2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又來挑戰國家法律了,作為計量專業網站的版主,對計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實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規矩灣居然說什么:“在我國根據法律法規確定計量要求的,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安全防護、環境保護、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的計量器具,這些計量器具的檢定就叫做“強制檢定”。

強檢以外的計量器具沒有法律規定的計量要求?那么依法管理的范圍就被縮小到了難以想象的程度!看看計量法是怎么說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規定得再清楚不過了,非強檢的計量器具也必須依法管理,這些計量器具量大面廣,也是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主要業務!

        計量法就擺在那里,你還來置疑?
52#
chuxp 發表于 2017-10-8 10:48: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8 10:55 編輯

看看JJF1001第9·31條,關于檢定證書的定義(注意不分什么強檢和非強檢):

9.31檢定證書
      證明計量器具已經檢定并符合相關法定要求的文件。

        這個話規矩灣能聽懂吧?就是說:拿到檢定證書就說明該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了。
                         檢定證書對應法定要求,看清楚了嗎?
5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8 23:44: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8 23:46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0-8 10:38
規矩灣又來挑戰國家法律了,作為計量專業網站的版主,對計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實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


  技術討論是技術上的討論,請不要動不動就扣帽子打棍子。計量法第九條說的非常清楚,“兩個標準和四個方面”列入國家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GB/T19022前言所講的檢定即指這部分內容。強檢計量器具在測量設備的汪洋大海中只是滄海一粟。數量巨大的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含計量器具),因此GB/T19022說“本標準”不使用“檢定”一詞。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在這里僅僅提到“計量器具”,尚未提及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數量更大的測量設備。對這些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什么是“自行”?之后國家局行文規定這些“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可理解為監督檢查企業是不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規定了檢定(現在還應增加校準)的時間間隔(所謂的周期),是否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因當時沒校準概念,使用的測試概念應包含現在的校準、比對等),此外“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的含義。你認為國家局也在“挑戰國家法律”嗎?
54#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09:40:37 | 只看該作者
明明法律有規定,你真好意思睜著眼睛說瞎話,理直氣壯的否認,硬說沒有!

別又來一貫的東扯西繞的,直接回答以下2個問題就行了:

1.“應當。。。。。。檢定”,。。。。這個算不算規定?

2.《計量法》算不算法律?

你總是指責量友們如何如何的,看看你自己,這是什么學風呀?如此一清二楚的問題,也要毫無疑義的狡辯?

         別咬文嚼字的胡扯,沒人愿意聽你的車轱轆話。你認為非強檢計量器具不用依法管理,請拿出證據來。
55#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11:06:03 | 只看該作者
非強檢的,國家法律法規有沒有要求?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56#
liangkh 發表于 2017-10-9 13:40:09 | 只看該作者
受教了!聽各位大師解答
57#
路云 發表于 2017-10-9 16:36:57 | 只看該作者

誰感覺不舒坦啦?自己不心虛,“精神文明”吊在嘴上十來年也沒看你消停過。你這位惡劣學風的“攪屎棍”啥時候有節假日呀?說別人自作自受,那你挨罵就是罪有應得了。別人勸我精神文明,別人沒勸你端正學風嗎?你的這套說教不僅讓人反感,而且讓人惡心。我的態度十分端正,沒有對任何正常技術交流的量友施罵,所以不存在所謂的“罵街”,罵的就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胡攪蠻纏、蠻不講理、既不舉證,在鐵的證據面前又死不認錯的“學術流氓”、“攪屎棍”。

某版主東扯西繞越扯越遠之外沒別的能耐。GB/T 19022未使用“檢定”術語,是因為國際標準ISO 10012未使用,翻譯成中文自然就不可能包括“檢定”,所以國標起草人才會在前言部分加以說明。“本標準為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此處的“計量要求”肯定是指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特性要求(CMR),與是否強檢、什么檢定周期沒有任何關系。該段說明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其操作過程是正文部分的第7.2.2條,7.2.2條是什么?是“測量過程的設計”。該條款與強不強檢周不周期沒有任何關系。再說該說明只是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并沒有說未使用術語“強制檢定”,說明“檢定”既包括“強制檢定”,也包括“非強制檢定”。到了某版主嘴里,卻節外生枝無中生有,拍腦袋臆想杜撰出“強制檢定”來曲解標準原意。

