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如電源電壓的測試中,規程中就沒有要求重復測試,而電源電壓的重復性本身遠大于標準器的重復性,不確定度評定中是不可能不考慮的吧?現在的單次的不確定度評定真的是如您所說這樣評定的嘛? 如果被測對象的重復性遠大于標準器的重復性,仍然用單次測量結果作為最終結果的方法進行測量,那么這就是測量方法是否合理的問題。單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確反映不了被測對象的不穩定性,它反映的是用測量標準進行單次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可靠度,而不是被測對象所“復現的量值”的可靠度。如果要真實反映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就必須做重復性試驗,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測對象的重復性對測量結果不產生影響,或影響可忽略不計。 2、不確定度評定中,引入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難以操作吧?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個人認為難以得到,且我認為計量標準的MPEV這個分量應該包括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
理論上說,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應通過溯源方式得到。也就是說,用上級計量標準作為被測對象,來對本級計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即不包括本級計量標準的被測對象(指量傳對象)的影響。正如您所說,現實當中無法獲得比本級計量標準穩定性更好的被測對象。也就是說,這是一種理想的方案和結果,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可稱之為“最佳測量能力BMC”。這在GJB2749A-2009中就有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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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 14:10 上傳
在國防軍工計量(JJF(軍工)3-2012)和軍事計量(GJB2749A-2009)的計量標準考核中,并不是要求評定“最佳測量能力BMC”,而是要求評定“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即: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說要將本級計量標準的被測對象(而不一定是比本級計量標準更穩定的被測對象)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因此被測對象只需選擇一臺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接近理想的被測對象(即“最佳儀器”),來做重復性試驗,以獲在常規條件下所能得到的最小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計量標準在常規條件下的特性,因此將此“重復性”視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以區別于常規條件下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如此評定出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擬建標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計量標準的MPEV僅代表允差的極限值,是人為規定的技術要求,不代表計量標準實際的誤差波動范圍大小。通常情況,只在沒有檢測數據,或無法獲悉檢測數據,只知道計量標準是合格的情況下,才會用它去套算一個不確定度。但該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是不具備溯源性的,因為它不與任何檢測數據相關聯。
3、正如你所說,正因為這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故其包含了對象的分量,而這個對象擁有普適性的話(比如如您說的,是選擇這個型號中重復性最差的那個),那么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有普適性? 我所說的選擇一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來進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并沒有說它具有普適性。我認為它不具有普適性,它僅代表所選的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任何“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都必然與所檢測得到的測量數據相關聯,不可能與之無關。實際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實際的被測對象的性能強相關,與被測對象無關的是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因此,不可能有一個所謂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普適于所有被測對象(實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因被測對象而異,大于、小于、等于建標時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有可能)。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充其量也僅僅是以“目標不確定度”為判據,評判被測對象是否滿足預期用途的輸入。用它來判定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的要求,我認為是完全錯誤的。將其作為評定示例還差不多(見GJB2749A-2009第5.2.12條)。要知道,“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僅僅限于合格的被測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