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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煌 發表于 2018-10-25 17:18 示值變動性是用有限次測量值的極差表征示值的重復性,硬度計也是有示值重復性的 ...
根據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注1”的解釋,凡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都稱之為“測量精密度”,“注1”后半句列舉的“如在規定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變差系數。”僅僅是有限的三種表達方式,并不代表全部。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無論稱“示值重復性”也好,稱“示值變動性”也罷,其數字形式表達的物理意義,與第5.10條定義的正文(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完全吻合。無論是過去的、現在的、還是將來將要發布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都將能見到延續使用這種“極差”或“相對極差”的形式,來表征被校對象的“重復性測量精密度”(即:“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變動性”)。
104樓的“混九規”純粹就是自拍腦袋的糊批瞎解。誰規定了“極差”或“相對極差”不可以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測量不精密程度”啊?定義注釋舉了三個例子就限定只有這三種表達方式嗎?說“國家標準吝嗇到不愿意多寫兩個字”,你怎么不說這么多規程規范的起草人的天門都沒你規矩灣高啊?“極差”是最大值減最小值所得到差值,它就是一個表示區間大小的量,與“誤差”有什么關系呀?它有正負號嗎?把“極差”與“誤差”概念混為一談,你“混九規”的確是“聰明”絕了頂。
“標準偏差”、“方差”、“變差系數”與“極差”在表示“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方面怎么就毫無相同與相似之處啦?是你這泡狗屎規定的?那“標準偏差”與“變差系數”又有什么相同與相似之處啊?無論是“示值重復性”還是“示值變動性”,都是“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的定量表征。既可以是測量儀器的特性,也可以是測量結果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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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15:45 上傳
不學無術的“混九規”不是在這里忽悠新人,就是用這根“攪屎棍”挑屎招罵,哪里還配談什么技術呀。既然明白“標準偏差”與變差系數的關系,那“極差”與“相對極差”不是同理嗎。你有什么理由說它不是“測量精密度”定義(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所表示的物理意義呀?你又有什么理由說它不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測量不精密程度啊?“示值重復性”具體用哪種方式表達純粹是根據實際的需要,當用“極差”或“相對極差”這種方式能夠滿足實際需要時,就可以以這種方式來定量表征。
正如107樓chuxp所列證據,表明“極差”同樣可以用于計算“實驗標準偏差”,這與貝塞爾公式法得到的結果一樣,都稱“實驗標準偏差”,只不過精細度的要求不同而已。說明兩者都可以作為“示值重復性”的定量表征。但作為“示值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則必須用“實驗標準偏差”的形式來表征。“混九規”是典型的將“示值重復性”與“示值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混為一談。
誅仙子 發表于 2018-10-31 10:45 沒人給個通俗易懂的說法嗎? 話說我的頭像怎么不顯示?
眾所周知,只要是以數字形式表征的測量不精密程度,都符合JJF1001-2011第5.10條的定義。因此,“測量精密度”既可以用“極差”、“相對極差”的形式表征,也可以用“標準偏差”、“方差”、“變差系數”的形式表征。從另一個角度說,“測量精密度”既可以用“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變動性”表征,也可以用“測量不確定度”表征。而“示值重復性”可以用“極差”、“相對極差”的形式表示,也可以用“標準偏差”的形式表示。但反過來由“示值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則不能用“極差”或“相對極差”表示,只能用“標準偏差”的形式表示。這么淺顯的道理,“混九規”估計這輩子是不可能拎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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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誰在這里欲將“誤差”與“極差”劃等號。對于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以極差或相對極差形式表示的“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變動性)”,是不是JJF1001-201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所表示的物理意義,是不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卻屁都不敢放。既要否認,卻又拿不出任何讓人信服站得住腳的理由。這不是“學術流氓”是什么,這不是“學術無賴”是什么,這不是蠻不講理是什么,這不是強詞奪理是什么,這不就是他自封的“擰鐘”嘛。
下面就讓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會如何對以上事實進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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