GB/T 19022的附錄A部分,對計量確認的過程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第A.2條“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指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要求,第A.3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EMC”就是指測量設備經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兩者共同構成計量確認的輸入。最終將“MEMC”與“CMR”進行比較驗證,得出測量設備的確認狀態(判定“MEMC”是否滿足“CMR”)。

A.2條示例的最后兩句話:顧客將CMR與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明顯的或隱含的)比較并選擇與CMR匹配最好的測量設備和程序。顧客可規定一個準確度為0.5%級、量程為0~400kPa的特定供方的壓力計。說明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CMR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而是依據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選擇確定的。但從實際的國情看,0.5級屬于精密壓力表,在市場上根本就買不到(國外可能有,但國內沒有此準確度等級的精密壓力表),要么選0.4級的,要么選0.6級的。根據示例所述的情況,只能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4級(CMR)的精密壓力(注:這一CMR的確定,就是依據法律法規JJG49-2013《彈性元件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第5.1條的表1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JJG49-2013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檢定合格就是計量確認合格,檢定不合格就是計量確認不合格,因為此時檢定已經包含了計量確認意義的驗證。如果顧客仍然堅持計量要求CMR0.5級作為合格判據,那么就不可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機構出具不給出符合性判定的《校準證書》,顧客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A.4條的示例,就是對A.2條示例經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而不是經檢定后的計量確認。

另一種方式,是依據JJG875-2005《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第3.1條表1,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5級的數字壓力計。此時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完全是依據法律法規JJG875-2005確定的,無論是檢定的符合性判定依據與結論,還是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輸入與狀態確認結果,兩者完全相同,即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也就是說,無論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檢定證書》給出的合格與否的結論,與根據《校準證書》做計量確認的結果完全一致。

如此簡單的過程,如此清晰的標準條款表述,稍有計量常識的人,估計沒有哪位看不明白。唯有某版主這位學術不端的“攪屎棍”在這里東扯西繞、信口開河、胡編亂造、正經歪念,居然將“測量設備”視為“非計量器具”,這也會從計量論壇的某版主嘴里說出來,真是丟人現眼。

5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18:54:13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11:06
非強檢的,國家法律法規有沒有要求?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 ...

  從未發現有人說計量法不是法律。計量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拆分為兩句話,其一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其二是“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你注意到“自行”的用詞了嗎?“自行”和“強制”是法語(法律語言)中的兩個反義詞,關于“自行”檢定的含義,我在55樓講到了國家質檢總局的明文規定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你慢慢思考一下其中的用意吧。
59#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0:05:4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18:54
  從未發現有人說計量法不是法律。計量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拆分為兩句話,其一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 ...

正好讓大家看看你繼續“表演”!誰問你什么自行或強制了?就問是不是依法管理!

           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這么簡單的問題,看看你東扯西扯的說一大堆廢話,到底是不是要依法管理直接說不行啊?你堅持認為不必依法管理,那么請拿出證據呀!

          我先后貼出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現在再貼《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看樣子,你規矩灣也是顧及臉面的人,請直接回答,國家對于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依法管理?
請直接回答:
                                  是,或不是。
60#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0:09:17 | 只看該作者
要不就請其他版主鎖帖!以免你這個一貫“正確”之人丟了臉面!
61#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0:23:34 | 只看該作者
        看看你規矩灣現在成什么樣子了!有多少次了,將你認為別人罵你的話,加引號后說給與你討論的量友。如果說別人是罵你,那么你原話返回就不算是罵人?比如大街上吵架,第一個人罵了一句,對方回同樣的話就不是罵人?
        總是滔滔不絕的指責其他量友,從來也不哪怕一絲一毫的檢討過自己,是你引發眾怒的根本原因。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誰都可能犯錯,技術觀點有所偏差,那是在所難免的,簡單認個錯,不會有人笑話的,反而是明明知道自己錯了,還要不顧一切地去狡辯,甚至于不惜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認為這樣做就保全了自己的臉面。
                          其實這樣只會。    。。。。。。。貽笑大方。。。。。。。。。。!
6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20:51: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9 21:03 編輯

