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校準公司開展校準,需要建標的依據你拿出來? 市場監管總局的回復都沒有明確,開展校準需要建標。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 CNAS-EL-15:2020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第3.2條e)款明確規定:校準實驗室需提交符合相關計量法規的證明材料。 根據計量法規《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二條,以及CNAS的《受理要求說明》之規定,以“第三方”身份申請CNAS校準能力認可,需不需要建標通過考核啊,蠢貨? 再者,CNAS項目也只要求開展的校準項目,同類別有建標即可,也沒有規定,所以的項目都要建標才能申請CNAS 你這個蠢貨,同類計量標準只需將最高計量標準通過考核即可,這么簡單的意思都理解不了,的確是蠢到家了。 如果某個地方檢定或校準規程可以在異地建標,為什么還要分國家規程跟地方規程? 連這都拎不清,還不就是“蠢得死”嗎。國家沒有相應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異地規程/規范可以滿足本地要求,為什么不允許選擇采用?不要把你這個蠢貨自拍腦袋的胡說八道,轉嫁給審核專家,專家每你那么蠢。 你曬出省內建標依據省外規程規范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了嗎? 你沒這個需求,嚼什么舌呀。你告訴我哪家機構有這方面需求建不了標的?地方規程不允許跨地區建標,部門規程又憑什么能跨行業跨部門建標?有依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