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測 試
4.1 零部件精密測量
4.1.1委托計量檢測的范圍
4.1.1.1 零部件加工工藝規程規定送檢測或計量而該單位檢驗室不具備檢測條件的產品零部件。
4.1.1.2 仲裁檢測的零部件和產品故障分析中需進行計量檢測的零部件。
4.1.1.3 新產品研制設計與產品測繪中復雜零部件的測繪檢測。
4.1.1.4 外協零部件入廠驗收檢驗中需要委托計量檢測的項目。
4.1.1.5 其他需要委托的計量檢測項目。
4.1.2零部件送檢手續和會簽要求
4.1.2.1 送檢零部件應由加工單位檢驗室或仲裁、 故障分析、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的有關人員逐項填寫計量檢測委托單并負責送檢。
4.1.2.2 各單位檢驗室在會簽加工工藝規程時,對本檢驗室無條件進行檢測需送計量室測量組檢測的,應轉計量室進行技術性會簽。加工工藝規程指定首件送計量的,也應送計量室進行會簽。
4.1.2.3 外協零部件入廠驗收檢驗中需要委托計量檢測的項目應由計量室在外協件入廠檢驗計劃中進行會簽。
4.1.2.4 仲裁、產品故障分析、產品測繪和其他需要委托計量檢測的項目以及大批量委托計量檢測的零部件的送檢,應經質保部領導同意并在委托單上簽署意見方可委托送計量檢測。
4.1.3 對委托計量檢測零部件的要求
4.1.3.1 凡委托計量檢測的零部件送檢時,應帶零部件圖紙、加工工藝規程和計量檢測委托單。
4.1.3.2 送檢的零部件必須清潔、去磁、無毛刺和無其他影響計量檢測的外觀缺陷。檢測所需輔助測量二級工具由委托單位按要求提供或配制。
4.1.4零部件經計量檢測后,計量檢測人員應填發計量檢測報告單,并將委托單聯同時填好作為存根按《質量原始記錄與歸檔辦法》歸檔保存。計量檢測報告單只給出所委托項目的計量檢測結果,計量檢測人員應對所出具的計量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計量檢測報告單應有檢測、校對人員簽章。
4.1.5計量檢測人員在進行零部件計量檢測時,應認真消化圖紙資料,正確選擇和使用計量器具,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內。
4.1.6進行零部件計量檢測時,應根據被測零部件的公差等級、形狀、大小和材料等情況,將被測零部件放在計量檢測儀器間或平臺測量間與檢測儀器設備等溫,其等溫時間不少于1小時。
4.1.7進行零部件檢測的場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有適宜的環境條件,應滿足6.1條要求。
4.1.8檢測場所應有明顯的產品零部件標識區域。
4.2 產品、零部件及材料試驗質量控制
4.2.1試驗人員在接收產品、零部件及材料時,必須填寫“產品接收記錄單”上的內容要求。
4.2.2各項產品、零部件及材料試驗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條件(技術規范)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設備和程序進行試驗。
4.2.3測試產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試驗前應進行產品標識,如:編號、涂色等,以防不同試驗條件下的產品、零部件及材料混淆,試驗結束后的產品、零部件及材料應及時歸檔或放置在規定的標識區域內。
4.2.4測試產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試驗設備中的安裝必須符合產品、零部件及材料技術條件(技術規范)要求。
4.2.5試驗人員在試驗前,必須消化資料,熟悉內容和操作要求,試驗所用的操作規程、技術資料應現行有效。被測試產品、零部件及材料安裝、放置完畢后,必須進行工作性檢查,不能發生因安裝不當而造成的故障。
4.2.6試驗過程中不允許隨意中斷試驗,如出現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試驗并通知維修人員或檢測技術人員處理;如發生重大故障,應做好原始記錄,保護現場,立即通知報告質保部領導。
4.2.7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要隨時觀察和記錄各類儀器儀表、試驗設備和產品、零部件及材料的工作狀態。換班時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
4.2.8試驗過程中,應做好各種原始記錄,并對數據的正確性、公證性負責,操作人員在試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保證原始記錄的完整性。原始記錄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動,必須是杠改,并由更改人在更改處簽名或蓋章。
