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3 19:51 編輯
應該是這樣的。“檢定”(包括“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一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校準”則是用戶自主溯源的市場行為,不受現行頂層法律法規約束。 “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的主要區別,除了法制性不同外,最主要的區別就是被檢定或被校準器具的主要計量技術參量的合格判據不同,前者的合格判據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滿足要求就是“合格”,允許使用。不滿足要求就是“不合格”,禁止使用。這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后者的合格判據是計量器具使用場合對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因此《校準證書》通常是不作符合性判定,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再說校準的這個合格判據承校機構是不知道的,所以才需要用戶取回后,將《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與器具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進行比較、驗證,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當然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而言,如果你的計量器具的合格判據就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法定計量要求,你仍然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此時的“校準+驗證”(計量確認)的實際效果與“檢定”相同(見GB/T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前言部分——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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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9:33 上傳
綜上所述,對于非強檢器具,如果合格判據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可以免去做計量確認,直接根據檢定結論直接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標識。如果合格判據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與否的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