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22樓所曬出的截圖示例,與你1樓所說的情況是不一樣的。1樓所說的情況,是已經知悉了上級機構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在用該測量儀器進行下一級測量,評定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就可以直接引用,作為下一級測量過程由測量儀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采用B類評定的方式,直接求得測量儀器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無論你是否做修正測量,測量儀器引入的實際不確定度都是它(注:《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該測量儀器“校正值的不確定度”或“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即測量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22樓的示例,是在不知道所使用的測量儀器不確定度,只知道測量儀器是經檢定合格的情況下,才用這種省事“偷懶”的方式,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出一個全世界都一樣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當然是可接受的極限值)。實際上就是引用了代表合格計量器具的最差值。 測量設備用于下一級的測量過程,可能應用于多種場合,各種應用場合的測量要求也不盡相同,是否需要進行修正測量,應該是由測量設備的使用者,根據實際的測量要求來確定,而不是由上級承檢機構說了算。對于計量技術機構而言,一臺計量標準可能用于不修正測量的“檢定”,也可能用于修正測量的“校準”。不能因為上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沒有給出“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就統統用最大允差去套算。所以這個在CNAS-CL01-G002:2018《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條c)款已規定得相當明確了:
a.png (239.5 KB, 下載次數: 473)
下載附件
2020-9-18 22:29 上傳
如果都用套算的方法,那還用得著向上級機構索取嗎?起碼該條款所說的“合格評定機構應評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應該是用上級機構的原始檢定數據進行評估吧,否則何談“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根本就不是通過溯源得到,所以也不可能與承檢機構的人、機、法、環唯一性關聯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