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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有人斷章取義試圖否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現將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資質認定”責權利詳細規定轉抄如下: …… 30樓某人自己斷章取義偷換概念,還好意思說“為避免有人斷章取義師徒否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明明是說“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意即“計量認證”只是“資質認定”的一部分。可從此人嘴里出來就成了“‘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改革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試圖曲解為替代的關系。COPY了一大堆法規原文,卻沒有一處說到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試圖將“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來取代“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此人下面的表述,就更加露骨: 這說明資質認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國家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具體認可的實施取消了縣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組織權,保留了其“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權。省、市、縣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組織權統一“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可組織權放權給“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
眾所周知,國家級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質監總局下屬的計量司,除了計量司之外,還有法規司、質量管理司、檢驗監管司、檢疫監管司、產品質量監督司等十幾個司、局。此人無時無刻不在尋思著如何偷梁換柱,挖空心思的企圖偷換概念。啥叫“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可組織權放權給‘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呀?看看最新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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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中,與“計量認證”密切相關的內容只有4.4.3條至4.4.6條,以及4.5.15條,但也僅僅是測量設備使用方面的計量要求,并非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活動方面的計量要求。 監管歸監管,所謂“指定”也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并且還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有能力開展的檢定項目。除此之外,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均無權強行指定用戶送某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他只能監督用戶是否向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溯源(或申請周期檢定)。“定點”也不是定本行政區域,跨區域同樣可以定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