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0-30 00:29 編輯
所以說必須搞清楚CMC定義的到底是什么不確定度?,F在標準或資料中所提及的不確定度共有三個: 1、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及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從理論上說是與被校對象無關的,真正代表校準裝置的能力。所有的資料,無論是JJF1033(JJF1033不是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不確定度,而是提交的《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中第一張表第六行所填寫的不確定度,參見JJF1033第4.2.2條和《JJF1033-2007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第一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二)款8項第四段的內容),還是JJF(軍工)3第5.9條,或是GJB1749A第5.2.1條,都是將其稱為“計量標準(或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從理論上來說,它就是人、機、料、法、環這五個引入不確定度的因素中,除了“料(別叫對象”)這個因素之外的所有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 2、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則是由1所說的不確定度與“料(別叫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合成得到。 3、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從定義上看,它仍然是第2項所說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不過它是第2項的特例,即最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是因為在評定第1項時,絕大多數情況是必須用到被校對象來對計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在考核過程中,無法將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區分開來分別進行評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CNAS規定要將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要選用“最佳儀器”來進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以獲得校準機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以代表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但CNAS對此進行了兩點限制,第一點限制就是“申請認可的實驗室可獲取的”;第二點限制是“按量傳關系可校準的”。你所說的選用更高等級的被校對象(如:上級的測量標準)來評定不是可以獲得更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了嗎?但這與CNAS的條款有沖突。第一,條款要求是“可獲得的”,上級標準可以認為是不可獲得的;第二,條款要求是“按量傳關系可校準的”,更高準確度等級的明顯超出本限制范圍;第三,這樣評出來的不確定度不是CMC,而是第1項“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對上級機構來說,也可以說是他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即第2項),該不確定度應該在上級機構為你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如果上級機構出具的是《檢定證書》,沒有給出不確定度信息,CNAS要求受審實驗室應向上級機構索取,或自行評估。這個不確定度對申請認可的實驗室來說,也只能是第1項,它只能作為第2項或第3項(CMC)的一個分量。這個不確定度對向下量傳的客戶選擇計量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來說,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證書中的不確定度信息不詳細(有可能是全量程中的最大值),不符合CNAS對CMC表達方式應當覆蓋全量程的要求。所以CNAS規定“實驗室可獲得的,按量傳關系可校準的儀器中選擇‘最佳儀器’”是非常準確且簡明的表述。 你也可以參閱我在“計量檢定證書是否給出不確定度”主題帖的第297樓的第二張圖,CMC指的是圖中“一級校準過程”的最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綠色字)。對于客戶來說,這就是反映你的最佳校準能力。而不是“二級校準過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紅色字),如果你用更高準確度等級的被校對象,評出來的很有可能是后者,有可能會對客戶產生誤導。
補充內容 (2016-10-30 03:13):
筆誤:第6行的“GJB1749A"應為”GJB2749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