  如果連法律的“強制”和“自行”用語的天壤之別都分不清,空談“依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話。你貼出的法律條文使用的“法語”是慎重的,嚴格的,強制檢定使用的法語是“強制”,沒有什么可討價還價的,非強制檢定使用的法語是“自行”,你明白“自行”的含義嗎?
  且不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霸道邏輯如何可笑,僅僅點出罵人者的惡毒罵人語言,并以引號的形式告訴他好好想一想該不該這樣罵,勸其停止謾罵,維持文明禮貌的基本道德底線,可以說還沒有“點燈”,只是告訴他你放了什么“火”,都是被譴責的對象,只允許罵街者罵人,連被罵者勸他一聲都不允許,可見霸道到什么程度!該贊揚罵街,還是該鼓勵對罵街行為的批評,可見一個人的立場和品質如何。我并不想批評你不該和罵街惡習的人站在一起,我只想勸你盡快恢復你原來的溫文爾雅、滿腹經綸、令人尊敬的學者風度。
  關于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我們觀點不同,你認為我的觀點“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同樣道理也應該允許別人認為你的觀點“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各人可以平等的友好的表述自己的觀點,哪怕觀點對立亦可各自保留,犯得著相互指責“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嗎?論壇是技術討論的平臺,不是官方意見的發布,任何觀點都允許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討論中不存在權威,任何以權威自居,因為怕丟了自己“權威臉面”,而對不同觀點戴帽子、打棍子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可取的。
63#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04:32 | 只看該作者
還是沒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看清楚了,未自行送檢……,停用,罰款。這個是不是依據計量法管理呀?

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要不要依法管理?

64#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46:48 | 只看該作者
算了,看來你也不知道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老說什么自行,強制。。。

差別:
強檢:定點-----政府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
非強檢:自行選擇檢定機構,自行確定檢定周期。
共同點:確保依法定期檢定。
6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21:58:24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04
還是沒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 ...

  “自行”一詞已經說明了問題。你非要問要不要“依法管理”,我可以回答你,人們所有的行為,無一例外,都應該“依法管理”。但法律規定“必須”如何的,為法律的強制,不如此就要依法制裁。法律規定“自主”、“自愿”、“自行”的,為非強制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自愿”、“自行”處置,“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說明這些測量設備檢定亦可、校準亦可、測試亦可、比對也未嘗不可,不一定強制企業必須檢定。按當前現代計量管理的理念,關鍵的關鍵仍然是確保所用測量設備滿足被測參數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對這部分測量設備監督管理的重點也應放在企業所用測量設備是否滿足其被測參數測量的實際要求上,而不是檢定合格不合格上。使用的測量設備不能滿足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罰款也好,處罰也罷,就該依法處理。使用的測量設備滿足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不管人家執行檢定還是校準,即便執行檢定,檢定不合格,罰款和處罰也是不可取的。
6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22:09:34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46
算了,看來你也不知道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老說什么自行,強制。。。

差別:

  你說的“差別”需要補充。
  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
  非強檢:自行選擇檢定機構(包括不向外送檢而自行內部校準),自行確定(檢定)周期,自行確定溯源方式(可以檢定,也可以校準,還可以采用比對、測試等各種方法)。
  共同點:不是確保依法定期檢定,而是確保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測量的計量要求,確保被測參數測量結果的量值之溯源性,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7#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2:15:23 | 只看該作者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罰款;

這個不是依法制裁?是自愿?自愿還被責令停用罰款?
68#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2:17:55 | 只看該作者
再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23:23: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9 23:28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2:17
再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我在67和68樓回答得已經非常清楚了,請認真仔細看一看,想一想,自然明白。
  我可以再簡單重述一遍: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只要企業按自行確定的周期,自行規定的“檢定”(包括校準、比對、檢測等)方法,按自行決定的“內部校準”或“送檢”機構執行了量值溯源,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的測量預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為,“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當然也就不可能被哪個機構或個人責令停用、罰款。現在許多企業都做到了上述要求,不信的話,請你去責令哪個企業停用、罰款,試試看最終結局是你違法還是那個企業違法。
70#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0:00:51 | 只看該作者

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

非強檢器具無論是“自行”也好,“自愿”也罷,只要是實施“檢定”,那就是法制計量的監管,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那就是違法,必須受到處罰制裁。不知某版主依據哪一條哪一款之規定,可以“自行處置”、“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7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0 00:29:4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0:00
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非強檢器 ...

