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工作者都討論過好多。現在的共識就是強制檢定定點定期,非強制檢定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檢機構。我舉的例子是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即使A市計量所有該項授權,A市的企業也可將儀器送至B市申請檢定,取得檢定證書。但對于需要現場實施檢定的儀器,就只能由A市計量所或者有A市授權的機構檢定,B市就無權檢定。 “定點”并不是說定當地就叫定點,定異地就不叫定點。A市當地檢不了的,B、C、D市都有能力檢,也都是與A市一樣平級的,屬于上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A市企業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每年定點送某市計量所檢定(包括下現場檢定),難道不是“定點定期”嗎?這與強不強檢有什么關系?我們還是來看看《計量法》是怎么說的吧: 《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計量法》第十一條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以上兩條沒有任何“定點”的意思,當地檢不了的,更沒有“定當地”的強行限制。 《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詞條的意思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當地沒有能力檢定的,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完全可以授權委托給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如:寧波市檢不了,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完全可以委托紹興市計量所檢定。 再來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又是怎么說的吧: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該條明確指出,強檢的計量標準,是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是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而不是向前者申請檢定。當地檢定不了的,向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異地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也不是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該條最后的“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是另外附加的特意強調的解釋性說明。 綜上所述,對于當地不能檢定的,頂層法規沒有任何地方規定了不能跨地域檢定的限制。這種情況無論是否強制檢定,也無論是否下現場檢定,出具《檢定證書》都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