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4 22:46 編輯
《計量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分門別類地講述了各類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據都是JJF1033,所頒發的證書都是《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并沒有什么專門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依據。即使是《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通篇都沒有談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內容與方法,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考核有什么不同。說穿了就是“計量標準的考核”。無論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計量標準,還是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都要進行考核,統稱為“計量標準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都是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五條),并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所頒發的證書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證書有什么不同。 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并不是先進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建立(見《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沒有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授權,即使你建標通過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會批準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一句話,“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建立的,而不是你想申請就能申請得到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并非“考核證書”,而是屬于政府行政許可審批所頒發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認可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