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5:52 編輯
企業其實并不關心是檢定還是校準,其目的就是驗證確認計量器具的性能是否滿足需要。 你這就是典型的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按照這一邏輯,如果毫無區別,那“校準”就完全沒有必要在我國引進和實施了。眾所周知,校準是2000年之后,隨著與國際接軌,才逐漸在我國引進并加以實施的。檢定(無論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已經包含了依據法律法規的計量要求進行的驗證,并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結論。換句話說,它已經包含了“計量確認”(見GB/T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前言部分),而校準通常不進行驗證,也不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所以才需要用戶自己做計量確認。 出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很多時候是因為有規定計量機構在僅有檢定規程而無校準規范的情況下只能出檢定證書,無檢定規程的不能出檢定證書,有校準規范才能出校準證書,無校準規范甚至都不能出校準證書。
從來沒有哪里規定過校準不能依據檢定規程。檢定規程給出的,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從來也沒有任何檢定機構給出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的《檢定證書》。法律明確規定,超期的計量器具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繼續使用那就是違法行為。現行有效的法律,因為沒有涉及“校準”。質檢總局1999年3月19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也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其中第一條所說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對于是否可以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未作任何解釋,到底是在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自行確定,還是不受此限制,在執行過程中承檢機構和客戶各執一詞。導致現場超期使用計量器具的違法事件時有發生。為此,質檢總局在2016年將此《公告》明令廢止,并給出了解釋:按檢定規程執行。至此,但凡需要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的非強檢器具,使用單位都應當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即合理也合法。 不關心的前提,是你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確定的,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以檢定方式溯源,而應該以校準方式溯源。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計量,必須尊法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