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22 04:01 編輯
“混九規”不要在此挑撥離間,企圖在我與其他量友之間的正常技術交流間搬弄是非,挑起矛盾。本論壇唯一一位將“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恰恰也只有這位“學術流氓”。 疑問1:此人既然“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就該知道那個年代的非強制檢定與當代的校準實際利用價值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國家局發布了6號公告,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用不著哪個“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檢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出具《檢定證書》,合理合法,企業按自己規定的周期送檢也是合理合法。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限制,自行確定復檢時間間隔(當前可稱為“復校時間間隔”)無可挑剔。
將質監總局已在2016年就已經明令廢止的公告,到現在還在這里說其合理性來誤導大家。將承檢機構所出具的《檢定證書》上給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視為廢紙一張,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你以為你們家的“規氏法”比國法還大是不是?讓你曬出哪家企業有現場所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期的案例,你就裝聾賣瞎。這種情況有哪家企業能夠通過外審?你說得那么振振有詞頭頭是道,那6號公告為什么要廢止呀?牛逼無賴。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的問題很簡單,只要抓住強制檢定的“強制”是強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縮短了周期的送檢是企業的要求,不是國家的要求,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在當前強制檢定免費中不能享受免費待遇。因此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是嚴格區分的。
果真是如此嗎?看看《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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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2 23:07 上傳
看清楚了沒有,牛逼無賴?強檢器具到底是能調整周期還是不能調整周期呀? 如果當年有術語“校準”,相信就不會有強檢與非強檢之分,而是檢定與校準之分了。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檢定”,非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校準”,也就不存在現在這么麻煩的狀況了,用不著費勁“‘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解釋非強檢和強檢的區別了。
現在的最新有效版本JJF1001-2011不僅有4.10條“校準”術語,而且還保留了9.17條“檢定”術語,并且還增加了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術語和9.22條“自愿檢定”術語,你怎么解釋?你的口氣好像是規范起草人他爹似的,如此厚皮老臉還好意思說,狗屎一泡。無非就是將法制計量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 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條地理解“檢定周期”,特別是這些人手握對企業計量管理生殺大權,建議企業用“校準間隔”、“計量確認間隔”,使其沒有把柄可抓。
本論壇除了你這位空前絕后的絕種以外,還有誰片面教條地理解啦?所有的企業都是這么做的,用得著你來建議嗎?你不是自封為“擰種”嗎,你有種繼續“擰”你們規家的種呀? “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同樣是個不符合項,改為計量確認間隔,確認間隔2年,即便檢定周期1年超過了檢定周期,但沒有超過確認間隔的測量設備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非強檢器具,兩個檢定周期不連續,中斷期間辦理了停用或封存手續,不符合哪個標準哪條哪款之規定啦?哪家企業有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計量器具還在現場繼續使用的?哪家企業的計量器具間隔與檢定周期不一致,且長于檢定周期的?你不懂就閉嘴滾遠一點,要么就拍幾張現場實際的照片上來給大家看看,別自拍腦袋瞎編這些天方夜譚之類到底虛擬故事了。 順便提一句,6號公告的廢除,并非其規定的精神不適用了,而是因為JJF1001有了“計量校準”、“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企業完全可以使用這兩個概念實現自己在計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權,沒有必要再走“非強制檢定”的老路,從而非常輕松有效地分別實施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兩種管理方法。既然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誕生使6號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進行精簡法規和規章中,6號公告完全可以廢除。
死到臨頭都還嘴硬,躺進棺材都還要升手。JJF1001第9.22條的“自愿檢定”你是真瞎了眼還是裝癡賣傻呀?當今世上“自愿檢定”的器具成千上萬,估計到你躺進棺材的那天都不會絕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