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5 22:58 編輯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做周期檢定,哪怎么還允許進行校準呢?進行校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退一步說,計量法制定的時候尚無校準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說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校準是不合法的? 答:我早就說了計量法的修改工作已嚴重滯后,三十年前制定兩部法律法規時,國內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與活動,因此“校準”根本就沒有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應有的地位與說法。我在35樓就已經回答了你的疑問3,你不能用當年這兩部完全不適用于當今現實“校準”情況的法律法規,來解釋“校準”的合法性。“校準”到目前為止,仍然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我們只能用“科學性”、“合理性”去解釋。 2、現在企業、事業單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計量器具(測量儀器)未送檢(只做不定期的校準),這些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也只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自己做確認,對結果負責,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計量器具。這與現存法律法規不是存在矛盾嗎?
3、現在企業、事業單位的這類計量器具該如何處理?
答:不矛盾,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非強檢器具不允許校準。對于這部分器具,其溯源方式是走法制計量的“檢定(自愿檢定)”,還是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企業完全可以自由選擇。但如果一旦確定,那就按各自的游戲規則實施。為什么一定要走法制計量的檢定,又不想執行計量檢定規程(違法行為)呢?《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如某人所說的“可視為無效”,在他的眼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檢定證書》),他可以我行我素的予以拒絕接受,他說合格就合格,他說不合格就不合格,他想有效期多長就多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