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2 17:16 編輯
但是測量不確定度保持一個恒定的值,也不是不可以。比如,建標時,給定一個重復性,對于正常的被校對象,重復性不會超過這個指標。這樣,每次校準時,只要被校對象正常,就不需要修改校準證書上的測量不確定度了。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強相關的。你人為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理論上說是與“校準結果”之間沒有嚴格關聯綁定的關系。每一次“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可能因為受有效數字的限制,體現不出微小的變化。但你要用實際檢測的數據評出來才能知道有沒有變化,變化多大。 “測量不確定度”分“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前者理論上由校準機構的人、機、法、環四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后者則是在“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基礎上,加上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前四項人、機、法、環四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可以由實施測量的機構在能力范圍內主動掌控的(在一個評審周期內,除非發生異常情況,否則“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會有太大變化)。唯獨只有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實施測量的機構不能確定的,也是沒有能力掌控的。 建立計量標準時,不應該象現在大多數機構那樣,做10次測量,計算標準偏差,作為重復性評估不確定度。因為被校對象測量10次計算的重復性一般不斷在變化。因此如果隨便選擇,可能再次考核時,重復性大于上一次的值。你就不得不重新評估不確定度,并想辦法證明計量標準仍然是合格的。 這就是JJF1033與其他任何一部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致命差異。理論上應該考核的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JJF1033考核的卻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別人都是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定的是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考核的是校準機構的測量能力。而JJF1033卻選擇日常常規的被校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評定的是日常常規被校對象“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考核的是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不得不說,想法有點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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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8:07 上傳
這是我最不能理解和接受的一句表述。年復一年的重復性試驗,“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只會越評越大,最終都會向所要求的極限值逼近。與其這樣,不如首次重復性試驗時,就在被測對象“示值重復性”允許極限的范圍內,選擇一“示值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這么操作,以后的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就都不會大于它了嗎。與其這么做,還不如不做,直接用所要求的“極限值”套算不就完了嗎。這樣的重復性試驗還有何意義呢? 退一步說,假設“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定結果不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我換一臺被測對象重新進行重復性試驗,“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又滿足了要求呢,計量標準到底是行還是不行啊?到底是計量標準的問題,還是被校對象的問題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