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0 17:08 編輯
謝謝史先生的回復。您曬出的截圖乃舊版JJF1033,2016版JJF1033已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更正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注:重復性試驗方法和數(shù)據(jù)處理方法與舊版相比沒有任何變化,并非某版主所說的是“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所評定的不確定度仍維持“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原名。新版《JJF1033實施指南》第68頁對標準所涉及的不確定度作了詳盡的說明并給出了各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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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上述表述,我個人認為,計量標準的考核,理應考核關系圖中的①是否能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判據(jù)也應當是①≤1/3④(如果將③替代①,則應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得到“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而JJF1033中的③(常規(guī)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能用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注:不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驗證),其驗證的判據(jù)也應當是JJF1033-2016附錄C的C.4.2.1條和C.4.2.2條,而不是上圖的③<④(這只是驗證被測對象能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即“計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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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并不應限于“穩(wěn)定的被測對象(可獲得的‘最佳儀器’)”,應適用于任何“檢定或校準結果”。上圖中的C.4.1條與C.4.2.1條紅線與紅框標示的內(nèi)容,明顯與《建標報告》中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相矛盾。常規(guī)的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不去驗證,卻選擇一穩(wěn)定的被測對象(最佳儀器)的“檢定或校準結果”來驗證。前者的不確定度要遠大于后者,后者滿足要求是否能代表前者一定能滿足要求還得打個大大的問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