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定”是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承檢機構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判定你送檢的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因此《檢定證書》通常都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合格”就可以用,“不合格”就禁用,這是計量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之,,無需在做什么“計量確認”。否則“計量確認”的結果與《檢定證書》的結論相矛盾,則有違計量法。 2、“校準”則是用戶的自主溯源的市場行為,校準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通常不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也不會給出強制性的“校準周期”。所以用戶取回后應該進行“計量確認”,自行判定測量設備是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即:進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究竟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用戶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通常都是以“檢定”的方式溯源,并且是以定點定期的方式送檢,這就是“強制檢定”。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用戶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準”的方式溯源。究竟是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的方式溯源,取決于送檢/校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如果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特性要求為合格判據,就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因為承檢機構已經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了驗證確認,在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中給出了合格與否的結論,用戶只需根據檢定結論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即可。如果不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特性要求(即以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為合格判據,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行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并根據測量設備的新舊程度、使用頻次、使用環境條件、維保狀況、穩定性程度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建議樓主看看GB/T 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重點看看第7章、圖2和附錄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