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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樓純粹就是正經歪念的胡說八道。送審稿第十七條本就是專門針對計量標準的溯源方式所進行的規定,除計量基準和國家最高計量標準無法采用檢定/校準方式溯源,而是采用國際比對的方式使量值保持等效外,其他所有計量標準都應當以檢定方式溯源,只有不具備檢定條件時,才允許采用校準或比對方式溯源。 第十二條是說要不要考核的問題,根本就不涉及溯不溯源,以什么方式溯源的問題。要考核才需要檢定,不考核就不需要檢定了嗎?哪條哪款規定的?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量器具,不也沒經過考核嗎,政府不需要監管了嗎?放權給企事業單位自主管理,不等于放權給企事業單位自主監督,更不等于由你這位“混九規”說了算。 送審稿規定采用檢定方式溯源的只有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具備檢定條件的計量標準器具、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除了這幾類以外,才允許以校準方式溯源。第十四條第二款只是說:“其他計量標準(指除計量基準、國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者計量比對等方式。”啥時候說了“未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計量標準,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者計量比對等方式”啊? 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標準不在本條“其他計量標準”之列,這是顯而易見的。
言下之意就是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標準,不屬于計量法的調整范圍。這就是這位豬一般的腦袋給出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