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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定義空洞且有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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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錦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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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規范(原始文件)
《JCGM 200-2011》(VIM3,同于2008版)
2.39 (6.11)
calibration
operation that, under specified conditions, in a first step, establishes a relation between the quantity
values with measurement uncertainties provided by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corresponding
indications 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ies and, in a second step, uses this information
to establish a relation for obtain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from an indication.
NOTE 3
Often, the first step alone in the above definition is perceived as being calib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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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規范(等同采用)
《JJF1001-2011》
4.10 校準
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注3 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一步認為是校準。
(三)王為農譯文與見解(《中國計量》)
校準是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第一步,建立測量標準量值及其不確定度與 ( 計量器具的)示值及其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 第二步.利用這些信息,建立一個關系 ,以通過 (計量器具的)示值獲得測量結果 。
校準的目標是測量結果可以溯源,保證測量結果的量值統一。操作分兩步完成。第一步在校準實驗室完成,第二步在測量儀器用戶處完成。
【史評】
1 關于譯文的正誤
譯文要符合原文表達的意思。翻譯要符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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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01-2011》的翻譯(寫了對應條款標號,表示等同采用,實際就是翻譯),明顯地不符合JCGM200-2008(VIM)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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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王為農先生的翻譯是接近原文的意思的。(發表在《中國計量》201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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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先生的詳細分析,顯然不符合英文版原意。第一階段中,明明有了“被校儀器示值與不確定度”同“計量標準的量值與不確定度”的關系。第二階段,是應用中的事了,不要再加進校準場合。原文將“校準”與“應用測量”,粘連在一起,寫在“校準的定義中,這種下定義的方法,本身是不對的,但原文如此,不必掩飾它。這種“粘連”的思想,在不確定度理論的多處有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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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于校準定義的實質問題
“定義”是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
定義必須含義明確,言之有物,說明事物的特定性質。
“校準”的定義,應該明確:
1)校準是保證量值準確一致的一種計量業務,是量值傳遞與量值溯源的一種手段。
2)校準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有夠格的計量標準。同被校儀器的性能指標相比,計量標準的誤差范圍應該可略。對準確性的校準,要求標準指標與儀器指標之比(同比)不大于1/5;隨機穩定性的測定,不大于1/3.
3)校準要確定被校儀器的系統誤差,得到修正值,以用作修正。
4)校準活動中有兩類關于被校儀器的誤差范圍,都要明確給出。
第一類,給出不修正時的誤差范圍R(儀)。包括:第一項 被校儀器的系統誤差的絕對值、第二項 被校儀器的隨機誤差范圍、第三項 確定系統誤差時的誤差誤差范圍。第三項包括儀器示值平均值的誤差范圍和標準的誤差范圍。用R(儀)判別被校儀器的合格性。
第二類,確定系統誤差時的計量誤差范圍R(修)。包括:第一項,被校儀器的隨機誤差范圍,第二項,儀器示值平均值的誤差范圍,第三項,計量標準的誤差范圍。
R(修)是被檢儀器修正后的誤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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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確定度理論本身,不承認系統誤差的概念,因而不確定度的概念與校準的基本任務是不相容的。用不確定度的概念和方法,說不清校準的各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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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IM給校準下的定義,空洞且有歧義。這是個蹩腳的定義。費力氣去體會它、討論它,白費勁。老史的觀點是:揭露它、鄙視它、否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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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量業務不能與應用測量活動相混淆
校準是計量機構的計量業務,不能與測量活動混淆。VIM校準定義的第二步,是多余的。
應知:建立儀器示值與用儀器的測量結果的函數關系,是儀器設計者的職責。這由儀器制造廠來保證。計量只能抽檢,起公證的作用。計量面對各種原理、各種型號的測量儀器,不可能靠少數抽樣點來建立“測得值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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