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9 03: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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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15:54 上傳
請回答什么里面“都說過: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應小于被檢儀器最大允許誤差的1/3或幾分之幾”啊? 71樓“chuxp”量友貼出的截圖證據,“學術流氓”“混九規”看見了沒有?沒看見下面再貼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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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16:2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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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16:17 上傳
“混九規”請正面回答,究竟有沒有“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應小于被檢儀器最大允許誤差的1/3或幾分之幾”呀?這是“被校對象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嗎?“混九規”。 你看過JJF1094嗎?如果沒有看過,我可以告訴你。JJF1094說是被檢儀器“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應小于被檢儀器“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3”。 JJF1094明明說的是“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與被評定測量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MPEV之比,應小于或等于1:3”,從這位“學術流氓”嘴里出來,就變成了“被檢儀器‘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應小于被檢儀器“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3”。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扯成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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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23:22 上傳
JJF1094這段話的意思,已經清清楚楚的表明這個U95是“評定示值誤差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試想,如果被測對象自身的“示值重復性”很差,其自身這一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都已經成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主分量,靠這些方法的改變,能減小“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嗎?難道用國家基準去校準這套重復性極差被校對象,其被檢對象的“示值重復性”會變得合格不成?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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