4.2.9試驗結束后,應及時對試驗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并由產品、零部件及材料試驗技術員出具“試驗報告”和產品、零部件及材料歸檔工作。
4.2.10產品定期試驗
4.2.10.1 根據產品定期試驗計劃,按進度要求完成定期試驗任務。
4.2.10.2 定期試驗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試驗,并請主管技術員立即著手分析,必要時,請技術中心、質保部、三廠等相關技術員一同參與故障分析。
4.2.10.3定期試驗出現故障,不再加倍重抽產品進行驗證.除特殊情況(上層決策等)外。
4.2.10.4定期試驗無論成敗,都必須出具正式試驗報告。待產品改進后,重新抽取產品做定期試驗。
4.2.10.5定期試驗產品,由提交單位負責在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
4.2.11產品分析試驗
4.2.11.1產品試驗技術員根據設計通知單,下發分析試驗通知單,并及時協調試驗產品的到位。
4.2.11.2試驗室根據分析試驗通知單,嚴格按試驗工藝規程進行各項分析試驗。
4.2.11.3如果出現問題,按委托單位的要求處理并做記錄或由委托單位自行處理。
5 計量器具及測試設備管理5.1 計量器具的購置、入庫、發放、流轉及臺帳管理
5.1.1計量器具的購置
5.1.1.1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質保部計量室下發第二年計量器具、測試設備購置通知單,各單位根據本單位使用情況,上報需購置的計量器具、測試設備清單。
5.1.1.2 計量室根據各單位上報情況,結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況統籌規劃后,編制年度購置計劃報采供部進行采購。
5.1.1.3 對于精密貴重的計量儀器、測試設備按技措計劃采購。
5.1.2 計量器具的驗收入庫
5.1.2.1 新購計量器具入庫前應由采購部門指定人員向檢定組送檢,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由檢定組簽發“計量器具入庫合格證”后方可辦理入庫,“計量器具入庫合格證”應與計量器具一同存放。
5.1.2.2 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開具“計量器具入廠檢定報告”,由采供部門負責處理。
5.1.2.3 精密貴重儀器設備開箱安裝使用時,應通知質保部計量室一同開箱驗收,并將儀器附件和所帶技術文件登記在“檢測設備開箱檢查表”上,發現損壞和缺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其使用說明書、原理圖等有關資料由計量室收回建檔保存,使用單位可借閱或發給復印件。
5.1.2.4 采供部門每半年盤點后,向質保部計量室報一份計量器具盤點表,以便了解計量器具的發放情況。
5.1.3 計量器具的發放
5.1.3.1 計量室根據綜合平衡后采購的計量器具,按各使用單位上報的計劃發放計量器具。
5.1.3.2 各使用單位開出本單位領導簽字的領料票,質保部計量室審校后,到采供部領取。
5.1.4 計量器具的流轉
5.1.4.1 員工在公司內調動時,屬個人使用、保管的計量器具應留在原單位,確需帶到新單位時,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質保部提出申請,經質保部批準,并以“計量技術通知單”的形式(一式四份)通知調出,調入單位及計量室辦理轉帳、移交手續。
5.1.4.2 公司內行政單位合并、分解或調整,原行政單位和新建制單位應指定專人會同計量室辦理計量器具轉帳、分帳手續,建立各自新的“計量器具管理臺帳”進行管理。屬固定資產的儀器應填寫“固定資產調拔報告單”。
5.1.5計量器具的臺帳管理
5.1.5.1 各使用單位應建立本單位各類“計量器具管理臺帳”,計量室應分類建立公司本專業“計量器具管理臺帳”,計量室應建立公司各類計量器具總臺帳。
5.1.5.2 公司各類計量標準器具應由計量室建立管理臺帳,由計量室建立和保存儀器設備檔案。計量標準器具的設備檔案應包括:儀器設備的制造廠、型號、規格或測量范圍、出廠編號、附件清單、存放地點及其變動情況、生產日期、啟用日期等的記錄,檢定或校對、調整或修理、損壞與丟失情況、封存與禁用、降級與報廢等的記錄,檢定或校準證書、使用說明書(復印件)、原理圖、履歷本等資料。
5.1.5.3 使用精密貴重計量儀器設備的單位應按5.1.5.2條要求建立設備檔案,儀器所帶的說明書、原理圖以及各種技術文件、資料應由計量室建立資料檔案,使用單位可借閱或發給復印件。