  一方面你要問“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另一方面又埋怨“計量法嚴重滯后”,我建議你還是再翻翻JJF1001-2011,JJF1001-2011并不滯后。自己看看JJF1001對“強制檢定”術語的定義吧,該不會要我再給你普及什么是“強制檢定”吧?那里明明白白寫道是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的后續“檢定”,而非“檢測”、“測試”、“比對”、“校準”等,你說是不是規定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檢定”呢?是不是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關于誰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法、檢定周期、自校或送檢由企業“自行”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前面我已經說清楚了,人人皆知,你自己不想看,恕我不能為了你一個,浪費大家的眼球,翻來覆去給你重復。
72#
xqbljc 發表于 2017-10-10 05:10:19 | 只看該作者
           半夜雞叫搞這些無聊透頂、歪理邪說的帖子,也只有人不人雞不雞的老琉球干的出來。
73#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8:13: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9 12:2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04:29
  一方面你要問“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另一方面 ...

JJF1001-2011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溯源方式嗎?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定規程進行檢定?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應該不會陌生吧,看看它是怎么要求的吧:

不至于跟我說不認識漢字吧。可不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還“普法”呢,你大糞教屎吧。

某版主71樓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表述,是徹頭徹尾的胡說八道。言下之意就是企業對這部分器具可以隨心所欲,今天想5年一送檢就5年一送檢,明天想10年一送檢就10年一送檢,甚至不想送就作“一次性檢定”處理,經檢定合格的器具可以認為不滿足使用要求禁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可以認為仍滿足使用要求繼續使用。國家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可以不執行,沒有能力達到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可以自編檢定方法,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此行徑居然還說這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的測量預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為。這尊的是哪家的法呀,不就是你們家的規氏法嗎。這是地地道道的無法無天,你就是一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來此“濫竽充數”。

7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0 14:47:5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8:13
JJF1001-2011第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溯源方式嗎?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 ...

  請看清楚,JJF1001-2011第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的后續“檢定”,溯源方式明明白白地寫著“檢定”,而不是“檢測”、“測試”、“比對”、“校準”等,你說是不是規定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檢定”呢?是不是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你提出了“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問題,計量法規定“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且是“強制”的,不檢定就是不允許,你不是很守法尊法嗎,難道連這一點也有動搖?現實情況是測長儀只有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這是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考慮不周把原來的檢定規程換版為校準規范造成的結果,因此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使用校準證書沒有進行檢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沒依據檢定規程而依據校準規范,這兩種明顯違反計量法的情況,國家并不追究企業或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你引用的JJF1033這段文字正是在這種非正常狀況下的特殊處理辦法。JJF1033規定最高計量標準沒有檢定規程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檢定機構按計量法規定依據校準規范無法開具檢定證書,只能開校準證書,企業拿著最高計量標準的這個校準證書就可以當檢定證書使用,這種校準等于檢定的矛盾現象在我國也只是一個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處理。
  我再次提醒你,技術討論中罵街是沒有用的,罵街只能代表你理虧詞窮,罵街是一種素質極低的表現,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證據都可以心平氣和地講,哪怕是錯誤的,大家也表示歡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討論,你如此不間斷地罵街也會給你帶來巨大的心理負擔,有傷你的身體,同時也污染和敗壞了論壇的語言環境,真的是有百弊而無一利,請不要視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勸說為敵對的戰爭。
  另外請你不要把企業想的那么不堪,企業自行規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內校還是送檢是會有制度保障執行的,不會如你現象那樣朝令夕改,自己搞亂自己的管理陣腳,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亂不堪。
  我是否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是否“濫竽充數”與你無關,也不是本論壇需要討論的問題,但愿你不是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不是“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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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0 15:32: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0 15:38 編輯

"強制檢定”這東西在很多方面都難以準確界定,尤其是企業自己內部使用的各種儀器,管理上有個差不多就行了,最終還得計量行政部門說了算。非強檢的儀器,從科學使用的角度來說,當然也應該定期檢定,但是具體周期就比較靈活了,企業自己有很大的決定權,計量行政部門一般不會干預,但是企業的其它主管部門或企業自身出于對產品質量的控制的需要,也會對計量儀器管理上做出一定要求,所以正規的企業還是會定期檢定各種關鍵儀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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