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依照哪門子法和規,來對內部校準項目進行審核呀?國家層面根本就沒有一部法規談到了校準人員的管理要求。如果要參照檢定人員的管理辦法和要求,來對內部校準人員進行審核,那就必須要取得《檢定員證》,才能從事校準工作(注意,我這里是說參照執行),只有這樣談得上依法依規。如果是檢測實驗室的內部校準項目,則CNAS會依據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安排校準領域的評審員,參照校準能力認可的評審要求,實施對內部校準能力的評審和確認。如果不是申請CNAS能力認可的檢測實驗室,而是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校準,則可以參照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去組織審核。出來這兩種方式外,沒有任何法規、準則等可以參照作為依據。 對于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我們來看看它是如何說的吧。首先4.1條就規定“檢測實驗室對使用的與認可能力相關的測量設備實施的內部校準,應滿足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和CNAS-CL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的要求。”第4.2條規定:“實施內部校準的人員,應經過相關計量知識、校準技能等必要的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或經授權。” 我們再來看看CNAS-CL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對校準人員是如何要求的吧: 5.2.1 校準人員、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等關鍵技術人員應具有所從事專業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了解測量標準以及被校設備的工作原理; b)熟悉測量標準和被校設備的使用方法; c)掌握校準方法涉及的測量原理; d)掌握校準結果相關的數據處理,能夠正確應用和報告測量不確定度; e)能夠正確使用規范的計量學名詞術語和計量單位。 5.2.2 校準人員的培訓應至少包含計量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培訓三部分。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
從以上的條款看,在校準人員的培訓考試方面,如果本單位內部不具備專業技術培訓的資源和師資,僅憑本單位的一紙聘書,也未必能通得過外審專家的審核和確認。專家現場審核并不會對內部校準人員來進行考試,校準人員是否具備校準能力(即是否通過了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門考試),見證材料看的就是有效的《檢定員證》。否則的話,僅憑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頒發的所謂聘書是證明不了校準人員具備能力的。出示了有效的《檢定員證》,即便沒有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一紙聘文,外審專家也是認可的。
另一個問題是我前面26樓回復過的有關自編校準規范的問題。你在24樓所闡述的觀點“可以將國家檢定規程/校準規范轉換為內部校準規范,轉化時根據本單位的測量要求可以適當調高或調低國家規程/規范的要求,并調整校準使用的測量設備(工作標準)。”我個人是持不贊成態度。理由可見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第4.3條和第4.5條: 4.3 實驗室實施內部校準的校準環境、設施應滿足校準方法的要求。
4.5 實驗室實施內部校準應優先采用標準方法,當沒有標準方法時,可以使用自編方法、測量設備制造商推薦的方法等非標方法。使用外部非標方法時應轉化為實驗室文件。非標方法使用前應經過確認。
因此,降低要求編制所謂自編校準規范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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