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7 02:46 編輯
CNAS-CL25的該條款或其它條款,或國家哪個法律法規,有哪一條規定企業內部校準人員必須“取得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則可以證明是通過了具備資質或能力的培訓機構的培訓與考核”呢? 以上是你在65樓第二段結尾的原話,其意思不就是說:“取得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仍不足以證明是通過了具備資質或能力的培訓機構的培訓與考核”嗎。還有什么好狡辯的呢。誰強制了你用一種形式啦?誰否定了其它三種方式啦?取得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說明他已經通過了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其培訓機構和授課老師的資質還有什么值得懷疑的呢?誰主張誰舉證的道理你不會不懂吧。你沒有取得《檢定員證》,那就屬于其它三種情況,你就有義務提供證據,來證明你所選擇的培訓機構具備能力,或老師具備資質或能力,這難道有錯嗎?CNAS評審員沒有按照CNAS-CL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第5.2.2條“…,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钡囊蟛僮鲉幔砍鰳藴室蟮姆秶藛??你拿不出證據,評審員憑什么相信你的培訓是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呢?難道還要評審員來證明你所選的培訓機構和老師是具備能力的嗎? 關于“吃飽了撐著請CNAS來審什么?”我在58樓就已說過,自己該做的工作與職責和認證認可完全是兩碼事。例如,內部校準員的培訓和資質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說了算的事,但顧客不一定相信它按標準做了。實驗室為了取信于顧客,需要第三方公正機構來“證明”,才自愿申請CNAS認可。 看看你上面所說的話,取得了《檢定員證》的人你不聘用,你非要聘用未取得《檢定員證》,然后找幾個你人力資源部門認為有能力的人來開小灶進行所謂的培訓后頒發《上崗證》,還想通過CNAS的審核和確認。你規矩先生不就是想這樣做嗎。這叫什么?這叫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客戶都不相信,憑什么CNAS評審員就要相信???你提供了什么證據讓CNAS評審員相信你所選的培訓機構或老師具備能力呀?客戶不相信,你也可以讓客戶去考核你的內部校準人員嘛(不是也有二方審核嗎),通過第二方審核不同樣可以取信于顧客嗎。 既然想獲得第三方公正,那就得按第三方的要求來,而不是你人力資源部門說了算。CNAS的現場評審員是依據CNAS的準則條款,來對你提供的見證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和確認的,不是來考核的。對受審單位提供的見證材料的真實性,評審員可以采用現場試驗的方式進行驗證。其目的也僅是驗證,而不是,也不可能代替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前提是你必須先提供見證材料。因此,無法證明培訓是否由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的責任,不在CNAS評審員,而在受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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