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樓的“學術流氓”,自封為“撞了南墻也不回頭的‘擰種’”,你幾十年來什么時候不嘴賤難受啊?不總是半夜三更寂寞難耐爬起來撥弄攪屎棍捅雞舍嗎。不成全你這招罵、找罵的變態心理,怎么對得住你呢。 《計量法》第六條不涉及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講的就只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清清楚楚寫道“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按縮寫長句的語法常識,只保留“主賓謂”成分,可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后使用”。這一條不就是“專門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嗎?你只要具有小學語文知識,不“玩弄斷章取義、篡改原文、曲解原義的低級下三濫忽悠廣大量友的伎倆”,怎么會得出“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謬論? 問你頒發的是《計量標準考核證書》還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你在這里裝瘋賣傻是不是?你有本事曬一份《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呀。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考核內容、程序、步驟的確沒多大差異,但“所頒發的證書”差異就太大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只能用于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量值溯源活動,不得向社會提供計量檢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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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中,什么地方出現了“只能用于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量值溯源活動”的限制性說明啊?你自拍腦袋信口開河瞎編臆造,將授權范圍的內容給搬到這里來扯。你從來不曬原文截圖的目的,不就是欲達到正經歪念曲解原義的目的嗎。 《計量法條文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建立之后,必須經考核合格才能使用”。“必須……,才……”是法律用語中最嚴苛的“法語”,你自己把它用紅杠突出,怎么自己就看不見這關鍵中的關鍵描述?說別人“玩弄斷章取義、篡改原文、曲解原義的低級下三濫忽悠廣大量友的伎倆”,難道不正是你自己嗎? 《計量法》第六條至第八條都是說“經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使用”,考核與是否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沒有任何關系,政府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行使授權建立與審批權。至于考核,根本就不區分是否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其考核的內容與形式都一樣。 這又是你所說的“玩弄斷章取義、篡改原文、曲解原義的低級下三濫忽悠廣大量友的伎倆”,計量法第六條全文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并未使用法語“只有……,才……”。JJF1033-2016的4.1.3條也明文規定“計量標準的量值應當溯源至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你卻說“僅用于量傳的計量標準根本無需取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你們“用于量傳的計量標準”不溯源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都去國家計量院用“計量基準”溯源嗎? 又在這里偷換概念,溯源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所建立的計量標準是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這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49樓這位弱智也好意思搬出來閑扯。 另外,執行強制檢定不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行嗎?你信誓旦旦要別人拿證據,請你拿出規定“只有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才能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不行使這一功能,僅用于量傳的計量標準根本無需取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法律、法規或技術規范。 誰告訴你執行強制檢定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呀?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申請了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強制檢定的授權,該項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就成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啦?它能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嗎?能用于仲裁檢定嗎?簡直是無知。 我的證據在43樓曬出的《計量法條文解釋》第六條第2款說得清清楚楚,你瞎了眼看不見嗎?什么叫“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拎不拎得清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