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19 02:41 編輯
CNAS-CL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第5.2.2條中對培訓機構或培訓老師的要求是“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向CNAS提出審核申請的也是你,自己拿不出內部校準人員所持有的《檢定員證》,又不主動提供(也許根本就提供不出)培訓機構或老師的資質或能力的證明。見證材料都沒準備好,就向CNAS提交審核申請,竟然還說審核員不能坐等受審單位拿證據,得自己去找。天底下哪有如此牛的受審單位,什么見證材料能夠證明培訓機構或老師的資質或能力,你自己還不清楚嗎?還需要審核員來為你出證明嗎?搞搞清楚誰是主審誰是受審,這不是舉證倒置是什么?交一份學生的成績報告單就能夠證明老師的能力了嗎?荒唐!還好意思自封自己為君子,視CNAS審核員是小人。在我看來,受審單位如此不把審核員放在眼里,唯我正確,充其量也就是個“偽君子”。 如果受審核單位提供個檢定員證復印件給他即可,他坐在遠隔千山萬水的辦公室“審核”就行了。 不知道你是從哪層樓里看到了我的表述有這層意思。我在93樓和100樓里都已經說了,對內部校準人員以現場試驗、座談、提問等方式進行抽查那是后一步的事,這也僅僅是對內部校準人員能力的驗證與確認,并不是來證明老師的能力的。況且我也經說了,取得《檢定員證》的內部校準人員同樣有可能被抽到,這與是否取得《檢定員證》沒有絲毫關系。誰說了“取得了《檢定員證》現場審核時就可以免考”啦? 本來事情在71樓你提供了蓋有培訓機構公章的培訓記錄作為見證材料,讓審核員去判定培訓機構是否具備資質或能力就已經足矣,事情可以畫上句號了。你卻又東扯西繞,將問題又擴展到GB/T19011,現在已到了一百多樓,你將這個句號畫成了一個大圓圈,將問題又撤回了原點繼續爭,不知道有什么意思。以下我將我的個人觀點陳述如下: 根據CNAS-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第5.2.2條“校準人員的培訓應至少包含計量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培訓三部分。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之規定,對培訓機構或老師的資質或能力的判定原則如下: 1、受審單位的內部校準人員若取得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則培訓機構的資質或能力毋庸置疑; 2、若受審單位的內部校準人員未取得《檢定員證》,而僅僅提供了不是培訓機構出具的對內部校準人員進行的計量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三部分的培訓記錄或《成績報告單》(即沒有蓋培訓機構印章),那么受審單位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培訓機構或老師具備資質或能力的證明。 你我的爭論焦點不就是第2點嗎,很簡單,如果你有證據就說有證據,說清楚是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培訓機構或老師的資質或能力。而不是讓我去考你的內部校準人員,來證明你為開小灶培訓所聘請的老師是否具備能力。如果沒有證據,那就趕快去找證據,不要再在這里繞彎子了,沒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