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5 23:00 編輯
30樓這位的確是嘴賤難耐,沒人搭理寂寞難耐仍不忘半夜爬起來捅雞舍。扯什么上世紀八十年代呀,2019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總局2019第48號)是哪個年代的呀?其中第二條就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怎么不說啦?對他有利的就搬出來正經歪念瞎忽悠,對他不利的就裝聾賣瞎閉口不談。 絕大多數計量器具和屬于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純粹就是胡說八道,哪個單位測量設備是非計量器具占絕大多數啊。由這些測量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不相同你為什么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呢,以“校準”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沒完沒了的嚼舌有意義嗎?誰強制你“檢定”啦?是你自己自愿委托承檢機構進行“非強制檢定”,承檢機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你現在來說人家的檢定結論無效,是你規矩灣大還是法大呀?什么叫“檢定的承認”,你規矩灣懂還是不懂?不懂就好好去學習一下JJF1001第9.25條術語定義,讀懂了再來這里看看你能不能自圓其說。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長期對許許多多的基本計量名詞術語混淆不清,他在本論壇發表的絕大多數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錯誤,我對其大多數帖子均有指正。本論壇并非官方計量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規定發布平臺,歡迎發表各種不同觀點,每個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觀點也不例外,因此都僅供大家參考。 除了你這個“學術無賴”說我對“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淆不清,卻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不僅說不清道不明,還在我提供的鐵的證據事實面前死不認錯。不舉證強詞奪理,不演示蠻不講理,這也叫“指正”?還有哪位量友搬出了我混淆不清的證據呀?沒有人反對不同觀點的發表,大家反對的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不演示、拿不出任何證據說別人錯,在鐵證事實面前死不認錯,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挑釁對方學術尊嚴的惡劣學風。但凡惡劣學風的施行者,在本論壇都將成為不受待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章節7.1.1中“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他這個說的是校準和驗證,沒有提檢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釋,如何狡辯,國家標準的這個事實必須承認。因此,除了法律強制要求的少數計量器具外,絕大多數的測量設備(含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計量校準”,絕不能替代“計量確認”,如果無論什么場合檢定與計量確認都相同,國家標準也就沒必要另外定義計量確認,而直接采用計量檢定了。 口口聲聲說“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釋,如何狡辯,國家標準的這個事實必須承認。”實際上狡辯、不承認的恰恰就是這位“學術流氓”。標準第7.1.1條哪一句有“計量檢定”只相當于“計量校準”的意思呀?標準前言說“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前提,是指第7.2.2條所說的預期用途所要求的計量特性,是根據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確定時。此人卻搬出第7.1.1條出來正經歪念的瞎解。 計量確認由計量校準和計量驗證,各種必要時調整或維修及隨后的再校準,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等各項活動,計量校準僅僅是計量確認“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計量確認”包含有“計量校準”,同樣也就包含有對校準證書和檢定證書的確認。 俗話說“話說三遍都牛屎臭”,一句“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都嘮叨了十幾二十年。可讓他曬出自己單位的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到現在都還在裝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