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22:54 編輯
1、其實“測量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定義已經清楚地告訴我們,這個不確定度不是測量儀器自身的特性,而指的是測量中儀器本身的特性給測量結果帶來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組成成分之一,當然它也不是測量結果的全部不確定度,只是所用測量儀器的特性引入的,屬于測量結果全部不確定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7樓某版主這根“攪屎棍”,只要一逮住機會就會進來“攪屎”,誤導新量友。明明新版JJF1001第25頁的第7.24條“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術語定義清清楚楚,并且也歸類在第7大項“測量儀器的特性”下,某版主向來都是不擺事實,不講道理,不舉證,卻信口開河,胡編臆造,正經歪念。人、機、料、法、環五大因素,儀器不是“機”就是“料”。所謂“分量”之說,那是針對“測量結果”而言,對儀器本身而言不存在什么人、法、環方面的分量,要有分量也只是它自身因素對“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引入的分量。即使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那也是“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也屬于儀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看看JJF1033規范起草人是怎么歸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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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個不確定度的值是怎么得來的?由1可知,這個測量不確定度是測量儀器的特性,是“示值誤差”、“示值變動性”、“示值穩定性”、“儀器分辨力”等計量特性給測量結果引入的,其中尤其是“示值誤差允許值”引入的不確定度最大,因此往往以示值誤差允許值引入的不確定度代表這種儀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的值是怎么得來的,很簡單,可以就用該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允許值的絕對值”(MPEV)除以√3等到標準不確定度,再乘以2等到擴展不確定度,也就是說所用測量儀器給測量結果引入的擴展不確定度是其MPEV的1.155倍。
眾所周知,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并不一定是由儀器誤差引入的,誤差引入的不確定度僅僅是修正不完善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真正占大頭的完全有可能是儀器的短期穩定性(或者說各儀器的實際誤差波動范圍、實際示值重復性、實際示值變動性)、分辨力等,而不是規程規范里規定的合格判據(極限值)。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也僅是人為規定的合格的計量器具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而實際的“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廣義的,并不僅限于合格的儀器。 3、因為使用的測量儀器應在合格的情況下使用,其所有的誤差特性都不會超過“示值誤差允許值”,所以“示值誤差允許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可以全面代表儀器特性引入的所有不確定度,而人員、環境、方法也都在檢定規程規定的范圍或條件下,這些要素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遠小于所用測量儀器示值誤差允許值引入的不確定度,一般情況下可忽略不計,所以人們也往往用測量儀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粗略代替測量結果的全部測量不確定度,只有在要求做“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或CMC分析時才會詳細評估。
果真是如此嗎?看看以下規程規范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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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主不管三七二十一,統統用最大允差來套算,真可謂懶到了極點。理論上說,“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應通過向上級機構溯源得到,如果是計量標準,那么這個“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應小于“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因為前者不包括本級計量標準的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是用上級標準來考核本級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又遠小于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前者是“最佳儀器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常規條件下可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后者是“常規儀器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實際最終得到的是合格的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的極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