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08 編輯
81樓的“混九規”自己十幾年都不收斂,還好意思叫別人收斂。你除了東扯西繞、重三道四的答非所問、信口開河正經歪念的忽悠誤導新量友,你還會干什么?我除了會罵“學術流氓”還會干什么,讓大家去評說,用不著你在這里貶損他人抬高自己。你是不是“學術流氓”也勿需我一家之言,自有公論。 復述了一大堆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原文,絲毫沒有回答我80樓所問的“啥時候說了‘檢定’啊?”這就叫答非所問,這就叫惡劣學風懂不懂?所以封你為“學術流氓”恰如其分,并得以一致公認。注3所說的: 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這些不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通用計量要求來確定嗎?問你們單位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這些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是多少,是怎么確定出來的,計量確認又是如何做的,你這副瘟尸的嘴怎么多少年都撬不開呀? 既然你要扯到GB/T19022的圖2,那我們就來細究一下它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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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15:08 上傳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沒有“檢定”啊?當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時,“檢定”=“校準”+“計量驗證”。這在標準的前言部分就已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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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15:16 上傳
再來看看這句話所涉及的7.2.2條又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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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15:18 上傳
該條第一句說了是針對強檢器具嗎?非強檢器具不適用嗎?多少年前就已經駁得你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今天一逮住機會又嘴賤難耐的跳出來攪屎。你的的確確是一位“撞了南墻不回頭”、“見了棺材不掉淚”、“躺進棺材要伸手”的“擰種”。 再來看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又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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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15:36 上傳
請注意,這里說的是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而不是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定期”就是指“檢定周期”,而不是指“復校時間間隔”,必須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超期就屬于不合格器具,要么送檢,要么辦理停用/封存。否則,就不要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你“混九規”向來就是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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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15:37 上傳
讓你曬一份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滿足使用要求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以及“計量確認記錄”出來,N年都曬不出來。你的的確確就是骨頭發酥,該罵,你繼續攪局,那我就繼續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