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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沒有明確怎么樣取得的合格證明是有效的,也沒有明確誰發的合格證明是有效的!!?。?! 2樓量友將CNAS文件的條款要求寫得清清楚楚“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其他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注:這只是熟悉“計量基礎知識”這一門的能力證明)。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一級注冊計量師(培訓資格及能力)的規定如下: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規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能夠指導本專業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新修訂<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有關條款解讀》明文規定:對于其他企、事業單位的檢定或校準人員,不要求必須持有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人員證件,但是應當經過計量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或考核合格,確保具有從事檢定或校準工作的相應能力。其能力證明可以是‘培訓合格證明’,也可以是其他能夠證明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證件。 如此多的文件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你居然說“沒有明確”,35樓某人的腦袋是不是被驢踢啦? 正是因為發現有相當多的不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出具的所謂“培訓合格證明”,是出自自賣自夸黃瓜的“黃婆”之手,所以CNAS才規定“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針對的恰恰是你這種企圖濫竽充數魚目混珠之輩?,F場考評僅僅作為驗證的手段,如果僅此能夠解決所有問題,你送檢的計量器具還要上級機構給你出證書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