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4-2 19:13 編輯
正常周期檢定時,沒發現不符合JJG539-2016第6.1條~第6.4條的情況,你讓我曬什么證據呀?你有證據就直接曬出來,哪年哪月哪日,在哪家農貿市場,對哪家商戶的什么型號什么規格什么編號的電子秤進行周檢時,發現不符合上述規程條款的要求不就完了嘛。無休止的嚼舌,除了表明你嘴硬,還能表明什么? 作弊行為的查處不是計量檢定,連執法主體是誰都拎不清,還有什么好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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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3 14:30 上傳
請問以上是不是實踐證據呀?你還要多少?是執法人員的工作還是檢定人員的工作呀?自己以“缺斤短兩”為關鍵字找“度娘”問一下,不需要我教吧。麻煩你將搜到的,在正常周期檢定時發現的作弊行為事實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看。 JJG539-2016第6.1條~第6.4條是對秤的要求,不是對檢定員的要求。第7.4條是要求檢定人員用目測對照前述條款要求對被檢器具進行檢查,而不是對作弊行為進行查處。符合要求時再進行其他項目檢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你除了不檢定,還能怎么樣?對作弊行為的查處是不是執法人員的工作,GB/T 33659-2017《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說得清清楚楚,勿需我跟你這種人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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