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量檢定規程和標準不是一回事,昨天剛問老師,計量檢定規程不適用于標準化法。
對于這一觀點,本人不敢茍同。你是不是認為編號只有冠以“GB”開頭的才能稱之為標準,冠以“JJG”開頭的都不能稱之為標準?何謂“標準”?標準乃規范性文件之一,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看看GB/T 20000.1-2014《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是如何定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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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清楚你咨詢的這位老師此言的依據出處在哪里。 2、我理解您說的情況,就是現在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同時存在的情況,而且你也舉了很多例子。但是,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從法理上來說,只要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存在,那么其他計量檢定規程(主要是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都應該是作廢的。
我已經說了很多遍了,你說的“其他計量檢定規程(主要是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都應該是作廢”是有前提的,即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完全覆蓋了其他檢定規程,在不能完全覆蓋之前,是可以保留、并存的(但不能與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相矛盾和沖突,交叉重疊部分的技術要求也不得低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 3、我這里舉一個X光機的例子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第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可知,前面所列為強檢計量器具,但是——2005年衛生部發文:衛生部關于醫用加速器等放射診斷和治療設備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5274號),他們認為X線診斷機、CT機、醫用激光源、醫用超聲源等是以診斷治療為目的醫療設備,不是用來測量被測物量值、以量值傳遞為目的的標準物質和標準器具,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范疇。
你這是界定是否是測量設備的問題,與本主題不搭界。都不屬于測量設備了,何談計量。 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不能完全覆蓋地方、行業、部門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情況下,下級標準的技術要求不低于國家標準,按照哪部標準都能滿足量值的準確可靠。能夠滿足地方、行業、部門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要求,就不存在不滿足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要求,只不過前者的實施、執行受到地域、行業、部門的限制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