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15 17:26 編輯
對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但應以文件加以明確規定。 哪個文件這么規定?曬出來給大家看看。JJF1002-2010已明確規定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計量法第十條已明確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法條文解釋》對第十條的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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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10:22 上傳
《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已經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均屬于違法行為。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屬于違法行為。 計量法送審稿第五十三條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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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12:49 上傳
以下是權威部門給出的解釋: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png (380.17 KB, 下載次數: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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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13:26 上傳
《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體法律效力的,你“混九規”憑什么說其無效???哪家計量技術機構敢違法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 即便他說的檢定“按檢定規程執行”,新計量法送審稿也修改為“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全文都找不到“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的強調語句,此人卻就是瞪著兩只眼睛視而不見,還要天天在這里罵人,對這樣的人有什么辦法呢,只能由他去罷。
計量法送審稿說“應當執行相關的計量技術規范”是指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及其他量值傳遞及溯源活動,“混九規”在這里斷章取義胡編瞎解。送審稿第七十條說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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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12:56 上傳
與檢定相關的技術規范是哪一個,恐怕也只有這位長著一副豬腦的人看不懂。 通過“校準”歸通過“校準”,沒有人反對企業選擇以校準方式溯源的權力。不要說“非強制檢定”也等于“校準”。“檢定”就是“檢定”,當下就是法制計量。容不得你“混九規”將其混為一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