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領導:您好!非常感謝總局領導出臺《關于推動質檢系統計量技術機構改革、創新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是對所有計量檢定機構工作肯定,對全國計量機構是大有裨益的。因為現在基層計量機構存在諸多問題,基層很多計量機構是和質檢機構(質檢所)合在一起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靠收取檢驗費來維持,現在質檢機構又在搞轟轟烈烈的企業化、市場化,而基層的很多領導及編辦的同志都對計量機構和質檢機構不太認識,片面地將其認為為同一性質的機構,導致計量機構逐步面臨市場化和商業化,我想這是很不可取的,總局這個時候及時出臺指導意見,對基層檢定機構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但我認為檢定機構不應該作為第三方的法定事業單位來處理,應該為公務員序列的,我的依據如下: 一、計量自古以來都是官方性質的。計量從秦始皇統一度量衡以來一直是官方的舉辦的公務行為,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一樣是國家主權的象征,沒有自己國家的計量就沒有主權。民國時期從事計量工作的都為公務員,他們都是有“委任狀”的,叫“計量官”,是和法官、檢察官一樣的“官銜”,我們國家在技術監督局時期,從事計量的都是公務員,但到了質檢總局后就淪為事業干部,這是對計量工作的忽視,計量人員身份的降低對計量從業者來說積極性大大折扣。 二、國外如德國等以及我國臺灣、香港從事計量工作的都是公務員。 三、我國很多地方從事計量工作的都或多或少的在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現在的弊端是計量行政和計量技術分離,導致人員流動困難,事業人員積極性降低。 四、指導意見中提到研究建立國家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仲裁檢定和其他計量監督等工作是政府行為,既然是政府行為,強制檢定又是行政審批項目,那么我們在從事計量檢定、量值傳遞以及仲裁檢定就是實實在在的公務行為,不能由事業機構來代替。我們的勞動局下面的勞動仲裁院都是參公單位,為什么我們計量從事的明明是公務行為,為何不可?人事局連他的下屬“人才市場”都可以參公,為何我們計量不行? 五、事業單位尤其是現在和質檢機構合在一起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是無法保證公正性,因為機構要發展需要錢,要收費,要收費就無法保證公正性。再者計量工作尤其是民生計量工作大部分要求免費的,如果隨著檢驗機構市場化、商業化,那么計量就會靠邊站,就會邊緣化,量值傳遞和溯源是要有斷層的,基層很多由于經費問題往往不想檢定而做虧本的買賣。商業化又導致了公正性的缺少,為了機構的生存往往會犧牲強制檢定的公平和公正。 六、我國很多其他部門的檢驗機構是公務員序列的,比如公安部門的法檢,他們是公務員,他們就是不收費,完成法定的法檢任務,這樣才能保證法檢的公平公正性。我們的纖維檢測也是參公的。我們計量現在法定的職責完成不了,因為首先是要為了賺錢養活自己去從事校準等其他任務,把不賺錢的計量拋在一邊,這個我們可以去看看基層建標的側重點就明白了,校準的項目肯定多于檢定的。計量機構既然是為了完成法定職責的檢定,應當首先完成《計量法》規定的法定任務,其他的任務可以交由市場去調節,但前提是我們機構的頂層設計要合理,只有計量公務員化不商業化類似公安法警化才能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