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7 03:12 編輯
請看清楚我說的話,我說的質檢總局公布的目錄就是那“鳳毛麟角的26項計量標準”。總局計量司在官方網站回答了簡化考評就是可以不做不確定度評定,而沒有單指那幾項或可以排除那幾項,這就意味著是目錄中“所有的”計量標準。 我說的話有錯嗎?你自己看清楚了沒有,計量司網站上的口頭回復,提問者是問“以后可以不”評估,還是說“任何時候都不需要”評估?質監總局什么時候發文說過“簡化考評的計量標準任何時候都不需要進行不確定度評估”啦?有哪家機構首次提交建標申請時,是沒有進行不確定度評估的呀?你把它曬出來給大家看看嘛。目錄中的“所有的”計量標準,你把簡化考評的目錄翻出來,掰著手指數一數總共有多少項,說給大家聽聽嘛,看我說的26項是多了還是少了嘛。 我說的“可以代替”是指被檢計量器具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可以用檢定該計量器具的檢定方法不確定度代替,你卻要跳級到用檢定上級機構的檢定方法不確定度代替,請問上級機構的檢定方法和上級的上級檢定方法,他們的不確定度是一回事嗎?甚至還要跳到源頭國家計量院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簡直無語”就是自然的了。 我問你哪一個標準上說了可以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你又在這里施展答非所問,問東答西的伎倆。樓主問的是上級機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你卻來一個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用誰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呀?用你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來代替上級機構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嗎?你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與上級機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個什么關系?按照你的邏輯,上級機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是也可以用上級機構“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來代替呀?你是不是應該評定上級機構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呀?上級機構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用得著你來評嗎?沒有任何信息,你是不是又要搬出檢定規程、量傳系統圖來套算上級機構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呀?看來任何一家機構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都可以由一個人套算得了。 所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附錄給出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都是證明規定的測量方法不確定度滿足檢定/校準要求,證明檢測方法的能力,即證明檢測方法的溯源性的,與被檢對象何干?
哪里規定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大了就證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不能滿足檢定/校準要求啦?“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見GJB2749A-2009第5.2.12.3條及“注”)。從理論上說“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才是與被檢對象無關,連基本的概念都弄不清楚,真是白干了幾十年。不確定度的評定結果與合不合格有什么關系呀?哪個評定示例中說了評出來的不確定度是合格的呀?用同樣的方法校準一臺重復性不好的被校對象,將校準所得到的原始數據用同樣的方法和測量模型對其進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估,得到大于示例中的結果,就能說明校準方法不行啦?你真是太有“才”了。JJF1134-2005的附錄A給出了“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定方法”,并沒有給出具體數據,那是不是用合格的被校對象的數據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就證明校準方法可行(或可信),用不合格的被校對象的數據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就證明校準方法不可行(或不可信)啊?還是說不合格的被校對象不能用這種方法評估“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呀?為什么?給出合理的說法,說話要拿出證據,說出什么標準哪一條哪一款,不要在這里瞎編亂造。 “示值允差在測量設備所有的計量特性允許值中,從來都是最大的,示值允差給測得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占全部不確定度的90%左右”當然是指所用測量設備的,而不是被檢測量設備的,明眼人一看便知。只要全世界選定的測量方法是同一個,“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即測量方法的能力CMC,“全世界都一樣”,這個道理也是顯而易見的。 樓主所送檢的測量設備是上級機構的被檢對象,他所說的是上級機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使用的測量設備是上級機構的測量標準。你的意思是不是說要用上級機構測量標準的示值允差來評估你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呀?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都在CNAS官網上掛著呢?你自己去下載看看,看看同一項目各家機構的CMC是不是像你所說的“全世界都一樣”。一個完全不懂CNAS的人,卻非要在這里不懂裝懂,不僅臉老,且皮厚。 你認為原始記錄讓客戶查詢就是提供,可以這么說,但除非檢定機構自愿,檢定機構沒有復印的法律義務。這和“刨了你們家祖墳”有顛覆性的本質區別,前者合法,后者違法。 客戶依法索要原始數據,你必須老老實實提供,不提供就是違法。 我提請你注意,JJF1436-2011《超聲硬度計校準規范》中所謂的“超聲硬度計的重復性”并非我們討論的重復性。我們討論的重復性是對“同一被測量”的多次測量,該規范的重復性是對標準硬度塊5個均勻分布點各測量一次的重復性,換句話說是對5個不同被測量的測量,每個被測量只測量了一次。這個“重復性”實質上是硬度塊的“均勻性”,因此你的例子用來參加本主題的討論并不適宜。硬度塊是不均勻的,因此要使用硬度塊的平均值,因為平均值大體上是唯一的。附錄D所謂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實際上是硬度塊均勻性引入的,并非重復性引入。 還是在這里不懂裝懂。硬度塊的均勻性是由上一級的標準硬度計確定的,而不是用工作硬度計確定的,硬度塊均勻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完全是在上級機構出具的硬度塊的檢定/校準證書里,該分量已在B類評定中。你是不是認為你比規范起草人還專業呀? 搞計量工作的人不能說沒有一個人瞎了眼,我只領教了你一個人犯有“選擇性眼瞎”的毛病。你引用的標準那句話用的是“必須,應當,可以”這組法語中哪一個? 不要給我在這里上什么“法語”課了,樓上那么多回帖你東扯西繞裝著看不見,那我只好在這里集中列一遍。 CNAS-CL06:2014第4.3條c)款:“……。‘檢定證書’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或評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該條款注1: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證明計量溯源性的必要內容。 JJF1069-2012第7.6.2.1條:“……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應包含包括了測量結果及其不確定度和(或)一個是否符合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規定要求的結論。” 睜大眼睛看看,“應”字在這里應該作何解釋?你也該拿出點法律法規方面的證據了吧,你要再如此東扯西繞,就不要怪我不客氣了,你確實招罵成癮,該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