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2-6 18:30 編輯
這得看過程中用的是哪個參量,用哪個就對應哪個。 所以說嘛,誤差的包含區間,那就是最大偏移極限的要求;不確定度的包含區間,那就是最大離散程度的極限要求。兩者物理意義不同,功能各異,不是包含或替代的關系。 如果用儀器允差評定出來的結果真的“全世界一樣大”,那按照不確定度又何嘗不是呢?大區和國家院的能力都很好看,大家都送到大區和國家院那得出的結果也都會相差無幾,就算有的差別較大那也是因為儀器的級別或允差大小不一致才導致的。 這是校準嗎?這叫溯源嗎?這叫“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嗎?差別較大,只是因為儀器的級別或允差大小不一致所致嗎?同樣的人、機、法、環校準條件,對同型號同規格的不同的被校對象校準,所得“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一樣大了嗎? 如果溯源證書上沒有提供不確定度怎么辦,之前你的回復已經說過了,有三種途徑:直接索要結果、索要數據自己評定或直接按符合性判定反算;這也是目前按順位通用的方法。 目前的現實情況并不是順位,絕大多數都是按第三種方法——套算。當然這是建立在套算出的最大允許不確定度可接受的前提下,既簡單又省事。但我們現在討論的,這是儀器自身“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還是人為規定的儀器不確定度的最大允許極限。 測量條件和測量過程一致時,除標準器引入的分量外其他的分量是幾乎一致的,這沒問題; 不是幾乎一致,而是完全一致。 修正對不確定度不會改善,但一定會改善測量結果。 除了改善測量結果的準確程度,還改善了什么?能拿出實際的檢測數據出來佐證嗎? 雖然所謂的允差是人為規定的,但不確定度又何嘗不是呢?。。?/font> 儀器的實際誤差和實際的不確定度可不是人為規定的,而是通過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出來的,是隨不同被校對象而異的。 但我記得在穩定性考察中關于考察結果的區間寬度是這么規定的:當儀器加修正使用時應不超過擴展不確定度的寬度,當不修正時應不超過儀器允差的寬度。 這是穩定性考核的參考標的,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判定時,是否引用溯源證書中的不確定度作為要求不確定度分量是兩碼事,根本不搭界。 盡管您查閱了這么多的校準規范,但我看了一下,沒有一例是已知儀器不確定度而棄之不用的。JJF 1402《生物顯微鏡校準規范》中,說“標準玻璃線紋尺刻線的MPE為±2μm”,我不知道這個指標是從哪里來的,這是標準玻璃線紋尺的合格判據嗎?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JJF 1847-2020《電子天平校準規范》,由標準砝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都是按照擴展不確定度評定的。而是要看溯源證書有沒有提供擴展不確定度U,當提供了U時,就按證書提供的擴展不確定度U進行B類評定,當沒有提供擴展不確定度U時,就按最大允差套算(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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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16:02 上傳
第6.1.1.1條和第A.1.2.1.1條,均沒有“校準過程中僅限于使用砝碼折算值”的意思,而第A.1.2.1.2條和第A.1.2.1.3條就明確限定了使用標稱值還是使用折算值。在接受CNAS官方培訓時,我也就此咨詢過培訓老師,問他儀器溯源證書已經給出了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時,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為本級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中,由該儀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所有的評定都按溯源證書中的不確定度評定,如果我有兩臺同種測量儀器的話,采取兩臺儀器測量取平均值的模型,△=1/2x1+1/2x2,兩臺標準器的溯源證書標準不確定度都是u1,那由標準器引入的分量就會是u1 /√2,如果是三臺合成那就是u1 /√3 ,四臺就是u1 /√4 ……如此類推,最終由標準器具引入的分量會很小,從而獲得“較優”的測量能力 您這個例子,個人覺得不是很恰當。如果每臺標準器的標準不確定度都一致,且是做修正測量,那么他就等效于用一臺儀器進行多次測量取平均值。這就不是標準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是“平均值的實驗標準偏差”(即:測量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再說評定“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是要你用多臺計量標準來評定,而是在測量范圍相同的計量標準中,選擇性能最優的那臺來進行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