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規程是技術性法規,在檢定活動中起著規范的作用,其文字應簡明扼要,表達意思應準確無誤。我作為一名加油機檢定員,感覺JJG443-2006《燃油加油機檢定規程》有兩處不夠完美,一致引起歧義。
一、證書中示值誤差應如何報告?
這個問題在每次做加油機檢定證書時我都要遇到,為了說明,請看下面兩個例子應如何報告:
測量點 單次測量
相對誤差 示值誤差 測量點 單次測量
相對誤差 示值誤差
Q(1) 0.02 0.01 Q(1) 0.00 -0.02
-0.01 -0.04
0.01 -0.0-
Q(2) -0.01 -0.01 Q(2) -0.02 -0.03
0.00 -0.05
-0.03 -0.01
例1 例2
根據檢定規程:7.7數據處理 “取平均值作為該點的示值誤差,在各點的示值誤差中取最大值作為加油機的示值誤差。” 例1因0.01>-0.01,取最大值,所以應該報告加油機的示值誤差為0.01,例2因-0.02>-0.03,所以應該報告為-0.02。但我們發現在誤差時,報告的總是偏離的最大值,符合檢定規程要求,而一牽連到負誤差時,就會出現問題,看來還是理解條文有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按照自己的理解報告:例1為 -0.01,例2為-0.03,也就是說規程條文中“最大值”用詞是否準確?此處究竟應是兩數字的大小,還是偏離標準值的最大值?在工作中我們聯系實踐理解應是“偏離標準值的最大值”。
二、“以前經調整檢定合格的加油機在本次檢定中……”這句話應如何理解?
其實這句話中重點需要搞清的是“以前”和“本次”這兩個詞,究竟是⑴調整后歷次檢定都不允許再次調整?還是說⑵調整后因為進行加嚴檢定——原來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在調整檢定合格后第三個月那次檢定不允許再次調整?如按照⑴來理解,那對于加油機使用者過于苛刻,對檢定員來說工作難度增大,容易造成加油站抵觸情緒(本來縮短檢定周期造成成本增加就已不滿),對于強檢工作的開展不利,因此我們不主張采用此種理解。而按照⑵來理解相對合情合法——三個月前才調整過,現在又已失準,說明計量器具的穩定性極差,為了保護加油機或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技術機構的自身利益,停止該機的使用是說的過去的。
三、加油機檢定規程只有加嚴檢定,而沒有放寬檢定。
在這我套用了GB2828的提法,檢定也應分為正常檢定、加嚴檢定和放寬檢定(這里指的是加嚴之后的放寬,也就是恢復正常檢定)三種。加油機檢定規程體現出來的只有正常檢定和加嚴檢定兩種,具體表現在檢定周期的規定上:正常檢定周期為六個月,經調整合格的(即需加嚴檢定的)周期為三個月。但美中不足的是沒有放寬檢定,參照GB2828規定,當連續若干次檢定合格后,應把檢定周期由三個月恢復到六個月,這樣加油機檢定規程才完美。
以上只是我的一點個人理解,歡迎各位同仁批評指正,同時也希望有權威部門能給予明確的答復,以便更好的指導加油機檢定人員對規程的正確理解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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