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說我拿出文件號并指明條款號或頁碼不行嗎,非要像你一樣復制粘貼大塊文章嗎?難道我明確指出你復制粘貼的“相關文件”同時也就是我的證據,只因為沒有再次向你那樣重復復制粘貼,就等于我沒有“過去拿不出,現在拿不出,估計這永遠都是你的一種奢望”嗎? 36樓這位“學術流氓”的確就是該罵。你玩弄斷章取義、篡改原文、曲解原義的低級下三濫忽悠廣大量友的伎倆還會少嗎。 “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話,才是地地道道“說些無知的話”,真的無知并不可怕,請學習現行《計量法》第六條就是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搬出個《計量法》第六條想說明什么問題?說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經考核合格后使用。就成了專門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啦?這樣的理解能力的確是不敢恭維。它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考核內容、程序、步驟、所頒發的證書有什么區別呀?看看《計量法條文解釋》第六條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是怎么解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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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才能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不行使這一功能,僅用于量傳的計量標準根本無需取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因此,一個企事業單位若開展檢定/校準活動,須建立最高計量標準,若又想開展內部強制檢定或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服務,就還必須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授權的前提條件還必須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這“三項考核”一項也不能少。 規某人不懂裝懂在這里瞎扯。哪里規定了企業申請內部強制檢定或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服務授權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啊?胡說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