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手段的不確定度”(≈CMC)不大于“被測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1/3”,大概可以作為“測量手段”合理(--可保證對本來“合格”的“被測對象”,“測量結果”有足夠寬的“合格確定區間”)的推薦“界限”(并非絕對不可逾越,不宜逾越的“界限”一般認為是1/2)。 1/2通常是指測量設備與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之比的下限值,而不是“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與“被測對象的MPEV”之比的下限值。這是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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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21:32 上傳
而國防軍工的等級間不確定度之比規定如下(摘自JJF(軍工)4-2012《國防軍工計量器具等級圖編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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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21:32 上傳
軍事計量的等級間的不確定度之比則要求更嚴(摘自GJB5109-2004《裝備計量保障通用要求檢測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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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21:32 上傳
“1/2”實際上是降低了測量設備(或測量標準)的要求,增大了誤判的風險,其本質仍然是降低了“測量結果”的可信度。我79樓開頭就說了,“1/3”是業界的共識,認為量傳比達到或優于該程度,得到的測量結果是相對可靠的、也是可信的,對測量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時,無需再考慮“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的影響。 順便說點題外話,我個人認為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的第6.8條的表述(見本回復第一幅截圖)是值得商榷的。“特性評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都應該是表征被測對象的屬性。前者定量表征的是被測對象所復現量值的離散程度,后者定量表征的是被測對象準確程度的技術要求。兩者之間本就不存在什么正相關或負相關的關系,不應該有什么固定的比值要求。比方說力值或扭矩專業,許多被校對象的“示值重復性”技術要求與“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是相等的(即1:1的關系,見下圖),如果將“示值重復性”技術要求折算成“不確定度”,要達到與“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小于1/3,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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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22:36 上傳
“計量標準的最佳測量能力是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這句話從字面上理解本不應該會出現理解方面的歧義。“計量標準的最佳測量能力”指的就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指的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一詞應視為謂語動詞。 容易造成理解歧義的是下一句話:“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與被評定測量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MPEV之比,應小于或等于1:3”。如果認為“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那么“評定”二字在此就完全是多余的畫蛇添足。仔細一想,我認為此處所說的“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實際上就是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即前文所說的“計量標準的最佳測量能力”,或者說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而不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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