5.1.5.4 計量器具臺帳內容應按要求填寫完整,帳物相符。
5.1.6 計量器具的封存
5.1.6.1 暫時不用的計量器具,應由原使用單位提出計量器具封存申請報告及清單一式三份,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質保部計量室批準。申請報告批準后,對計量器具予以封存。封存的計量器具應與生產現場隔離和妥善保管,在計量器具的明顯位置貼上封存標志。封存的計量器具不進行周期檢定或校準。
5.1.6.2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的封存,應有使用單位的書面報告,經質保部領導審定,主管領導批準后報上級計量主管部門備案。
5.1.7 計量器具的啟用
5.1.7.1 已封存的計量器具重新啟用,應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一式三份,經計量室批準方可重新啟用,并納入周期檢定或校準。
5.1.7.2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的重新啟用,應由計量室出具申請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并上報上級計量主管部門備案,重新納入周期檢定。
5.1.8計量器具的降級、報廢
5.1.8.1 一般工作用計量器具經調修后不能恢復原準確度,但還能作低級準確度使用的計量器具,由計量室作降級處理準予使用,但其技術指標應符合降級級別的要求。作降級使用的計量器具,計量室應對其技術指標加強考核,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
5.1.8.2 精密貴重計量器具的降級,使用單位須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降級原因,經計量室檢定組作出技術鑒定,計量室確認批準后作降級使用。
5.1.8.3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在不滿足量值傳遞的要求時,憑檢定機構的結果通知書,由計量室出具報告,經主管領導同意,報上級計量主管部門批準降為工作計量器具使用。
5.1.8.4 凡批準降級的計量器具定范圍定點使用,應在計量器具明顯位置粘貼計量彩色“限用”標志,并標明限用范圍和限用點。
5.1.8.5 降級的計量器具仍應納入正常周檢管理。
5.1.8.6 一般工作用計量器具由于長期使用或正常使用磨損,經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含國家宣布淘汰的計量器具),由計量室檢定組填寫“計量器具報廢審批單”一式三份(使用單位、計量室檢定組和計量室各一份),經審批編號后作報廢處理,并注銷各級臺帳及帳卡。
5.1.8.7 精密貴重計量器具的報廢,使用單位應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報廢原因,計量室檢定組作出技術鑒定(必要時應申請上級計量技術機構作技術鑒定),經質保部領導確認,報主管領導批準后作報廢處理。報廢手續應填寫“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單”一式三聯(使用單位、計量室和綜合管理部各一份)。
5.1.8.8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報廢由計量室出具報告,質保部領導審核,主管領導同意,報上級計量主管部門批準,報廢手續應填寫相應的審批表(單)。
5.1.8.9 計量器具丟失和因損壞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應作報廢處理,并在“計量器具丟失損壞處理單”上明確作出報廢結論,注銷各級臺帳和帳卡,不再單獨辦理有關的報廢審批表(單)。
5.1.8.10 凡批準作報廢處理的計量器具,應嚴格隔離,防止混入生產現場,并應由計量室檢定組負責收回,建立計量器具報廢臺帳(用“計量器具管理臺帳”代)和辦理轉移簽字手續。可利用的零備件由計量室檢定組予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廠廢舊物資回收部門處理。
5.1.8.11 由于存放條件或其他原因,已批準報廢的計量器具不能回收或沒有回收,應在器具明顯位置粘貼計量彩色《報廢》標志。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4-9 13:2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